雷石普法|婚约财产的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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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俗称彩礼,在我国普遍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婚姻纠纷发生后,彩礼的返还问题成为家庭婚姻类纠纷案件的焦点及当事人矛盾的激化点,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当事人家庭的稳定,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雷石普法|婚约财产的返还问题


案情简介:

2016年末,原告许亮与被告张佳佳经朋友介绍认识。

2017年2月份,许亮给付张佳佳彩礼——建设银行卡一张,内有50000元的存款。
2017年5月份,许亮与张佳佳按照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当日许亮给付张佳佳彩礼现金56000元,张佳佳返还6000元。
2017年6月10日,许亮用建设银行卡汇入张佳佳账户11500元;同日,张佳佳从该卡中取走4万元。许亮与张佳佳虽然符合登记结婚的条件,但是由于思想不重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是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因许亮与张佳佳同居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打架,导致感情疏远,从2018年9月份开始,许亮与张佳佳事实上已处于分居状态,只是偶尔同居。
2019年3月1日,许亮向阳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佳佳返还彩礼。

本案中,许亮与张佳佳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时,许亮给付张佳佳内有存款的银行卡及现金系以与其结婚为目的行为,属于彩礼。二人共同生活的时间、未缔约婚姻过失责任的认定成为裁量彩礼返还数额的关键。许亮与张佳佳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同居生活近两年,作为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人对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存在过错,但在庭审中许亮明确表示愿与张佳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张佳佳予以拒绝,张佳佳应当返还其部分彩礼。

彩礼的返还首先考虑原、被告同居生活已有两年,彩礼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张佳佳看病所消费;其次考虑到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消费彩礼的情形;再次考虑到许亮因给付张佳佳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张佳佳酌情返还许亮给付彩礼的百分之四十。


雷石普法|婚约财产的返还问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雪雪律师


以上,婚姻类彩礼纠纷案件在审理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居住生活,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还。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双方虽已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两种情形下双方合意离婚,彩礼赠予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应当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三、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民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应当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因此,法院判决张佳佳酌情返还许亮给付彩礼的百分之四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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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婚约财产的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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