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公司解除合法吗?

雷石普法|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公司解除合法吗?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案例:


2012年2月19日,马某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2019年7月,公司试行钉钉打卡制度,之后公司组织马某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马某。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马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马某需要打卡。7月30日,公司下发考勤通报,通报指出“马某在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


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马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每天邮件提醒马某,并告知马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2019年8月8日,公司向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8月19日,马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马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雷石普法|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公司解除合法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公司多次提醒,马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制度以马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对于劳动者马某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马某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让人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2民终5887号(当事人系化名)


总结:


从上述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时间,要遵循公司的基本工作制度。公司在制定相关制度是既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也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如果公司的制度合理合法,劳动者就应当准守其规定,并对其不遵守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雷石普法|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公司解除合法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公司解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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