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劳动纠纷,如何保存证据维护权益?雷石普法
愈来愈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仲裁纠纷不断涌现,劳动关系双方均可能在劳动关系中遭遇侵行为,如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保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相关专业知识。


雷石普法|劳动纠纷,如何保存证据维护权益?



劳动纠纷,如何保存证据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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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明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双方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薪酬待遇,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在小明工作的第二个月里,单位负责人找到小明,通知其因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公司职务,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小明将被辞退,小明认为公司辞退自己的原因不充分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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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26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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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中,公司一般处于优势地位,法律倾向于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小明被公司辞退原因系不能胜任工作,从公司角度出发,公司应当留存小明不足以胜任工作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是否符合公司标准,工作绩效是否达标,工作内容是否符合公司已制定实施并经公示的制度规章等等方面;若员工确实不能胜任现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仍需采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保障对于员工的负面评价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并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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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小明未经过培训或调岗的形式被公司辞退的情况已属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本案中,若公司无法证明已经采用补救方式保障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则应当支付劳动者小明双倍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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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劳动纠纷,如何保存证据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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