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行贿罪及行贿与馈赠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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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雷石普法|行贿罪及行贿与馈赠的区分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于行贿的犯罪行为处罚力度还是极大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具体规定了行贿犯罪的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数额。


   其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同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 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同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不论是律师还是公检法部门在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 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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