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拆迁户对于政府拆迁和商业拆迁的概念很模糊,很多的时候开发商以政府的手段去掩盖自己以盈利目的的开发。
因为被拆迁户的不了解,所以最后往往得不到自己的合理补偿。那么今天雷石拆迁律师团队需要跟大家普及政府拆迁和商业拆迁补偿到底有多大的差距?面对商业拆迁我们该怎么去应对?
政府拆迁商业拆迁VS
政府拆迁指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以行政手段去将收回被拆迁户私有财产收回国有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将要给予被拆迁人公平补偿。所以,政府拆迁的出发点一定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商业拆迁指的是开发商以营利为目的,与被拆迁人协商成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所以,商业拆迁的出发点肯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
★两者拆迁形式比较★
政府拆迁是需要严格按照合法的程序来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其给予的补偿也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而且政府拆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拆迁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商业拆迁基于双方平等,自由的原则下进行的拆迁。所以,没有强制权力,更不能有强买强卖的行为。而且就算开发商给予了特别优惠的赔偿,作为拆迁户是有权利拒绝开发商的拆迁行为。
★两者拆迁补偿比较★
政府拆迁是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征收,所以给予的补偿也是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其原则就是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活要有保障。
而商业开发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拆迁协议,所以被拆迁户可以依照自己心里的预估赔偿来跟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拆迁方是没有权力进行拆迁的。
雷石拆迁律师提醒您:如碰到征地拆迁,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需要辨别是政府拆迁还是商业拆迁,应该怎么去争取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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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合理区分(转自山东高法)
【裁判要旨】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同时进行征收的,应当分别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而不能混为一体。否则,相对人提起诉讼,对未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而是在一个行政程序中一并征收,且不能提供经过法定程序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如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依法确认违法。
【案 情】2017年3月6日,夏津县政府作出夏征决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六五河以南、中山南路以西、银山路以东(详见县规划部门确定的用地范围图)”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原告韩志庆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
此前,夏津县政府先后进行了以下工作:2016年2月5日,将前述需征收房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夏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7年1月6日,对六五河以南片区房屋征收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公告。2017年1月21日,将前述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夏津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经夏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17年1月22日,发布夏征方案告字(2017)1号公告,对《六五河以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告并征求意见。2017年2月24日,形成《六五河以南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7年3月4日,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北关居委会、西关居委会分别通过决议,同意对六五河以南片区实施拆迁改造。2017年3月6日,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后的修改情况进行公告,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安置房交付期限三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夏津县政府前述征收行为共涉及被征收人1400余户,已完成拆迁约1300户。原告韩志庆房屋尚未拆除。夏津县政府前述征收行为涉及的对象既包括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包括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裁 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被诉征收决定合法性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与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与第九条至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夏津县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应当分别依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进行。本案中,被告实施的六五河以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符合夏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作出修改并及时公布,并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主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符合专项规划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情况;另外,对于征收范围内北关居委会和西关居委会集体土地的征收,被告虽然主张2010年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0]1446号批复批准征收,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该证据,也未提交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公告和组织实施的相关证据。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前述被告未能举证证实的情况,依法视为被告作出被诉征收决定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综上所述,被诉行政征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撤销。但由于被诉行政征收行为涉及旧城改造,范围较大,人数众多,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拆迁完毕,如果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夏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夏征决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夏津县政府作出夏征决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实施的六五河以南片区改造项目符合夏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夏津县政府实施征收行为的主要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夏津县政府存在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明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符合专项规划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以及对于征收范围内北关居委会和西关居委会集体土地的征收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等违法之处,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夏津县政府未能举证的情况,依法视为夏津县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没有相应的证据,进而认定被诉征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因被诉行政征收行为涉及旧城改造,范围较大,人数众多,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拆迁完毕,征收行为已经势在必行,如果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夏津县政府作出的夏征决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评 析】该案例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并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时,程序未作合理区分,而是简单一并推进的情况。实践中,这种操作方式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影响。此类案件在当前的征收拆迁类案件中也占有相当比例,成为引发行政争议的一大诱因。对此,无论是行政执法方面还是司法实务方面,都需要引起一定重视。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因此,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就相应存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和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两种法定程序,这是由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征收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另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且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本案典型意义
由于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复杂性,部分地方政府在征收工作中常常“化繁为简”,有意无意省略部分法定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经常以“以租代征”或者“参照国有”的方式进行,忽略了集体土地应有的法定程序。比如,有的未取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的虽经过批准但未履行公告和听取意见的程序,有的则直接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等等。这种情况,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成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又因为此类工作涉及范围大、人数多且直接触及群众切身利益,因此,此类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对于地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影响重大。
本案属于典型的“城中村”改造中的征收补偿问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真实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开展此类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涉案征收片区既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如前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程序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征收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征收、土地权属性质并未改变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包含该集体土地的房屋征收决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此违法性并不因征收补偿到位或尚未引发争议而消除。因此,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否则,将因行政程序的违法性而导致征收工作失去正当性。本案对于正确区分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促使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选择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预防和减少违法征收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作者: 德州中院 师延锋
来源:鲁法行谈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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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房屋,是人们安身的地方,是遮风挡雨的居所,对于人们来说,房屋是其重要的财富之一,但是在面临农村拆迁改造的时候,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会对其进行相应的拆迁补偿。那么最新的农村房屋拆迁多少钱一平方呢?
一、宅基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草房补偿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二层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此外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三、四大类可获得补偿的无证房屋
1、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2、要拆迁的老房子只要在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补偿。
3、代代相传的祖屋认定成功后可获得补偿。
4、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可获得补偿。
四、三类拆迁将不予的情况补偿
1、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将不予补偿。
2、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将不予补偿;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将不予补偿
五、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2、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1)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2)针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风险评估
(4)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
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4、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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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在很多人认为强制拆迁是不合理的,让很多百姓没有住所。但是小编要说的,是相关部门实行强制拆迁也是有合法性的,并不是无故地进行拆迁工作的。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2018年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强制拆迁概念
行政强制拆迁是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房屋的法律行为。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房屋补偿安置裁决。
其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门强制执行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行政机关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三、2018年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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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被取消货币补偿?真的假的!!
10月8日
国务院常务会召开会议
释放棚改也就是拆迁新信号!
因地制宜调整完善
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
商品住房库存不足
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
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拆迁要取消货币化安置?
真的?假的?
其实,大家大可放心,政策要一步步落实,近期是不会取消货币补偿的,但这个就要看当地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了,现阶段,多见自愿选择的补偿政策,货币化安置OR实物安置。家里拆迁想拿钱的,还会有!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不要轻易签字,被拆迁人拥有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拆迁方的非法占地施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面对征地拆迁,当事人在维权中,要做到理智清醒,拒绝拖延症,及时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以免遭到拆迁方的陷害。
接下来,雷石拆迁律师会将拆迁时需要准备的证据做一个梳理:
一启动调查程序想知道对方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借助法律调查程序往往能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
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配合调查,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未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根据《行政复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等,都表明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在行政复议被受理后,要及时去复议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一些地方的复议机关允许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如若复议机关拒绝复制,仅允许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那么我们也要做到心中有数。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向复议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法律还对于其举证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期限,这些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案件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后及时去人民法院复印相关证据。一是为了核实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二是为了及时取得对方证据,准备庭审。
四房屋拆迁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即房产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修建年代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五土地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证明(一般为承包合同或者承包经营权证书);
(2)地上附着物估计的证明;
(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等。
(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上述需要的证据以当事人可以提供的为准,有的东西是需要律师调查取证的,政府为了规避通常不会提供给老百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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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第二轮巡视已经开始,中央督导正在收集线索!(附举报方式)
据相关媒体报道,第一轮督导工作全面启动。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9个督导组已经完成了山西、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等省(市)的进驻工作。在督导进驻期间,各督导组设立专门举报电话、邮箱和信箱,受理该地方涉黑涉恶方面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对于涉黑涉恶方面的来电、来信举报,督导组将认真受理,及时反馈,做好严格保护举报人工作。
10月21日,第二轮巡视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党中央批准,十九届中央第二轮巡视21日也以全部进驻。对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湖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11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家中管金融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6个地方、单位党组织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
巡视主要内容就是“八看”
1、看中央脱贫攻坚方针政策精准落实情况
2、看省区市党委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情况
3、看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部门职责履行脱贫攻坚责任情况
4、看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脱贫攻坚监督责任情况
5、看各类监督检查发现脱贫攻坚过程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6、看脱贫攻坚过程中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7、看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8、看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介绍,从上一轮中央巡视的情况来看,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以及消极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些政策性问题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中央层面统筹研究解决。
黑恶势力横行,不仅对群众人身造成伤害,而且侵蚀社会安全感。必须坚持“零容忍”,有黑必扫,除恶务尽。扫除黑恶势力,要出重拳,更要打“组合拳”。刑一恶而万民悦,扫黑除恶越是坚决彻底,老百姓就越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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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拆迁律师胜诉公告
刘广胜律师代理的高XX等诉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一案,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被告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将杭平申线(浙江段)航道改造工程(五星桥—长生桥段)建设项目的建筑物的补偿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同时撤销被告嘉兴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嘉政复字[2017]4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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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怎么补?多少钱一亩?多少钱一平?
征地拆迁补偿的多少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对于征地拆迁大家也都满怀期待。近年来,全国各地为了能够加快当地的经济发展,拓展新的工程项目,建设出更好的社会风象,不少城周边的农村以及旧房都在被征收的范围之类。但在征地拆迁当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他们即不懂得法,也不懂得拆迁规定所以很容易在补偿方面吃亏,所以大家务必要先了解清楚对于补偿的原则以及补偿标准。
对于补偿标准,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不能把所有的补偿标准都一概而论。不管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还是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管拆迁主体是谁,不管是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子,房子均是属于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对其的拆迁补偿,都必须是合法、合理的。
但要注意的是,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一定要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这是判断被拆迁人是否会被拆穷的一个重要标准。
城市房屋(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
其补偿标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房屋周边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农村自建房屋及其宅基地(即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房屋拆迁):
其补偿标准,应由省级政府制定,按照区位分为几类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其最低的补偿底线,是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不过,早在2011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其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根据该规定,各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现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予以改进。
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拆迁):
对于棚户区改造,都本着“一刀切”的补偿标准,并没有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状况。但不管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棚户区改造都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出合理的补偿。不能因为是棚改就有目的性的降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
拆迁是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在给予被征收人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京师拆迁律师提醒您,一定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才能保障最后补偿价款的合理性。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人的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违法强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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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怎么补?多少钱一亩?多少钱一平?
农村拆迁套路深!!
面对拆迁,大多数百姓都有着同样的感觉: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不可能斗得过拆迁组织的。在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心态,往往就在拆迁方的协议上草草签字,任天由命。而拆迁方呢,更是捉住这种心态,把老百姓的利益使劲压榨,对于少数质疑的,除了各种威逼利诱,就是置之不理,甚至最后使用暴力手段,强制实施。
这就是拆迁方最善用的套路,而拆迁方常用的套路,无非就以下这么几种,大家一定要熟悉。
1.用政策吓唬
对于拆迁程序、补偿方式等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早有规定,只要拆迁人依法办事,大多数被拆迁人都能得到不错的补偿。但是,对利益的追求永无止境,拆迁方不会满足于合法的土地收益,压榨弱势一方的被拆迁人就成了最佳选择。
如何给这种“压榨”披上“合法”的外衣呢?制定红头文件!几乎所有的拆迁方都是拿各种政策说事儿,从他们口中说出的各类文件就是金科玉律,权威性远在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被拆迁人稍有质疑:谁制定的?合法吗?合理吗?拆迁方马上指责你不支持政府工作,跟政府对着干!一顶顶高帽子压得你无言以对,只能默默接受,至此你就钻到拆迁人的圈套里了!
2.用奖励诱导
拆迁人为了让被拆迁人尽快搬迁,大多会使用“搬迁奖励”做诱饵。拆迁奖励是指拆迁人确定一个期限,如果被拆迁人在期限内搬迁,会得到“不菲”的奖励。
最初,搬迁奖励并不多,只是提前签约、尽早搬家的鼓励,后来却慢慢的变了味道,金额越来越高,期限越来越短。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不谈补偿是不是合理,张口闭口都是期限一过奖励就没。很多被拆迁人内心焦灼,担心得不到奖励,在不清楚补偿是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糊里糊涂的签了协议。
其实,羊毛一定出在羊身上,高昂的奖励都是从被拆迁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压榨”出来的,目的就是变相“胁迫”被拆迁人签协议。
3.用房子威胁
在案件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被拆迁人拒绝出示正规的协议文本,只是由工作人员随意的写几项如房屋面积、单价、装修损失等内容,随意性极大。如果被拆迁人同意补偿价格,就先签协议,日后可以拿到钥匙;如果不同意就威胁别想拿到钥匙。在一些偏远地区,很多年轻人外出务工,大多老人都说不清楚补偿的具体内容,被忽悠着就签了协议。
4.用违建逼迫
如果被拆迁人抵住了诱惑和压力,坚持要获得合理补偿,拆迁人就只能想“旁门左道”了。
先查房子有没有证?有没有新建、扩建?但凡有点瑕疵,就下个违法建筑认定,责令你限期拆除。
其实,由于历史原因,甚至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很多建房人都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认定“违建”不过是一个逼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手段而已。
但是,如果真的走到了这个阶段,被拆迁人就要小心了,应当及时针对不同的法律文书(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否则一旦过了时效,任谁也无能为力了!
如何正确应对拆迁套路:
撤
面对官府和暴力机关,单个被拆迁户是弱小的无力的,注意:要文斗不要武斗。和他们去拼是一定吃亏的。拿好所有的房产文件,拒绝在任何文件上签字,拒绝任何所谓“安排”。收集好一切证据,不能签任何字。
抓
你的拆迁对手们一定有大量的弱点,抓住它们不放。尤其是他们大量违反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比如说:给某些有背景的被拆迁户巨额补偿费用,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
问
找律师咨询是解决拆迁案件的必要方式。拆迁问题涉及诸多行政机关及法律程序,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拆迁户单打独斗是不可取的,必须需求律师的帮助才能事半功倍。
谈
告诉他们,你们支持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一定要把违法问题理顺才可以进行。记住,永远不先谈补偿问题,只谈他们的违法乱纪问题,一定要逼他们主动和你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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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被征收拆迁会有哪些补偿?
国有土地上商铺被征收拆迁会有哪些补偿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房子实际用于经营,并且房产证上房屋用途为商用。这种情况的商铺没有任何争议,具体拆迁补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
1、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规定,有两种补偿方式:纯货币补偿,可参考周边同地段商铺的价格争取;产权置换,可按照房子实际面积去争取同地段最低拆一平还一平。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需要结合房子实际经营年限、营业收入综合停业限期等因素确定。具体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①由评估机构评估来定。
②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结合相关的公式确定。例如北京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③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例如上海市: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④按照经营面积计算。例如济南市: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3、搬迁费及过渡费用补偿。
搬迁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估算确定;过渡费用可结合具体过渡期限和每月租房费用确定。
第二种情况
房子实际用于经营,但是房产证上是住宅,就是通常所称的“住改非”。这种情况和真正的商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实践中,这种情况,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直接按照商铺去争取,但实践中可以参考住宅和商铺之间的价格争取。其他征收补偿项目比如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和过渡费可直接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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