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劳动法系列:你会算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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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理解


一、法律法规规定


1.应付经济补偿四种情形:
(1)《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比照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经济损失。
(3)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将原单位工作期限一并计入,但原单位已经给予补偿的除外。

2.经济补偿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解除(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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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词理解


1、救济途径选择: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选择救济途径不同,经济补偿和赔偿标准各异。

2、特殊情形下经济补偿金支持情况:
(1)未签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通知签订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额定任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有经济补偿金。
(3)非全日制:非全日制工解除劳动关系无经济补偿金。
(4)主动辞职: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无经济补偿金。
(5)未交社保或险种不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北京)。
(6)社保缴费不足:解除合同前1年内用人单位已经建立账户种类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北京)。 
(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二部分  实践总结


三、实践中如何计算


双封顶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规定在实践中被称为双封顶。

实例:某员工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高于当地市区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640元/月的三倍即13920元,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13920元为基数支付,其在职期间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算,则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3920元,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金额=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A*工作年数N,其中当地最低工资≦A≦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N≦12。


四、本地判例总结


北京高院再审查明尚XX在2012年8月1日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即自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的工资发放情况是: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为月均3800元、2012年1月12000元、2012年2月4706元、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为月均3800元;2012年7月工资,根据尚XX提交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证》可知该月工资已结清,而北京XX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该月工资实发应为3800元,故该月工资以3800元计。根据上述尚XX的工资发放情况,其在2012年8月1日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4558.8元。

本院认为,尚XX自2006年9月至2012年7月就职于北京XX公司,工作年限计5年零10个月,依据上述规定,北京XX公司应以尚XX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向尚贺军支付12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审以尚XX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案例点评:计算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是先加权后平均的过程,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Σ各月应发工资+Σ奖金+Σ津贴+Σ补贴)/12,其中各月应发工资包含员工应缴纳税金、社保、公积金,离职前12个月中取得的各项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也应列入,求和后再平均到12个月。劳动者实际工作小于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期限计算,分母替换为实际工作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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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劳动法系列:你会算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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