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租赁合同解除时,房屋上的添附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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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过程中,很多租客在占有房屋后,为了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或者获得更多收益,往往会对该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形成添附物。


那么在租赁合同解除时,房屋内的添附物如何处理问题便成为了争议问题,今日雷石律师带大家解读关于房屋添附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添附物的性质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物主要包括房屋装修物和新增的附属设备。


从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来看,装修物应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扩建、改建物,也不应包括增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空调、电梯、水电等设施或设备等。


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来看,增设物应主要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用却很高,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而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一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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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刘畅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说明在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并恢复原状,如不能取回,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协商解决,有约定按照约定来处理。


若没有约定,可以视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如果添附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系承租人自行决定装修房屋或增加设备,承租人应自行将添附的内容除去,如果不能除去,出租人也不需要给予任何补偿;第二种情况是,添附行为已经经过出租人同意,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已不能取回,而保留该添附物又对出租人仍有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人酌情予以补偿。


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租赁物上的添附物如何处理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一般应按公平原则给承租人进行一定补偿,承租人装修或增设的添附物有经济价值和再利用价值的,由出租人给予一定补偿,如果能够做鉴定,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按照公平原则一般由双方共同分担。如因拆迁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参照,补偿给承租人,这样就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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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租赁合同解除时,房屋上的添附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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