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偿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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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基本分为生活性和经营性两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包含以下部分: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日常经营性活动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债务;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所负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雷石普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偿还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婚姻法》及《最高院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范围以及类别债务承担义务人,缩短了此类案件审限,及时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介绍一下我国2021年1月1日将要施行的《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详细具体的认定,并再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及归属“夫或妻”一方所应承担债务,规定了责任主体及应承担的债务,债权人对债务责任主体和范围有了清晰的认识,有利于促进案件审理进度和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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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偿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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