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
这应当被理解为我国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制度思想的雏形表现,可见不当得利制度的理念在我国有着较早的社会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例如:逛超市结账时售货员多收了货款,逛街拾得了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等。不当得利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可能大多数人对它没什么法律概念。
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如果只有一方获得利益而另一方没有损失,那么获得利益一方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甲兴建投资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虽然乙获得利益但未给甲带来任何损失,那么乙对甲而言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要求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另外,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通常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以上,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典》中看似体量不大,却连接着诸多民事法律制度,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需要我们深切理解立法制度背后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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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