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入职前可否对女职工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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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除非岗位属于有毒有害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否则,孕检这种做法属于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的情形,人为造成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雷石普法|入职前可否对女职工孕检?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1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妇女求职就业,不得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现实生活中女职工在入职前,公司会对女职工提出众多的要求。有些要求并不一定合理。譬如做入职前孕检,本身违反了《就业促进法》,但是《就业促进法》中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且由于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律师认为只有明确了法律责任,才有可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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