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雷石普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不再仅满足于温饱,更多的人都选择进行金融理财,寻求更快的致富道路。正因此,犯罪分子也多了可乘之机,经济类犯罪率持续攀升。在这其中,受害者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的当属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类犯罪。那么这两种罪名有什么区别呢?在下文中,雷石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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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

一、犯罪构成不同
1、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直接故意,而集资诈骗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张三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来的资金上交到公司的账户中,通过公司发放工资、提成来获取利益,因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侵犯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存款,并且他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
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二、入刑标准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对于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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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数额认定的不同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而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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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律师提示
经济类犯罪不同于暴力型犯罪,从我国历次修改《刑法》过程中就可以看出,经济类犯罪的刑期上限在慢慢降低,很多罪已经取消了死刑,所以好的辩护是可以对最后的刑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同时雷石律师也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投资需谨慎,切勿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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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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