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相关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很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不知公司法相关规定而直接与股东以外的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由此导致纠纷。


也存在其他股东不清楚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未及时行使,导致丧失优先购权。


股东转让股权相关法律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让前的通知义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

【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  】

1、主张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四、股权受让人的权利救济

公司法解释四: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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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尹程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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