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算是合法强拆!——1分钟带你了解清楚!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的审查,准许之后,如果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否则的话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这也是我们平常所讲的“司法强拆” 。
 
这才算是合法强拆!——1分钟带你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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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才算是合法强拆!——1分钟带你了解清楚!“司法强拆”的条件这才算是合法强拆!——1分钟带你了解清楚!(1)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事实上,申请“强拆”前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身便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阻却性事由。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并未停止,而司法强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是对征收补偿决定的一种执行途径,《条例》将强拆权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执行方式的特别规定,并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二者在此问题上并不存在冲突。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则失去了事实基础。
这才算是合法强拆!——1分钟带你了解清楚!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这才算是合法强拆!——1分钟带你了解清楚!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 超越职权;
  7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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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嫁女,征地拆迁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宅基地征地拆迁妇女权益如何保障是一个非常普遍而又现实的问题,广大女性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去获得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农村的女性婚嫁之后,自身都有哪些权益?遇到征地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农村婚嫁女,征地拆迁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一、未婚或婚后户口未迁出
在划分耕地、分配宅基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遇到征地拆迁,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相关法律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0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户口迁入其他村
1. 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地随房走”原则,女儿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拥有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使用权有限,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直到房子倒塌,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 在其他村内没有分派到承包地,在娘家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女性离婚或者丧偶后,还在男方村庄里生活或者是没有在新的居住地获得承包地的,其承包地不得收回。
遇到征地拆迁,也有权获得安置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30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户口迁入小城镇
可根据女性的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且,还可以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遇到征地拆迁,有权获得安置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户口迁入大城市
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户口已经脱离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遇到征地拆迁,不再享有获得补偿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农村婚嫁女,征地拆迁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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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与补偿程序(详细)

中国有两种土地权属,第一种农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第二种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因土地权属的不同,征收程序也不相同。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允许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先征地后拆迁,那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征地预公告
一、知情权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之前,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征收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红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其公告在被征地红线范围内张贴。
二、确认权
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被征地的权属、地类型、面积(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和规模等,以事实为依据写入到《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内,并经被征地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字摁手印确认。
三、参与权
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发布《听证会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等内容,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的农民,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告知书》在被征地红线范围内张贴。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会,涉及社会养老保障的,需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会,应当做好《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准备的反映被征地人的意愿。如有必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修改与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的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征地批准后的公告
一、发布公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或国务院依法批准后,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农村集体被征地的红线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备案材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红线范围内张贴。
三、实施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四、交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与补偿程序。在实践中,并非全部适格,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希望广大被征收人与被拆迁人遇到征收与拆迁时,准确把握住自己的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此,雷石拆迁律师律师希望被征收人如果清楚或者不清楚权利收到侵害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与补偿程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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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莫心急,须心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关于补偿的协议。那么怎么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呢?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莫心急,须心细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莫心急,须心细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莫心急,须心细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莫心急,须心细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莫心急,须心细
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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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谈判,帮你维权——雷石拆迁律师

在众多拆迁案件中,最重要的往往不是如何与政府对抗,而是如何与政府协商谈判。被拆迁人想要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款,免不了与拆迁方谈判这一环节。谈判之前,要明白一点,你与政府不是针尖对麦芒的对立,而是可以平心静气进行沟通的。把握好谈判的机会,往往能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今日雷石拆迁律师就拆迁谈判技巧,汇总给被拆迁人,希望大家能够把握好每次与拆迁方谈判的机会,为自己的拆迁补偿款加价。
教你谈判,帮你维权——雷石拆迁律师
教你谈判,帮你维权——雷石拆迁律师
想在谈判中取胜,不光要知道自己有什么筹码,也要知道对手有哪些招式,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我们首先要对自身的财产信息详尽掌握:房屋的面积、位置、结构、用途、是否有产权证件、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等,都是需要我们主动进行了解的。如果对自家房屋征收价格大致把握,在与拆迁方进行谈判时,您会发现自己能够判断拆迁方的补偿是过低还是过高。如果自己对自己的财产的拆迁价格不上心,就会导致当拆迁方曝出价格时,被拆迁人心里没有任何参考标准,稀里糊涂的接受拆迁方低廉的报价。
在了解对手方面,被拆迁人应当尽量搜集拆迁方的拆迁动机、要建设什么项目(公益还是商业开发)、拆迁方的主体身份等信息,从大局上进行把握。如果拆迁方的拆迁目的是基于商业开发,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款不满意,完全可以拒绝搬迁,从而提高谈判筹码。
教你谈判,帮你维权——雷石拆迁律师
很多被拆迁人一想到和拆迁方谈判,第一反应就是害怕。我们不提倡逃避的做法,这丝毫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正确的做法是在做好充足的准备后勇敢的应对,摆正自己的心态。在谈判过程中,尽量做到不动声色,不要显露自身的情绪,以免暴露自身底线、心理,让对方多占据谈判话语权,然后寻找补偿不合理的地方。
为了有划价空间,拆迁方开始会将报价给的很低,这是很常见的,我们需要在之后的谈判中不温不火的提高自己的补偿价格。如果一开始因补偿款给的太少而争吵,等于将自己谈判的好机会白白葬送。当然,我们也不提倡一味的忍让,拆迁方若以强横不讲理的手段逼迫我们,我们也应当态度坚决的表明自身立场。
经过谈判后,若拆迁方态度强硬,补偿款又很少,我们不妨采用缓兵之计,先脱离总补偿的大框架,从各个补偿小细节入手,例如先提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把大目标拆成一个个小目标,分多次谈判。
教你谈判,帮你维权——雷石拆迁律师
如果我们通过谈判达成了满意的补偿,准备签安置补偿协议。请千万注意拆迁方的承诺是否都落实在协议中!如果承诺不落实在笔头上,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雷石拆迁律师建议您:谈判的时候,录音也好,做笔记也罢,把拆迁方的承诺都记下来,等到签协议时,仔细核对,最好核对三遍,确认拆迁方的的承诺都写在协议上了,再签字。如果合同不是一式两份也不要签,自己手里必须要留一份原件。
我们希望上述建议能让您在拆迁谈判的过程中如虎添翼,如果您还有搞不定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电话咨询雷石拆迁律师,我们将全心全意为你解答。
教你谈判,帮你维权——雷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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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户如何防范应对政府“以拆违代拆迁”?

何为违建?如何避免在拆迁中房屋被违建而遭强拆。今日雷石拆迁律师就违建认定程序及强拆程序为大家梳理一下,让更多的被拆迁户从中学习到拆迁过程中维权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
被拆迁户如何防范应对政府“以拆违代拆迁”?
被拆迁户如何防范应对政府“以拆违代拆迁”?
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都是违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也是违建。
“无证”不一定违建,也可有补偿:
1)获得了部分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
例如拥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选址意见书。完全可以通过改正或者补办手续的方式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
2)通过招商引资经有权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房屋。
先建设房屋、厂房,后续再补办手续。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后续手续无法办理。既然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那么房屋理应具有合法性,认定违建不仅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3)认定房屋违章,需依建造时法律规定
2008年《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在此之后建设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此之前,建设的房屋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例如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机关又没有下达处罚决定的,这种房屋不能轻易认定违建。
被拆迁户如何防范应对政府“以拆违代拆迁”?
1、违建认定主体
一般情况下,对于城市违建,认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需政府委托授权批准);对于农村的违建,认定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2、违建强拆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认定违建
3)告知书(告知违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5)限期拆除决定书
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需要拆除,针对违建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等多种方式处理。只有在当事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时,才会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
针对限期拆除令,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自行拆除:
6)催告,《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催告通知书》(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7)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8)公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9) 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组织强拆。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被拆迁户如何防范应对政府“以拆违代拆迁”?
避免陷入强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维权时点大幅“提前”至限期拆除令作出之时。关键是及时针对强拆决定之前收到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类似文件提起复议或诉讼,争取将其撤销,保住房子。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被拆迁户如何防范应对政府“以拆违代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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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门面房拆迁,业主如何维权?

门面房拆迁补偿是否如意直接关系到业主今后的理财安排,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主的生活。而且门面房一般用来出租,门面房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承租者和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
遇门面房拆迁,业主如何维权?
遇门面房拆迁,业主如何维权?
门面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土地补偿
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但是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
(三)拆迁补偿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
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遇门面房拆迁,业主如何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
遇门面房拆迁,业主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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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小产权房,拆迁时会有补偿吗?

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正常和合理的补偿,关键在于买卖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了解如何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获取拆迁补偿的关键,雷石拆迁律师将在下文详细为您解答。
买了小产权房,拆迁时会有补偿吗?
1.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第三条规定,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为: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2.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如果合同已履行、购房人也实际居住使用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3.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原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将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
(2)如果买受人在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期间对诉争房屋及院落进行装修、翻、扩建,其对于添附部分享有所有权。一般处理为,买受人将原物及添附一并返还及给付出卖人,由出卖人将添附价值补偿买受人。
(3)按过错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4)拆迁少补偿。如果遇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小产权房购买人可从产权人或被产权人的补偿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还需诉讼解决。
买了小产权房,拆迁时会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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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有何区别?看了这篇就清楚了

小产权房存在的重要因素是因为它的价格非常便宜,无论是宅基地转让还是小产权房买卖都具有较大法律风险,大家务必谨慎对待。近日,国土资源部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障。雷石拆迁律师为您讲解何为小产权房,以及与大产权房的区别。
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有何区别?看了这篇就清楚了
一、什么是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到我国《物权法》的保护,其年限是永久的,而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一项使用权,根据土地规划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一项使用权,根据土地规划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
三、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的区别:
1.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乡镇政府发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分为3种:
(1)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非本村的市民不能购买。
(2)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3)各类农业园或养老院的别墅。
2.大产权房
由国家颁发产权证的叫做大产权房,包括40年产权、50年产权和70年产权。我们平时购买的普通商品房,都属于大产权房。
3.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的区别
(1)大产权房有五证,受法律保护,有完整产权。小产权,没有五证,不受法律保护,只有部分产权。通俗了说,就是大产权有房产证,小产权没有房产证;
(2)大产权拆迁有补偿,小产权没有。也就是说,如果政府要拆迁房子,小产权业主基本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3)小产权房屋质量没人监督,存在安全隐患,而且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4)小产权由于没有正规的产权证,不能作为抵押或上市专卖。而且小产权房不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所以不可以办理抵押等他项权利,也就是说,买小产权房不能贷款,只能一次性付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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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权威发布: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实践中,面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有这样的一类被拆迁户:既不签协议,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直到被强拆过后,才来咨询。此时进行维权往往非常被动,其实最高法早已明确: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强拆前,抓住这项利好规定保护自己岌岌可危的房屋!
最高法权威发布: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提出,“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准强拆!京师拆迁律师提示大家,此规定是对被拆迁人权利保护的利好消息,我们决不能因此懈怠维权。
最高法权威发布: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规定》明确指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强制拆除措施: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最高法权威发布: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虽然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准强拆!但是如果被拆迁户消极等待,寄全部希望于法院主动根据这一条来裁定拆迁方撤销,这样会极易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那法院在作出司法强拆裁决的时候,不应该主动审查补偿是否合理吗?确实,补偿是否合理,应当是法院裁决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如果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做到依法行政,也就不会有《行政诉讼法》了;如果所有的司法机关都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法也就不用规定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了。
无论是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还是法院作出的裁定,在没有被通过法律程序推翻之前,默认就是有效的,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雷石拆迁律师提醒您: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户应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们如果不采取任何有效行动而仅单纯口头说拆迁方违法,极易让我们错过维权时机!当拆迁方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将你的房屋合法强拆掉的时候,你可就后悔莫及了
最高法权威发布: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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