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雷石普法
经济的快速发展造就了汽车工业的蓬勃态势。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3.48亿辆,仅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就达到了636.5万辆。如此庞大的机动车基数,也造成了交通事故发生量高居不下,据交通部统计,2018年全年发生交通事故244937起,死亡人数为63194人,造成直接损失为138455.9万元。面对如此惊人数据,了解相关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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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刑事责任的罪名,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条文中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期,但对于认定细则并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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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什么情形下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于《刑法》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该如何认定,《解释》中也作了规定,即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那“因逃逸致人死亡”又该如何认定呢?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因交通肇事转化为其他犯罪


在实务中,出现过很多这样的情形。当A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假意带被害人去治疗,实际上把被害人带到其他地方扔下去,自己逃离而去,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评价?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行为要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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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温馨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广大驾驶人员,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即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要想着逃逸,否则等来的只会是一副闪亮的“银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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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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