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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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May 27

2019

离婚后户口的处理方式






离婚后户口的处理方式


迁回原籍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女方往往是迁出的一方,这并不妨碍户口迁移手续的进行。关于离婚户口迁移,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第10条、第13条和第19条都作了相关规定。公民可以根据当地户籍的有关规定,原户口所在地同意迁回的,可以就回迁回结婚前原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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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立门户

     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

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有独立的房产作为条件的,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在我国,离婚方式会对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产生影响。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应地,法律也规定了不同地户口迁移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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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再迁

     离婚后再婚,需要迁移户口的,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需要迁入地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部门(一般是辖区派出所)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户口迁入申请。一定要在提交申请的时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件和材料,如再婚的结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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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迁出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当然,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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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黄一川故意杀人案



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黄一川故意杀人案

大闹一场,悄然离去。
——金庸

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
黄一川故意杀人案

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黄一川故意杀人案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消息,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经过


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黄一川故意杀人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一川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2017年3月至10月,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2018年6月6日黄一川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6月28日7时许,黄一川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11时30分许,黄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一川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黄一川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经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责任


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黄一川故意杀人案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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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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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2种情形


01


夫妻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2种情形

1、夫妻间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送你了房子,一定要去办过户手续,不要傻傻的以为对方将钥匙交给你了房子就是你的。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房子是不属于你的。

02


夫妻共有房产变为个人房产的2种情形

2、采用所谓的“假离婚”方式

     对于房产归属,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通常会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作出安排。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可能会约定双方的共同房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裁判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公平性也不是对离婚协议的考察因素,即使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即使将来复婚,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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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组织是假的!公安部已通报


这些组织是假的!公安部已通报              |




这些组织是假的
公安部已通报
!!!


              |


这些组织是假的!公安部已通报





这些组织是假的!公安部已通报

 01
事/件/介/绍
     自今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以打开路,迅速推进专项行动,侦破了一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摧毁了一批犯罪网络,查明了一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在公布第一批43个此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基础上,公安部公布第二批61个虚假项目和组织。


     据了解,这些虚假项目和组织的共同特点是不法分子伪造国家部委印章、证件、公文,冒充中央领导,编造“民族大业”“菜篮子工程”“国防预备役部队”“精准扶贫”“养老帮扶”“慈善富民”等虚假项目,物色代理人通过微信群等现代通信、金融工具发展人员,声称缴纳数十元、上百元会费、报名费等费用就能获利数十万、数百万元,甚至谎称可以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授予“司令”、“军长”、“师长”等职务,还可终身领取工资等,从而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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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组织是假的!公安部已通报

 02
特/别/注/意
    这些组织是假的!公安部已通报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我国没有任何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和组织,不要受骗上当;按照法律规定,转发、鼓动、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类相关信息,或者组建相关微信群、招募会员、收取费用、进京聚集的,均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这些组织是假的!公安部已通报

 03
虚/假/名/单



2019年2月1日,公安部网站公布了第一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虚假项目和组织,共43个,名单如下:
     1.全国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
  2.中华民族扶贫基金会
  3.中华民族基金会
  4.中华民族爱心基金会
  5.梅花协会
  6.中华民族第九路军项目
  7.中国梦想启航基金会
  8.国际民族资产最高解冻委员会
  9.民生福利基金会
  10.专项扶贫民生福利基金会
  11.中华博爱大系统
  12.中国人际网项目
  13.精准扶贫项目
  14.民族改革大业项目
  15.国家物联网项目
  16.共产主义社区项目
  17.共产主义一卡通项目
  18.孙中山扶贫基金会
  19.福民慈善基金会
  20.爱德李氏基金会
  21.如意园基金会
  22.陕西华夏帮扶项目
  23.慈善富民总部
  24.精准慈善项目
  25.江龙慈善联盟
  26.解冻民族资产众筹基金
  27.亚投行招聘理事会项目
  28.三民城项目
  29.皇族资产项目
  30.巨龙国际项目
  31.预备役项目
  32.海涛扶贫养老平台
  33.红十房源基金会
  34.北斗共享联盟
  35.九九归一项目
  36.物联网数字货币项目
  37.人间情人间爱项目
  38.Y总部综合项目
  39.绿叶大生活项目
  40.安信民生项目
  41.青龙腾飞基金会
  42.五洲联合政府
  43.黄氏基金会


第二批61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名称如下:
     1、皇家军收官项目
  2、100+1项目
  3、中国方圆慈善基金会
  4、爱心道明基金会
  5、马铃薯集团
  6、明焕慈善基金会
  7、五祥慈善基金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精准扶贫小组
  9、中华爱心基金会
  10、3030项目
  11、林业基金会
  12、卿梅协龙之梦慈善事业
  13、解冻境外民族资产
  14、中华民族历史遗产解冻
  15、普贤创业协会
  16、民政一卡通
  17、陈立夫双扶贫
  18、江小龙老人精准扶贫
  19、范绍赠老人精准扶贫
  20、国际梅协总裁会
  21、国家养老中心
  22、太阳行扶贫平台
  23、爱心助老赞助中心
  24、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
  25、龙绥国际
  26、中华青山扶贫基金会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扶贫民生福利基金
  28、中国商业经济学会精准扶贫
  29、中国梦新时代慈善基金会
  30、中华圆梦新时代慈善基金会
  31、中国人民解放军93821预备役部队
  32、国际红十字会扶贫项目
  33、华夏协同感恩善缘项目
  34、世界华人国际135基金会
  35、中国扶民景仙基金会
  36、51劳动站
  37、V9菜篮子工程
  38、国际三联公司
  39、华夏协同发展总基金会
  40、中华人际网
  41、第三十八军项目
  42、金砖数字货币项目
  43、中国爱国者纵队
  44、民族大业西北片区
  45、中国养老双创
  46、民联基金会项目
  47、金种子项目
  48、爱我中华扶贫项目
  49、爱我中华住房安置项目
  50、智光集团民政部一卡通项目
  51、中国剑鹰基金会
  52、中国心基金会
  53、九九归一世界大同基金会
  54、民联慈善基金会
  55、孙中山慈善基金会
  56、国务院物联网项目
  57、中华民族资产最高管理委员会
  58、习永国爱心创业协会
  59、LCF平安116大数据系统
  60、佛心一尊董事长慈善基金会
  61、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民族资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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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一周岁”之际 三大特色功能“呱呱坠地”





中国法律服务网“一周岁”之际 三大特色功能“呱呱坠地”
中国法律服务网“一周岁”之际 三大特色功能“呱呱坠地”May 22










初夏时节, 莺啼婉转,繁花似锦,满目苍翠。
一年前的“5· 20”,中国法律服务网经过紧张而有序的筹备正式上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群众的普遍赞誉。
一年后的“5· 20”,经过时光的磨砺,岁月的洗礼,中国法律服务网为这个弥漫着香馨甜蜜味道的日子赋予了新的内涵,焕发了新的生机。
回首这一年, 中国法律服务网成绩斐然,收获喜人,累计访问1.7亿人次,注册社会公众600多万人,法律咨询500万人次,在线办理70余万件,免费出具法律意见书75万余份,案例库访问量164万余次,用户满意度达到90.8%。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而今,中国法律服务网为适应新变化新发展,增加的三项新功能各具特色,千方百计地帮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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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求助5小时内答复




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民工兄弟起早贪黑功不可没,他们的工资收入需要得到强而有力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国法律服务网开通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为农民工讨薪提供专门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帮助。
遇到欠薪问题的农民工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寻求帮助,还可以直接反映遇到的欠薪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寻求法律援助的欠薪农民工一律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5小时内,中国法律服务网驻场律师会对农民工在线提交的讨薪法律咨询问题作出解答,努力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为方便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中国法律服务网安排专人在网上帮助他们第一时间申请法律援助,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为农民工依法讨薪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引、相关法规案例查询、曝光欠薪黑名单等多方位法律服务。
“要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服务成效的标准,注重农民工的体验,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的功能设置、技术规范和运行管理。”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邓甲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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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问英文答
国际友人的涉法问题有专人作答
      顺应时代潮流、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更好的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优化外国企业营商法治的环境,中国法律服务网英文频道应运而生,为在华外国企业、组织、个人提供权威、免费的中国法律咨询服务。
      无论是投资、贸易、金融、环保,还是出入境、劳动就业、婚姻家庭……只要在中国境内,外国公民遇到的任何法律问题通通可以在英文频道进行咨询。
     司法部信息中心主任林振文介绍说,司法部遴选了精通中国法律和英语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对外国公民的法律咨询问题在线进行解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商、学习、生活环境,让真正有法律需求的外国公民得到快捷高效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
      此外,中国法律服务网APP和微信公众号同步开设了英文频道,方便在华外国公民通过集成了智能语音交互功能和支持英文语音提问的移动端享受法律服务。对于律师的回复内容,同样支持英文语音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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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在手,搜遍所有!

法律查询服务实现一键定位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法律服务能力,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全国法律服务地图功能重磅上线,汇聚了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仲裁机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八类、77万条机构信息。
     在全国77万多家法律服务机构地理位置信息中,包括32142家律师事务所、3255家法律援助中心、2946家公证处、3832家司法鉴定机构、258家仲裁委员会和近4万家司法所、34万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35万多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理位置信息。
      假如以“司法部”为圆心,查询“10公里”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地图会自动显示圈选范围内的律所详细信息!
是不是很便利?这就是中国法律服务地图新增查询身边法律服务机构的特色功能。
   “群众不仅可以查询法律服务机构的地理位置、导航信息,还可以查询该机构的执业人员信息、业务范围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实现法律服务一键定位,为群众提供‘一图在手,搜遍所有’的法律查询服务。” 司法部信息中心主任林振文表示。
     下一步,司法部将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在线办事功能都集成到全国法律服务地图上,可将地图作为办事入口,实现查询、咨询、办理、评价等在线办事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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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 5月22日 /

已亥年四月十八







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离婚房产


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15种情形

婚前购买的6种行为: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根据登记情况来认定是按份共有或是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以按份共有处理;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购买的7种行为:

7、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8、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虽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10、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3、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其他类型:

1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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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家庭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其他因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分家析产所分得的债务债权关系;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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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

       人民网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孝金波 实习生叶子悦)“农民工欠薪可上法网求助,免条件审查当天获援”。在今天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部长傅政华、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邓甲明、司法部信息中心主任林振文介绍了“中国法律服务网运行一周年的基本情况和下一步的发展设想”并答记者问。
中国法律服务网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
三项新功能正式上线 便民主客体继续扩大
      傅政华介绍,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周岁”之际,农民工欠薪求助网上绿色通道、中国法律服务网英文频道和全国法律服务电子地图这三项新的功能在该网正式上线运行。
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
      熊选国介绍,“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的特点是快捷,遇到欠薪问题的农民工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寻求帮助,还可以直接反映遇到的欠薪问题。对寻求法律援助的欠薪农民工一律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努力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邓甲明解释了“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的三个定位:一是成为农民工朋友依法维权的起点站和帮助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等资源,实现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网通办;二是成为恶意欠薪行为的曝光台,做到每起案件以法律咨询为起点,调解先行、法律援助跟进,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提供相应保障服务,在网络后台打破地区、业务、部门的行政边界,运用信用手段,及时转发人社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黑名单,协助做好失信联合惩戒;三是成为公共法律服务改革发展的试金石,注重农民工的体验,根据农民工的需求和反馈信息,安排专人不断改进求助通道的功能设置、技术规范和运行管理。
为外国企业、组织、个人提供中国法律咨询的英文频道
      中国法律服务网英文频道由精通中国法律和英语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对外国公民的法律咨询问题在线进行解答。此频道将更好地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优化外国企业营商法治的环境;为外国企业、组织、个人提供权威、免费的中国法律咨询服务;重点解决在我国境内遇到的投资、贸易、金融、环保、出入境、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创造良好的经商、学习、生活环境,向世界宣传中国法治,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对于记者“法律咨询范围限制”的问题,林振文回应称:英文法律咨询目前的范围是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现行法律法规为外国公民提供解答,不涉及对国外法律的解释。同时,对正处于诉讼程序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以及已经办结生效的各类案件,中国法律服务网不予以解答。这是中国法律服务网对所有法律求助者的规则。对于不予解答的法律咨询问题,中国法律服务网将通过站内消息通知用户。
便捷查询身边法律服务机构的电子地图
      目前,全国法律服务地图汇聚了77万家法律服务机构的数据,包括32142家律师事务所、3255家法律援助中心、2946家公证处、3832家司法鉴定机构、258家仲裁委员会和近4万家司法所、34万家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35万多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理位置信息。不仅可以查询法律服务机构的地理位置、导航信息,还可以查询该机构的执业人员信息、业务范围信息、联系方式等综合信息,实现法律服务“一键定位”。
      下一步,司法部还将开发集成功能,将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在线办事功能都集成到地图上,通过地图就可以作为入口办事,实现查询、咨询、办理、评价等在线办事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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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不断优化功能健全监督机制
      傅政华表示,今年2月,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对司法行政系统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作出系统部署,要求通过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通过统筹改革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标准体系确保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不断地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且原则通过由司法部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对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全面的部署,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个《意见》印发以后,司法部将尽快地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意见》在司法行政系统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熊选国表示,中国法律服务网将从四个方面继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进一步提升网站服务运行的能力,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仲裁等在法律服务网上办理,尽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一网通办”“全网漫游”。
       二是加强移动端功能建设,通过移动端不断地扩大它的服务功能,实现法律咨询、法律事务“掌上办”“指尖办”“随时办”,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个性服务的方向发展。
       三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优化功能。比如说,在留言咨询里,提高留言咨询的及时性;增加留言咨询的互动性。适应提高首选率、知晓率和满意率的“三率”要求来优化功能。
      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实行惩戒机制。要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特别是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同步评价,在服务中即时评价、即时考核,做到随时评价、随单评价,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他指出,司法部将持续优化,按照“应驻尽驻”的原则,提升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在线办理能力,尽快实现法律服务“一网通办”。同时,以网络平台为统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一体服务、一体监管、一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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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上线一年来 为百姓节省6至7亿元
      熊选国介绍,建网一年,网站累计访问1.7亿人次,注册社会公众600多万,在线办事70余万件,法律咨询500万人次,免费出具法律意见书75万余份,按每份意见书500元计算,为人民群众节省法律咨询费用近3.7亿元,案例库访问量164万余次,用户满意度达到90.8%。
      林振文介绍,智能技术为百姓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现在律师计时收费为500元至3000元不等,按照800元或1000元平均计算,平台为公众节省的费用将近6至7亿元。
      一年来,司法部持续优化完善中国法律服务网功能,先后开通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设立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栏目,扩充智能咨询业务类型,建成藏汉双语法网,增加在线办事功能。其中,“证明投诉平台”目前累计接收到群众反映问题的意见建议2210件,属于反映证明事项清理的1239件,已办结并反馈情况的有1123件,另有116件正在办理。
      熊选国表示,为了做好法律咨询工作,司法部从全国遴选了922名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组成驻场法律服务团队,提供及时、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邀请了最高法、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和全国知名律师、公证员及专家学者组成70人的专家团队,给驻场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点评,确保每一个咨询解答全面专业。近期,网站还对接了公证在线申办、服务查询、征信查询和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四个系统,实现公证业务的在线办理和公证书、失信人查询以及知识产权全程公证服务,提升办事功能。
      目前,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累计在线办事70余万件。湖南、浙江、江苏、广东、辽宁、上海、安徽等省份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司法部采取了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加强岗前培训、建立留言咨询质检机制、建立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驻场法律服务人员的考核机制五大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熊选国介绍,建网一年,网站累计访问1.7亿人次,注册社会公众600多万,在线办事70余万件,法律咨询500万人次,免费出具法律意见书75万余份,按每份意见书500元计算,为人民群众节省法律咨询费用近3.7亿元,案例库访问量164万余次,用户满意度达到90.8%。
      林振文介绍,智能技术为百姓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现在律师计时收费为500元至3000元不等,按照800元或1000元平均计算,平台为公众节省的费用将近6至7亿元。
      一年来,司法部持续优化完善中国法律服务网功能,先后开通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设立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栏目,扩充智能咨询业务类型,建成藏汉双语法网,增加在线办事功能。其中,“证明投诉平台”目前累计接收到群众反映问题的意见建议2210件,属于反映证明事项清理的1239件,已办结并反馈情况的有1123件,另有116件正在办理。
      熊选国表示,为了做好法律咨询工作,司法部从全国遴选了922名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组成驻场法律服务团队,提供及时、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邀请了最高法、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和全国知名律师、公证员及专家学者组成70人的专家团队,给驻场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点评,确保每一个咨询解答全面专业。近期,网站还对接了公证在线申办、服务查询、征信查询和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四个系统,实现公证业务的在线办理和公证书、失信人查询以及知识产权全程公证服务,提升办事功能。
      目前,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累计在线办事70余万件。湖南、浙江、江苏、广东、辽宁、上海、安徽等省份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司法部采取了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加强岗前培训、建立留言咨询质检机制、建立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驻场法律服务人员的考核机制五大措施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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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10
电话:010-51660618
营业时间:0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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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质疑上市公司应收账款125亿元真实性和可回收性,前五名客户占比近90%


深圳证监局质疑上市公司应收账款125亿元真实性和可回收性,前五名客户占比近90%

 深圳证监局质疑上市公司应收账款125亿元真实性和可回收性,前五名客户占比近90%

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410.49亿元,净利润亏损22.08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613.84亿元,净利润3.06亿元;营业收入下降了33.13%,净利润下降了821.6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46.67亿元。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2018年底你公司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合计为125.02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75.1%;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合计金额为18.13亿元。你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回收性、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对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金额准确性等事项存疑,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局还收到多起反映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诉讼事项的投诉。

    你公司的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与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要求整改完毕,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前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诉讼、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

    二、你公司应根据业务合同、交易单据、资金去向等资料,对前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按交易对手逐家公开详细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你公司应依据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或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及时进行清收、追偿,对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表,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你公司应全面梳理诉讼、对外担保事项,按照证券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15日

深圳证监局质疑上市公司应收账款125亿元真实性和可回收性,前五名客户占比近90%

 

 

2018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410.49亿元,较去年同期的613.84亿元减少了33.13%,主营业务成本409.27亿元,较去年同期 的608.65亿元减少了32.76%,综合毛利率为0.30%,比去年同期0.85%下降了0.55个百分点;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同向同比下降。销售费用为1,385.07万元,较去年同期减少了62.61%,主要是报告期内受公司业务规模下降所致。管理费用为14,449.0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54%,与去年基本持平,增加原因是人工成本提高所致。财务费用为21,477.3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了72.53%。同时,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遇到的相关问题,本报告期计提相关业务及资产减值损失20.88亿元,较去年同期计提的-1,957.84万元增加了10762.92%。综上,2018年度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亏损24.0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亏损22.08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


1、因公司控股股东流动性困难及担保能力下降给公司的流动性带来的压力,以及内外部经济、市场环境等宏观因素变化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受到较大限制,业务拓展受阻,业务规模大幅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滑。此外,受公司控股股东担保能力下降及公司流动性影响,报告期第四季度公司部分授信业务由票据被转为借款,相关利率上调,导致财务费用支出大幅增加,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公司境外子公司的资源因与有关客户、金融机构存在多起业务/经济纠纷而被有关方提起诉讼乃至被申请破产清算等,相关事项对其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出现经营大幅亏损,同时公司已无法对其有效控制,不满足纳入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条件。因此,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本部)以及合并范围内其他子公司与其资源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视为外部往来款项并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该部分应收款项按回收的可能性增加计提相应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前述因素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3、公司受流动性压力的影响,部分业务的运营、结算周期延长,以及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部分下游客户经营状况恶化、资金周转紧张,相关应收款项出现减值迹象,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部分业务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从原来的以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改为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同时,由于供应链服务行业特性,公司在收取下游客户一定比例保证金后,全额向上游供应商预付商品采购款项,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以及行业状况等因素,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部分业务预付时间超出约定结算周期较长的预付款项按应收款项属性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单独计提相应坏账准备,前述因素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深圳证监局质疑上市公司应收账款125亿元真实性和可回收性,前五名客户占比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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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1660618

营业时间:08:30-17:30


深圳证监局质疑上市公司应收账款125亿元真实性和可回收性,前五名客户占比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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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 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2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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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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