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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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雷石普法 |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雷石普法 |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雷石普法 |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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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创业心切 错把骗子当“贵人”

创业心切 错把骗子当“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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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怎么回事?”“是假的,网上下载模板以后自己填的。”“上面的出租人呢?”“名字是编的,身份证号码是瞎写的,电话号码是女朋友的,签名是路边随便找了个人代签的,手印是我自己按的……”2018年底,急于创业的上海小伙小李就因为这样一份东拼西凑、漏洞百出的租赁协议,被不法分子骗得团团转,损失了10万元。


被害人小李23岁,一直有自主创业的梦想,家人也表示支持,但苦于没有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小李的梦想一时难以实现。2018年11月,事情出现了转机,与许多成功人士的“传奇故事”一样,“机会”在不经意之间来临了。


雷石普法|创业心切 错把骗子当“贵人”在经常光顾的一家饭店里,小李碰到了他的“贵人”马洪亮。马洪亮自称是该店的老板,服务周到热情,能说会道,一来二去两人熟悉了。在一次聊天过程中,小李向马洪亮讨教投资经验,表示想开一家美容院。马洪亮告诉小李,自己也有这方面的意向,可以进一步合作,并称他很早就投资了130多万元,在某商场租有几个店面,美容院可以放在那里,小李只需要出点资金入股,就可以得到美容院的管理权。


小李见马洪亮思路清晰、资源丰富,又有投资饭店的成功经验,被他的提议打动,回家和父亲商量入股美容院的事情。得到父亲的支持后,小李兴冲冲地来到马洪亮所说的店面实地考察,仅仅在外部看了几眼,马洪亮就把那份七拼八凑的租赁协议拿到小李面前。欠缺经验的小李未辨协议真假,就全然相信马洪亮,答应入股合开美容院。


2018年12月1日,小李与马洪亮正式签订入股协议。协议约定,马、李二人共同出资300万元开办美容院,马洪亮出资270万元,占股60%,小李只需分三期投资,每期10万元,就能获得40%的股权。面对如此诱人的合伙条件,小李很快将首期投资款转到了马洪亮的银行账户内。几天后,马洪亮还邀请小李一起踏上了前往广东的列车,煞有介事地去广州考察开办美容院所需的设备。


在“贵人”的帮助下,小李的创业之路看似走得异常顺畅,然而在十几天后,他的梦想就化为了泡影。


雷石普法|创业心切 错把骗子当“贵人”2018年12月中旬,因为家里急需用钱,小李想先取回投资款应急,但印象中做事一贯爽快的马洪亮却一拖再拖,让小李起了疑心。他前往马洪亮所称承租店面的商场,向招商负责人打听马洪亮租店一事,得到的回复却是,这些店面无一出租,出租人和出租价格完全是凭空捏造的。小李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来到马洪亮的饭店讨个说法。让他意外的是,马洪亮也根本不是该店的老板,只是一个代理店长,而且在不久前被开除了。小李连忙报警。


马洪亮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日前,马洪亮被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文章来源:人民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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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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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01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0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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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04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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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改革 让金融司法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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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改革 让金融司法更专业截至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3300多起案件,标的额超过460亿元。设立以来,上海金融法院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和办案专业化水平,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厘清市场规则,规范引导金融交易行为,切实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努力提升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整体划转,上海全市法院系统公开选调,不少法院干警离开了工作多年的老单位,来到这个“新机构”。


作为专司金融审判的专门性法院,融资、质押、保理……金融领域术语是这里的高频词,“高大上”的观感背后,在上海金融法院工作是种什么体验?


钻研金融产品、规则与法律
“从没见过这种阵势!”说起上海金融法院刚成立第一天的情景,立案庭法官徐玮仍然记忆犹新,“上班时间没到,我往外看,法院门前的福州路上居然排起了长队。”


立案大厅里,律师和当事人坐得满满当当;立案庭法官们全员上阵,应接不暇。这一天,上海金融法院现场成功立案20件。看上去不多,但案件标的额加起来却超过了10亿元。


“标的金额大,是金融类案件的特点之一。”徐玮之前是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的法官。去年,徐玮得知上海金融法院要在全市范围内遴选部分法官的消息后动了心,“一方面想和一个新机构一起成长,做一些开创性的工作;另一方面也让自己多接受点挑战。”


来到金融法院之后,挑战果然如期而至,在徐玮眼中,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是一方面,难点在于受理案件类型的专业性与丰富性。


前不久,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一家企业涉诉,其名下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被依法冻结。收费权已经做了资产证券化,成了金融产品,冻结之后,会不会对购买了相关证券产品的投资人权益产生影响?这家企业以此为由向金融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


“案子到立案庭之后,我们做了听证,对案件涉及的权益做了界定。”徐玮说,她和同事们通过梳理案情,将案件的每个关键点提取出来进行解析,并且咨询了相关领域内的专家,最终明确,“本案中的收费权冻结,只是收费权不能转让或者抵押,但购买相关证券产品的投资人收益不会受到影响”,企业当即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既要懂金融产品,又要懂金融规则,还要懂相应法律,并且要能把它们配套结合起来。”徐玮说,涉及相关的行业规则,不仅要经常向实际操作的领域专家请教,还要认真研究、归纳和总结,“有时候我们回过头来整理,感觉很多案子审下来,过程都可以写成一篇论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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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市场更好的可预期性
在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看来,“上海金融法院的诞生,是金融审判专业化改革水到渠成的结果。”


今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其中明确,到2020年,上海要基本形成公平法治、创新高效、透明开放的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迈入全球金融中心前列。


“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金融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大量的金融纠纷也随之而来。”肖凯说,也是因此,如纽约、伦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世界金融中心城市,都设有专门的金融纠纷解决机构。


成立近9个月,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受理了3300多起案件,标的额超过460亿元,但和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司法裁判机构相比,“金融法院的责任不仅仅是把这些案件解决掉就结束了,更重要的是对很多新型、疑难、首例的金融案件作出裁判,从而为市场提供更好的可预期性。”


肖凯认为,金融产品的更新速度快,很多金融领域的纠纷没有先例可循,而且群体性案件较多,需要不断总结,还要创新工作方法和审判机制,“通过裁判厘清市场规则,规范和引导金融交易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金融主体,推动金融市场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发展需求。”


雷石普法|改革 让金融司法更专业让上海成为国际金融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前不久,肖凯主审了一起案件。一家中资建筑公司,在某国承接了一个基建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一家外资企业。根据分包合同条款,该外资企业向某外资银行申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履约保函给中资企业,约定5天内向其支付相关款项。


然而,外资企业无故中止了分包合同,按照保函约定,中资公司向承保的外资银行发出付款通知。“这家银行拒绝兑付,理由是它本国的法院发了止付令,中资公司根据这家银行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行的连接点在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外资银行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肖凯根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驳回了这家银行的管辖异议。


上海金融法院的银行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正着手组织专门的调研,更好地帮助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投融资交易中做好法律风险预案以及合规内控的建设。“产生的跨境金融纠纷,选择上海金融法院来解决,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参与和推动国际金融交易的规则制定,让上海成为国际金融纠纷解决的优选地,是我们的目标。”肖凯说。


用司法规范市场,用判决形成规则。徐玮说:“越专业、精深的司法裁判,对排除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越有效,就是保护个体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两者看似很远,其实紧密相连。”


雷石普法|改革 让金融司法更专业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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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离婚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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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归谁呢 ?

属于个人财产的6种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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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动态|雷石律所的欢乐时光

春/暖/花/开
雷石动态|雷石律所的欢乐时光2019年希望大家能热爱工作、热爱生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图片来自于网络,侵删)
雷石动态|雷石律所的欢乐时光新员工的加入能够为律所的发展注入新鲜与活力,也是保障律所不断进步的基础之一,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十分注重员工的情感交流,本团队与5月10日下班后组织了一场活动,轻松愉快的活动氛围迅速拉近了新老员工之间的距离,也能够让新员工感受到家一般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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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开心,一起笑,
一起欢唱,一起闹,
气氛逐渐变得欢乐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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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动态|雷石律所的欢乐时光这次聚会虽然短暂,
但是给大家带来的收获是美妙的,
虽然本团队的成员都来自天南海北,
不同的年龄,不同的习惯,
但是我们在此找到了归属感,
我们都为共同的梦想而奋斗着,
让人情不自禁想感叹一句: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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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有多大?

雷石普法|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有多大?案情介绍
朱某系河南商丘人,其于2016年2月1日获得“卡通熊”作品登记证书,于2016年4月5日获得“豫冰熊”作品登记证书。2018年3月,朱某称其发现河南冰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冰熊公司)在其生产的冰柜上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图片,便委托公证处公证了其通过京东商城购买冰熊公司产品的过程,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冰熊公司立即停止对朱某享有的“豫冰熊”和“卡通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诉讼中,冰熊公司不认可侵权行为,但未提交涉案作品系由其自行创作或委托他人创作的证据,仅提交了签订于2015年的相关销售合同以及新闻联播视频光盘,称其在朱某登记作品之前就早已在其产品中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故不构成对朱某著作权的侵犯。后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冰熊公司应停止使用朱某享有著作权的“卡通熊”形象。该判决作出后,冰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雷石普法|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有多大?对于此案的处理,业界有3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证明著作权归属方面仅系初步证明作用,但登记行为毕竟对外具有公信公示效力,如在原告出示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著作权权属继续举证,必然会导致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虚设,故著作权登记证书应足以认定权利归属状况。第二种意见认为,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足以证明权利归属,应根据对方举证情况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如被控侵权人不能提供反证或提交的反证不足以否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则可以推定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原告即为著作权人。该案中,原告朱某拥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证明义务,且冰熊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在朱某取得涉案作品登记证书之前已经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但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作品是其自行创作或委托他人创作完成,故此时朱某无需继续举证,依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应足以推定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第三种意见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本身并不能创设权利,著作权系基于创作行为而产生,故仅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享有著作权,在被控侵权人并不认可其权利的情况下,即便被控侵权人并未提交反证,也不能免除原告进一步举证的义务,在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权利来源,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认定其享有相关权利。
该案涉及到对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诉讼中证明力的认定问题。对于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证明著作权归属方面仅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但对于该条中所称的“初步证据”应如何理解,实践中分歧较大。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作品登记不能创设权利
登记并不能创设权利,著作权来源于创作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无关于著作权登记的规定,有关著作权登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2002年公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2010年制定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中。此外,关于著作权登记的规定还零星体现在一些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中。根据上述规定,著作权登记作为公示制度,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著作权登记的公信力是以国家的行为作为担保,故著作权登记证书系认定作品权属的证明材料之一,在处理相关纠纷、进行版权交易以及授权时可以作为证据。
但著作权作为文化艺术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它的权利取得方式与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同。我国关于著作权的规定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作品一旦创作完成便自动产生著作权,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权利取得,《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也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这就意味着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而且,由于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采取自愿登记方式,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仅采取备案制度,均系自愿登记,且著作权登记部门对作品的门槛设置相对较低,对于作品的认定也采取了较为宽泛的标准,故著作权登记证明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与之相应,在诉讼活动中,应逐步摆脱“有登记始有权利,未登记即无权利”的误区,即如果原告仅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便被控侵权人在此情况下未能提交反驳证据,也并不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不能形成举证责任转移
仅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首先,原告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首先要证明自己拥有的权利状况。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不同之处在于,其除了具有时限性和地域性外,还具有无形性,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不如传统物权那样容易判断,尤其是著作权,其自作品形成之时自动产生,不须国家机关审查授权,判断权利归属是比较困难的。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判决权属的证据,但因登记证书仅能起到初步证明效力,故原告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也不具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在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一味强调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会很难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毕竟许多侵权证据是权利人无法接触的,如关于被控侵权人的生产、销售的财务资料等。因此,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特殊性,为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问题,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依据案件审理的变化,及时实行举证责任的转换和分担。如在权利人举证被控侵权人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却又无法进一步举证被控侵权人的生产情况、生产规模时,应责令被控侵权人举证。但在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时,应掌握以下原则:一是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的举证条件和能力不平等时,应将举证责任置于有条件有能力举证的一方;二是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时,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又正好被对方当事人掌握,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掌握证据的一方。即在确定是否进行举证责任转移时应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综合判断。在原告提起的维权诉讼中,关于权利归属的事实,相比被告,原告应该更有条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而且该证据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可能掌握,故此时,就权利归属问题,没有必要进行举证责任转移。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单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便认定权利归属也容易在实践中诱导冒名登记,虚构版权并通过恶意诉讼牟取非法利益行为的激增,进而诱发道德风险。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著作权登记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因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原则,实践中存在部分作品登记权利人抢先将他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向法院主张权利以谋取利益的恶意诉讼行为,这一现象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尤为突出。这种恶意诉讼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相关权利主张自然也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这种行为的存在在客观上也要求司法必须做出回应,在认定著作权登记证书效力上要考虑到遏制恶意诉讼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对著作权归属作出认定,不能仅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判断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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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有关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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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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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雷石普法|有关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4、婚姻的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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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消费维权也应“互联网+”



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消费维权需求,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更加积极主动地分析研究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准病因对症下药。




以前,消费者投诉维权,需要给不同部门打电话;今后,拿起手机,动动手指就能找到“娘家”。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整合原工商、质检、食药、价监、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及平台,组建新的投诉受理平台,拓展受理渠道。实现“一号对外”之后,消费者投诉维权就方便多了。


这些年,科技发展突飞猛进,消费方式悄然生变,人们追求更加轻松、便捷、个性化的消费方式,网上消费成为热点。与此同时,一些电商卖家资质低、风险大、监管难,网购商品真伪难辨、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难维权等新的消费问题也开始出现。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8万件,同比增长126.2%。食品、汽车、药品保健品、数码产品、旅游等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领域。有些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往往找不到投诉渠道,增加了维权难度。


雷石普法|消费维权也应“互联网+”
应当说,帮助消费者维权,相关市场监管力量不能说不强。去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建以前,我国就有工商12315、质检12365、食药12331、价监12358、知识产权12330等五条投诉举报热线及平台。但是,由于受理业务范围、流转办理方式不同,维权监管力量比较分散。这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整合监管资源,搭建统一平台,形成维权合力,并适应互联网维权的特点,上线网络投诉举报网站以及配套的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进一步拓宽维权渠道,这个做法值得点赞。


新科技推动新消费,新消费需要维好权。实践证明,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消费维权需求,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更加积极主动地分析研究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准病因对症下药




雷石普法|消费维权也应“互联网+”一方面,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相关操作规范,让消费者投诉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完善监管网络,壮大监管队伍,加大网络投诉接受、调解、跟踪督办的效率。两年前,全面覆盖互联网平台和手机移动端的消费维权服务平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已经上线,推动投诉维权进入“互联网+”时代。今后,期待整合后的平台进一步改进受理方式,拓展服务功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多便利。


网购遇假货,电商平台责无旁贷。网络电商平台不能只想着自己盈利,还应强化品牌意识、做到诚信经营。监管部门应积极行动,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核查,完善网购维权体系,明确商家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维权意识也要与时俱进。在遭遇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及时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主动维权。只有凝聚多方力量,实现多方联动,才能让消费环境更安全、更放心。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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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婚前贷款买房所购房屋该如何分割

案例一

雷石普法|婚前贷款买房所购房屋该如何分割

甲:我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TA一起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房屋?

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不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二

雷石普法|婚前贷款买房所购房屋该如何分割

 乙:我们的房子都是我一个人还的,离婚时房子可以归我吗?

律师观点

对于婚后还贷,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偿还,如果一方仅依据贷款账户是在自己名下、每月都是自己账户还款而主张还贷也是其个人财产,法院一般不会采信,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所还贷款资金来源是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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