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广东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情况通报,“该镇发生一宗男子堕楼砸中路人,致2人死亡的事件。
经初步调查,6日13时许刁某辉于当日12时30分许从某花园北门进入小区一栋楼顶层一间空房,13时16分许从该房阳台跳下,堕落砸中途径张某龙,导致两人当场死亡。石龙警方现场勘查排除刁某辉他杀可能。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但是跳楼者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那么这件事情到底要由谁来负责呢?被砸中的快递员家属要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跳楼男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视情节轻重,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该跳楼男子死亡,则不再追求其刑事责任。
跳楼男子的行为确实给快递员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合理的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跳楼男子应当以其财产对死亡快递员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跳楼男子已经死亡,也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他们可以要求跳楼男子的遗产继承人支付赔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跳楼男子的继承人追索赔偿金。
其次对于快递员而言,这是一场意外,但是也是符合因工死亡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关系受到的伤害的,属于工伤。这里并不要求受到的伤害是意外事件还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导致的伤害事件。
所以死亡快递员的家属可以向快递员的所属的快递公司要求其承担工亡的赔偿责任。但是无论怎样的赔偿,逝去的生命不会回来,造成的悲剧也无法挽回,所以请敬畏生命,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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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跳楼意外砸死路人该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