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用微信群设赌局属于开设赌场吗?

雷石普法|用微信群设赌局属于开设赌场吗?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的运用越来越多,而网络犯罪近年来的打击也开始日益严谨。


网上,有很多人在微信群里开设赌局,最高法案例明确了,这种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那么,犯了什么罪呢?该犯罪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05号《洪某强、洪某沃、洪某泉、李某荣开设赌场案》旨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其相关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雷石普法|用微信群设赌局属于开设赌场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赛律师

那么组织网络赌博的定罪标准又是什么呢?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资料,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尽量远离赌博,不要以赌博为获取金钱的方式,因为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会触犯法律,还可能使你血本无归,切记,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

雷石普法|用微信群设赌局属于开设赌场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用微信群设赌局属于开设赌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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