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民法典合同篇对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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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到2020年中国法治历史的变革,最重要的当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的过程中,在合同篇里对我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物业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变。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为读者进行解析。





雷石普法|民法典合同篇对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的改变








01

首先

    与现行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相比,民法典合同篇增设了物业服务合同单独一章节,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这代表着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结束了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到底是委托合同还是保管合同的性质争论,更是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02

其次

    基本确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只要履行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共同作出了解聘决定,就可以任意解除与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合同。当然,任意解除并不是无责任解除,如果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服务人造成了损失,物业服务人可以要求业主赔偿损失。

03

再次

    民法典合同篇物业服务合同章节中规定了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续聘或是另聘物业服务人,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期限为不定期。这一规定杜绝了某些地方先解聘后选聘行为的可能性。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同时可以要求业主支付该期间内的费用。这一规定明确物业公司在合同终止后应当提供临时服务的义务,而且可以要求业主付费。但如果物业公司违反了退出和交接等任何一项义务性规定,则丧失了要求支付临时服务费的权力。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篇物业服务章节是全新的法律规定,不仅符合中国国情,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变革。如遇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选择。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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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法典合同篇对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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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民法典合同篇对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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