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雷石普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实际上不仅是在上市公司中,在非上市公司运作中也不乏存在使用一致行动协议来扩大表决权,稳定公司治理的情形。但是人心易变,世事难料,即使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在嗣后的公司治理中仍存在双方意见发生分歧的可能。那么在这一前提下,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强行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所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呢?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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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计为赞成票

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参考案例

张国庆、周正康与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号:(2017)赣民申367号]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9日,华电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胡达与张国庆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约定:华电公司向张国庆定向增发股权,在华电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张国庆承诺其所持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与胡达保持一致。2015年8月20日,华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大会根据上述《期权授予协议》的约定,将张国庆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张国庆实际所投为反对票,其股权比例为21.3889%),并形成了相应公司决议。而后股东周正康及张国庆以该公司决议实际不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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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期权授予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为协议各方自愿签署,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内容应为合法有效。在胡达投同意票的情况下,张国庆投反对票系对其自身作出的承诺的违反,华电公司股东大会将张国庆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约定,所形成的公司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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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只要一致行动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经公司决议通过,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应当受协议条款约束,基于该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所形成的公司决议也合法有效。这一案例又一次反映了民商事案件背后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是人们在参与民商事诉讼活动中最应予以注意的事项之一。基于这一考量,大家实施任何法律行为,尤其是签署任何协议均应考虑周全,比如要如何设计相关条款才能在不可测的未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否通过详尽的约定避免自身陷入前文所述的尴尬境地?建议详询专业律师来合理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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