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主要内容与意义
1、将引言修改为:“为了正确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2、将第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3、将第九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
(一)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
(二)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6、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新的期货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根据民法典与旧的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约到的新的问题修订的。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增加许多新的内容,利益关系也有新的有变化,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的需要,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对期货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调整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法院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平等保护期货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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