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雷石普法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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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与李某婚后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共识,吴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财产中涉及部分不动产,所以不知是不是适用专属管辖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但在有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会涉及到不动产部分,例如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等经常涉及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认定、分割等情况,针对上述纠纷是否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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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下面我们就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下:
一、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具备复合型特征,既涉及财产关系,又涉及人身法律关系;它不仅仅涉及不动产,还可能存在其他财产。
例如一件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同时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能;涉诉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可能同时包括房屋、存款、汽车、股权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假设适用了不动产专属管辖,则可能会出现去不同法院提起几个诉讼的情形,造成所涉纠纷不能无法在同一个法院处理,无法实现家庭事务纠纷“一揽子”解决。
二、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述案件纠纷的案由属于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而不是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上述婚姻家庭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非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结语,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宗旨,本案中,吴某提起的离婚纠纷案件,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而是应当依据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诉请法院维护合法权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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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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