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关系到每一个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那么到底如何分配补偿款?今日雷石拆迁律师就土地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款的发放汇总给被拆迁人,希望大家能够弄清自己有哪些权益,从而正确争取自己的权益。
土地征收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
该法规定的征收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
1.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承包地被征收,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住宅的保障性权利,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
3.临时建筑物的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根据以上规定,临时建筑物存续期间超过两年即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对此类建筑物,一般不予补偿。
4.无证房屋征收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是合法建造的房屋,不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都应该视为合法建筑。是否属于合法建造,要根据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来衡量。
这些法律规定包括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87年的(88年、98年、2004年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93年的(99年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等,建造时无相关法律规定的视为合法建造。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地上农作物、青苗的征收
地上农作物不仅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还包括树木、经济林、果树等,青苗是还未生长成熟的作物,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
违法种植罂粟的应强制铲除; 违背科学种植规律、人为增加种植密度或增加农作物数量的,都不予补偿。
6.其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等。抵押权征收可以不予补偿,针对抵押物的补偿款可以用来提前清偿债务或将之提存。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了,而农村土地都是集体的,所以在补偿时,不会直接发放到农民手里,补偿的分配方式会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补偿给股东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2.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给农民
(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3)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干货!土地征收补偿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