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王女士2006年从村民A(村民A系从村委会处租赁)手中,承租了某集体土地的一处“三产地”(第三产业用地),签订了20年的租赁合同,并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若租赁期内拆迁,则对于地上物的补偿,双方五五分成。王女士在空地上建造了一处厂房。在2016年的时候,该地被征收,拆迁方与村民A签订了补偿协议,王女士没有拿到任何补偿。

本案有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本案村民A是否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相对方?
拆迁补偿的对象主要是房屋价值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包括关于搬迁和安置费用的补偿,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为鼓励被征收人及时拆迁而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等。对于本案中,应该有三个补偿主体,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赔偿,主要是村委会和村民A;对于房屋价值及附属物的补偿,应归房屋所有权人,即王女士;对于搬迁和安置费用的补偿,应归于实际搬迁的一方;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在村民A和王女士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因此,王女士才是适格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相对方。
2、王女士的维权方案应为哪一个?
王女士有以下几个维权方案:
1)、以村民A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因为王女士并没有村民A与拆迁方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在诉讼之前,王女士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安置补偿方案,从而估算出本案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要求对方拿出本案的关键证据,即村民A与拆迁方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
2)、以拆迁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其房屋进行补偿。该方案中,王女士的举证责任比较难实现。王女士要证明其是房屋所有权人,同时法院还要审理租赁的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同时,该方案若想协商结案,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拆迁方的钱款已经给了村民A。因此,该方案非最优选择。
案例小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承租人未列入拆迁当事人,不能参与补偿协议的签订。为使承租人在其承租的房屋被拆迁时所获补偿有约可依,建议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可能发生的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予以详细约定,尽可能列明各补偿项目分配比例与分配方式。有了明确的拆迁补偿分配约定,一旦出现拆迁补偿情形时,双方即可按约履行,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即使发生纠纷也易于顺利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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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承租人拆迁补偿权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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