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未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未婚同居毕竟未登记结婚,这种同居关系根本无法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和约束,未婚同居的财产当然也不可能如已婚夫妻那般认定。那么当同居关系面临破裂,我们应当怎样处理男女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呢?
一、同居关系破裂,
可以以分割财产为由去法院提起诉讼吗?
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婚同居的男女才可能形成事实婚姻,若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法院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的未婚同居男女的同居财产完全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分割。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常按按份共有原则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同居双方有约定为共同共有的视为共同共有;若没有约定,法律推定为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同居生活产生的共同财产,没有约定时,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各自推定占比50%。
3、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包括同居后分居期间一方的收入或财产。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4、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同居法律关系不似婚姻关系,它不受我国婚姻法保护,仅受相关民法调整。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们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好个人财产的约定,或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证据。当同居关系破裂发生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还是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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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