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图书出版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雷石普法|图书出版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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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是传统媒体行业中重要输出方式。

一本图书到读者手里之前,要经过作者倾注心血去完成,编辑们反复核对校阅,美编的精心设计排版,印制部门确认纸张和控制成本,发行部门铺货,营销部门卖力吆喝。

可见图书出版流程多,工序复杂,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比其他传统媒体更加耗时和“小众”。

出版社的各部门都在通力配合为作者服务,协助作者打造出优秀作品。

可是当作者迈入出版的门槛,打算出书,首先遇到的难题不是这些复杂的流程而是充满陌生感的图书出版合同。这样的困惑不亚于提笔写作却没有灵感。

那么什么样的一份合同才是合格呢?合同内要包含哪些内容呢?

本期雷石详细说明的图书出版合同应有的框架和内容。


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框架组成


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是实现其作品市场利益的最常见、最有效的途径。

不同类型的作品会涉及到不同的权利种类,因而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但是不管是什么种类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中都应当包含签订合同主体、作品的名称、许可的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还是改编权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大陆、港澳台、欧洲还是世界范围内)、许可使用的期间、付酬的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出版权是此类作品最主要的权利内容,图书出版合同也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此类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名称。
2、作品是否已经出版过。
3、著作权人许可的权利的类型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

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第三人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所谓“排他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但是不得另行许可第三人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权利,更不得另行许可第三人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以上是对三种许可方式的通常理解,但是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人对这三种许可方式内涵的理解都是完全一样的。因此,还需要各方在许可合同中对其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如果各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此事项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4、著作权人交付稿件的时间。
5、校对清样的日期以及校样责任主体。
6、出版日期。
7、首批出版的数量。
8、著作权人的权利瑕疵担保。
9、出版社按照约定时间出版的保证。
10、对出版社的销售账目检查的约定,即是否允许著作权人或者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对出版社的销售情况进行核实。
11、在首批印刷的图书销售完毕后在多长时间内印刷第二批。
12、在图书积压、滞销情况下是否允许出版社折价以及以何比例折价拍卖。
13、双方的合同解除权,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允许一方解除合同。
14、许可的权利种类。
15、地域范围,是仅限于中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
16、许可使用的期间。
17、样书册数,即著作权人无需支付而得到的赠书本数。
18、稿酬数额与支付方式。
19、版税即提成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20、出版社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有无单独起诉的权利。
21、不可抗力条款。
22、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即当各方发生争议时,是通过诉讼还是仲裁来解决争议,适用哪国的法律。

律师提示

雷石普法|图书出版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赵文涛律师

作为图书出版合同一方的出版社,如果对其出版行为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对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要承担责任,因此在签署出版合同时,要对以上情况调查清楚。

而作为图书出版合同另一方的著作权人,需要特别关注许可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期间和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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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图书出版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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