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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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享有著作权:


雷石普法|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有哪些?


一、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作品类型。

二、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得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五、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这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为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实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文档,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而文档使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以上九类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其中第九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是兜底条款,这一条目的是为了将那些虽然不属于前八类,但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作品。


律师评述

雷石普法|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有哪些?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赵文涛律师


实践中,智力创作成果的种类非常丰富,有些成果无法归入上述任何一种,著作权法之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这些智力成果是否属于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出于鼓励创作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凡是满足作品实质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都会受到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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