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经在社交网络掀起轩然大波的鲍某明“收养”事件终于落下帷幕。
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了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的调查情况。
经全面深入的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其实在这次事件中,最大的争议就存在于鲍某某与韩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收养是一种法律上拟制血亲的关系,收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大家讲解异性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现行《收养法》中,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年满三十周岁。”这一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是成为收养人需要具备的基础条件。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这里规定的“四十周岁以上”,是包含四十周岁的,也就是说男性收养人与女性被收养人之间,至少要有四十周岁的年龄差距,主要是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而在2021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这两条法律规定均有所改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五)年满三十周岁。”这条法律规定中首先修改的就是增加了有且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具备了收养条件;
其次收养人除了抚养和教育能力考查之外,也要考查对被收养人的保护能力;
最后,新增一项“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作为条件,从保护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环境以及被收养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不止是犯罪记录将被拒之门外,类似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记录也将在法律上认定为不具有收养人资格。
这一新增法律规定从源头上对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严格管理,对维护被收养人权益以及净化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这与现行法律的区别在于,将男性收养人与女性被收养人之间的异性收养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扩大到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异性收养应当差距四十周岁以上。该条款不再仅限制男性被收养人,同样将限制女性收养人与男性被收养人之前的年龄差。
收养,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在鲍某明事件中,网络平台发布“收养”信息与“被收养”信息的非法现状才是最大的漏洞。
收养的初衷是为了给被收养人一个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坚持依法收养,不要让收养制度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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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异性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