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签订表演权许可合同与表演者权许可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雷石普法|签订表演权许可合同与表演者权许可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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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演出费用一直是广大网友好奇想吃的“瓜”。近日,有日本媒体曝光了木村光希录制《创4》的片酬,竟高达300万一集,这个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国内众多网友的讨论。

雷石普法|签订表演权许可合同与表演者权许可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价码如何这是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协商的结果,但都需要明确写入合同之中。

一般情况,明星们会接触的两种合同是表演权许可合同与表演者权许可合同。

本期雷石分享表演者和组织者在权许可合同与表演者权许可合同都应该注意哪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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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权是音乐、戏剧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正像出版权是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主要内容一样。

表演者权是戏剧、音乐、舞蹈等作品的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邻接权。保护表演者的权利对于作品的传播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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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表演权许可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表演权许可合同中,一方(许可方)为音乐作品或者戏剧作品的作者,另一方(被许可方)为演出主办方。在这类合同中,应当约定被许可方有义务向观众(听众)说明所演出的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如果所上演的作品是由其他作品改编而来的,则还应当同时说明原作的名称、原作者以及改编者。被许可方的义务还应当包括在约定的时间内上演作品;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增、删、修改有关作品,以及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精神权利;为作者或其指定的人观看演出提供便利(例如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门票);按照约定的提成率向作者支付报酬等。

在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有些戏剧或者音乐作品、舞蹈在演出后因某种原因会受到许多观众的反对,从而导致演出活动无法继续。因此,合同中也应当对于这种难以预料的情况做出约定。

另外,为了避免演出主办方在演出时出于“闯牌子”或者其他目的,不在乎票房收入而主要从事各类免费演出,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也需要在合同中对该事项做出约定。

表演权许可合同还应当明确约定,演出主办方在获得授权后最长时间内上演作品,如果逾期未上演,作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此外,对于作品上演的地域范围、查账、法律适用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也应当一并列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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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赵文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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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表演者权许可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表演者权许可合同大都是在表演者与广播组织或者音像制品者之间签订的。这类合同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的许可合同应有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不意味着许可其他组织转播有关表演。因此,要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有无许可其他广播组织转播的权利,以及如果有此权利的话,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其次,授权被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不意味着同时授权其以任何形式(如拍摄、录音录像)固定其表演。因为,有的时候,演出者或者演出组织者会授权第三方对其演出进行录音录像。

再次,如果授权被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同时也许可其对表演录音录像,并不意味着授权其复制、发行相关录音录像制品。如果被许可方要取得相关音像制品的复制发行权须取得表演者的明确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最后,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被许可人是否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并为此支付报酬。

一份表演者权许可合同只有将以上几个方面都考虑到了,才能算是将法律规定的表演者的各项经济权利都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这样,既能有效地保护表演者的权利又能避免将来再合同的履行中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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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签订表演权许可合同与表演者权许可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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