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在入职时需要填写《入职申请表》,在表中往往会有个人信息的条款,需要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有婚姻状况的条款。
然而婚姻状况谎称未婚,用人单位知道这种情况后有可能以《员工手册》中有类似于“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这样的条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健康状况、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的范畴,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做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且有性别歧视之嫌,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理应是违法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劳动者,应聘时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等个人隐私问题的询问,但是与工作相关的问题需要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也应进行严格保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有侵犯个人隐私或者劳动争议问题也可以找相关律师进行询问,在专业性上会给予一定的解答,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会全心全意的为您服务。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入职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