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暗刷流量合法吗?因暗刷流量产生的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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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向“暗刷流量”案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收到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动缴纳的非法获利款,原告常某某向法院缴纳了非法获利16130元,被告许某缴纳了30743元。

至此,这起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虚增网站点击量的案件顺利履行完毕。


雷石普法|暗刷流量合法吗?因暗刷流量产生的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许某通过微信向常某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双方协商后确认常某某为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许某共向常某某支付三次服务费共计一万余元。常某某认为,根据许某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统计,许某还应向常某某支付流量服务费30743元。许某以流量掺假、常某某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常某某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常某某将许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此案涉及的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庭争议的焦点之一。被告许某认为,“暗刷流量”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暗刷流量”的受益方为被告上家,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同时,原告提供的“暗刷流量”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

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也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既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又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侵害广大网络用户利益。涉案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本案中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同时,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查处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因此,法院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特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挥法律保留的司法权收缴不当获利、平抑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收缴。

该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件的审判过程及结果,及时明确了司法对虚假流量交易行为的否定态度,给互联网流量作假乱象沉痛一击,从而弘扬了诚信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清朗有序互联网空间的有力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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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雪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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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暗刷流量合法吗?因暗刷流量产生的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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