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在【征地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教你如何在【征地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教你如何在【征地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

云南广济的保地运动
教你如何在【征地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围绕广济村征地的冲突,在2013年10月22日先后发生了警方与村民对峙、村民扣留人质等群体性事件。事后,晋宁县委书记蔡德生、副书记陈海彦及晋城镇党委书记等来到广济,做群众工作,并表示“关于广济的土地,到底是征还是不征?我说:广济老百姓说不征,就不征了?”广济村民称,虽然有县委书记的口头承诺,但害怕撤出“执勤点”后,政府反悔,继续进行征地。二、
关于征收农田的法律规定
教你如何在【征地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1.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

据晋城镇政府发布的“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文化旅游名城”项目公告显示,对广济村共需征收土地2171.556亩,其中水田共计2054.252亩、旱地118.304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或不征”都应经过合法程序,县委书记的“承诺”算什么?
广济老百姓说不征,就不征了?而事实上,政府征用土地,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对征地方案进行公示,并且召开村民半数以上听证会议,而非县委书记的一句“承诺”就可以决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要经国务院批准,此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征收基本农田的补偿有明确的要求。之前的土地征收和后来的不征收都未经过法定程序,仅因村民的抵抗,县委书记做出“承诺”就取消了此次征地,这导致:一方面,最初政府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县委书记做出停止征地的“承诺”不可能从法律程序上终止正当的征地程序。
三、
目前市、县政府主导;
村委会、城管联合行动的违法征地现状
教你如何在【征地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1.村委会的权力边界在何方?
在目前乡镇政府主导、村委会行动的征地模式下,本应当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也加入了强拆强征的队伍。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国有土地上的征收与补偿已经规范,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方面,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变化,但是实践中大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也不再走申请拆迁许可证进行的模式,而是通过旧村改造、村民自治的方式开展,这就加大了拆迁的随意性。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职责之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村民罢免村委会委员的权利难以实现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本次广济村的保地运动中,2013年5月7日就发生了罢免村委会事件。当天村民大会召开,1338名村民签字申请罢免现任村委会班子,占有选举权村民总数的78%以上。村民称,罢免村主任的申请已经递交到县委县政府、晋城镇党委政府半年,没有任何回音,而换届选举时,被提名的还是原村主任。
在征地过程中,村委会作为集体的代表人,不仅没能代表农民与上级政府协商,反而起到反作用。可见,现实生活中,走罢免村委会委员以达到维权目的的路子似乎是个死胡同。
四、
农村征地过程中农村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教你如何在【征地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正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农村改革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也明确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发展生计。对于围绕征地可能引发的纠纷,要健全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征地征收的是农民对于土地未来的增值空间所能获得的收益,农民如何平等的参与到土地征收的进程中来,合法获得土地权益的收益,农民未来的生存保障是重中之重。
五、
征地程序的随意性——政府违法如何制约
教你如何在【征地中】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财政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大财政收入来源,政府即作为拆迁方,又作为土地利益的获得者,其根本利益是与农民矛盾对立的。随着土地征收的矛盾凸显和激化,政府经营土地的弊端正逐渐显露,不仅导致保护耕地的国策和集约利用存量土地的方针不能落实,造成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加剧社会分配不公,还孕育着政府信用危机和财政、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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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农村土地复垦的补偿标准

一起来了解▶农村土地复垦的补偿标准一起来了解▶农村土地复垦的补偿标准
01

      土地复垦费是指有关企业和个人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自行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时,向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进行土地复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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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农村宅基地复垦属于哪个部门管?
是由由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调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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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复垦指的是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而占(使)用农村的本集的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在生产与建设的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03
补偿标准有哪些?

1.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
3.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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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农户完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标准?
1.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
3.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农户完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标准:
1.对原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2万元/亩对实际腾退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3.节约用地奖励补助(购房补助)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万州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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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元/平方米):钢砼结构345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270砖墙(条石)瓦盖24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10砖墙(片石)瓦盖180砖墙石棉瓦盖165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50石棉瓦、玻纤瓦盖135简易结构土墙毡盖53(含棚盖)。
04
说 明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2、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房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3、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地阳台(地的底层三方有墙)按同类标准20%计算。
4、构筑物、附着物按照退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按5000元/亩的标准执行(室内附属物不再予补偿)。
5、拥有合法产权,但农村房屋已不完整,断檐残壁,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废弃宅基地退出,不予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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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案例分析】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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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案例分析】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土改”案例分析】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坐落于某村14号被拆迁房屋中许大应得的安置权益共计为71,552元。由许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
坐落在某区401室及402室拆迁安置房产归许二所有。
驳回许大的其他诉讼请求。
【“土改”案例分析】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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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案例分析】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土改”案例分析】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土改”案例分析】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土改”案例分析】老房翻建后如何解决拆迁补偿的分割?
对翻建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产生争议,首先要确定翻建后房屋的归属问题。实践中常常出现翻建房屋不能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手续不全,造成权属认定困难,或因没有合法产权证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因此,在翻建房屋时,应经过相关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明确在分割拆迁安置房的时候,为了发挥房屋的整体价值维护拆迁交易的稳定性,往往会将房屋归并给一方,而不做实物上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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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市因发展的需要时,经常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而拆迁房屋的时候,就需要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的问题,而未协商好补偿问题暴力拆迁的情形是非常多的,那么拆迁公司强拆房屋,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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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08年11月8日凌晨,石鼓区桑园路76号两栋居民楼被强拆;
2009年16日中午12时,广东强拆;
2005年8月19日,沈阳市铁西新区拆迁办人员带着两台大铲车,迅速推平了北一路19巷17户居民的家;
2009年7月30日晚,杨女士的房子被强行拆除;
2009年29日凌晨2时左右,鑫宝印刷厂位于顺义小东庄,占地300平方米,遇持刀强拆;
2009年11月23日,房屋倒塌的场景和解释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戏剧性的上演,而当地拆迁办对此的解释竟然是:“在清理旁边垃圾时不小心碰倒了”;
2009年5月24日上午,湖北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南苑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一栋两层的楼房和2000多平方米的猪舍被夷为平地,数百头猪被活埋或砸死,养猪场的两名工人在拆迁冲突中受伤;
2014年8月8日凌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一对夫妇在睡梦中被多名陌生人撬门掳走,并被带到墓地控制近四个小时,待夫妻回家后发现,四层小楼已经被拆成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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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很多因强拆导致被拆迁人受伤的,甚至还有自焚事件,负面影响非常之大,而雷石拆迁律师希望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用法律合理抵御、并保护自己,散发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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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都在报道这些强拆的事件,难道你们还不警醒么?只有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才能保障自己不受伤害并且得到合理的赔偿。在网上购物大家都懂得咨询客服,和平台为自己找回公道,哪怕是2、3块钱都要据理力争,那面对着巨额的拆迁款难道你们只会暴力相向么?在这个法治的社会里你觉得你是得到的更多还是失去的更多呢?这种时候,不要盲目,不要自大,要及时咨询雷石拆迁律师,合理帮助你们解决眼前的一切问题,把你们做不到的事情尽力争取最大利益化,相信能帮助你的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再让冰冷的挖掘机靠近你们的家,要借助律师的力量维护好家的温度。
具体相关事宜请广大人民群众多多关注雷石拆迁律师事务所公众号,雷石拆迁律师带你们了解更多拆迁方面的知识,让你们不在盲目面对,跟随正能量的步伐迈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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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合理地拆迁补偿协议怎么样?‘雷石律师’带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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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直接决定被征收人所获取的补偿结果,故此在征收维权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协议签订了,征收维权律师的代理工作即宣告结束,维权的大幕也就基本落下了。那么,征收补偿协议究竟应该长什么样呢?哪些条款、内容是一份合法的征收补偿协议所必备的呢?
  ۞ 1 ۞  
合同的开头要明确当事人双方的信息,那么在这里面我们所讲的征收人指的是区县级的征收部门,而被征收人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屋所有权人;
  ۞ 2 ۞  
接下来的条款就是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被征收房屋的坐落地点、朝向、结构以及产权的性质,这些要素对于被征收人的房屋的价值构成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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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房屋征收补偿金额这里要特别注意:这个用途到底是住宅还是商铺还是厂矿企业(住宅,商铺,工厂等性质的房屋,分别对应不同的价值),并且一定要分清计算房屋面积的时候一定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而不是它的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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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就是被征收房屋内部的一些情况:装潢,装修,附属设施这些情况要进行详细的填写,包括被征收房屋是否已经被抵押被出租等等,都应被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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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方式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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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点就是要么给钱,要么给房,实践当中并不是说纯粹的给钱或者给房,往往是给房和给钱相结合的第三种方式,不管如何,法律明确规定并赋予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这点需要牢牢把握;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只要选择了其中一种,就不能随意变更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安置房的位置决定了它的区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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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的性质问题      ◢  
若以前的是商铺,现在用住宅来置换有可能会吃亏的,要特别注意;被征收人如果选择拿钱(货币补偿)就需要协商,而协商的参考标准是以房地产评估机构所测算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标准。
合同最后的签订时间非常重要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时,大写数字的地方不能空着,以防被篡改。
如果因合同引起的争议一般要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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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告诉你,补偿问题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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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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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是一间可以遮风挡雨的房子,一盏永远为你守候的灯光,一个充满烟火气息的厨房,一张摆满爱人亲手做的饭菜的餐桌。除了餐桌,更重要的是后面的灯光、厨房、餐桌,这些才是一栋房屋的温暖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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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例    ░    
原告:安某、吴某、刚某。
委托代理人:杨强、赵传学,均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被告二: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原告安某、吴某、刚某,均系宿州市埇桥区东昌路党校北侧商业用房的产权人。2014年3月24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原告送达了《埇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被告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的上述房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收入来源无法保障,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  判决结果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原告吴某、刚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吴某、刚某对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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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说明    ░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是商业用房的合法产权人,拥有《房地产权证》,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主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4年3月24日向我们的委托人安某、吴某、刚某送达了《埇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被告即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我委托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告埇桥公安分局接受被告埇桥区政府的指派,参与拆迁现场维护秩序及疏导交通工作。被告自行组织实施强拆的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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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乡镇政府,有权利征收土地吗?

农村征地是常见的现象,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朋友还是有一些问题不是很清楚,近日有朋友问到,农村村委会或者镇政府有权利征收土地吗?
村委会、乡镇政府,有权利征收土地吗?

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可知,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实践中,村委会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通常扮演着协助者的角色。作为基层干部,上述人员既熟悉征地拆迁的政策和流程又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虽然职位低但权力很大。
然而,很多村委会或镇政府虚构国家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这种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村民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村民有权拒绝村委会、镇政府的“征地”行为,并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
村委会、乡镇政府,有权利征收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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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征地中都应该向农民公开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透明公开,农民享有知情权,具体农民都可以知道什么呢?
政府在征地中都应该向农民公开什么?
一、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的信息如下: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被征地农民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还可以申请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如下资料: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6、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    
 8、其他与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资料      
此外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政府在征地中都应该向农民公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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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在拆迁中拿到更多的钱!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要经历几番争斗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对法律不甚了解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博弈中无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任何一个重要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满盘皆输。如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并尽力拿到最多的补偿?
1、没有这些文件,他们无权拆你们的房子
一般这五个文件可以看出对方是否为合法的拆迁方。被拆迁人若想成为合格的拆迁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五项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涉及相关利益的被拆迁人要积极了解拆迁公告载明的各项内容及上述五项批准文件,如果确少任何一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要求公示。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不能提供前述必须公示的文件,则涉嫌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可以此为突破点进行行政诉讼或与拆迁方进行谈判。
2、了解拆迁政策至关重要!
拆迁政策一般包括拆迁章程、实施单位、主要人员、房产评估报告、补偿方案、补偿对象、征收范围等。这些东西属于必须向被拆迁的农民公示的,否则就是违法拆迁。而对农民来说,只有明确知道本次拆迁的政策才能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增加谈判的筹码。
在征地过程中,拆迁方为了提高征地拆迁的效率,未经合法手续进行征地的情况时有发生,若政府不主动公开上述关于征地手续的文件,提出公开要求但相关部门并未理会或一再推脱,被征收人应当考虑其中涉及的征地是否合法。这是争取合理补偿的关键步骤,若征地手续都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此为突破点与政府进行谈判,占得谈判优势。
3、拆迁补偿协议没有以下内容不能签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
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4、评估报告要格外注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评估报告为基础。这几项规定足以体现拆迁评估的重要性!
首先选对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若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再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直接确定评估机构是明显不合法的。
其次,评估资质不可忽视:在进行评估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了解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对要评估的事项是否有评估资质,进行评估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评估证书。最后还要检阅最终的评估报告单上是否有两名以上评估师的亲笔签名。
第三,评估方法不能错:对于估价方来说对于同一标的物他们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评估,也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根据相关规定和职业规范来说他们的报告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对被拆迁人来说,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产生的结果却是天壤之别的!
5、字不可随意签!
拆迁相关文件上的字不可随意签,若轻易签字,除非有法定的撤销理由,维权不利的局面将很难逆转。拆迁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合同以及收据需要签字,在每次签字的时候我们都要仔细阅读文件的内容,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向明白人询问清楚,因为这些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签字再想更改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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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维权时间节点有哪些,请务必掌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政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流程实施征收补偿,而被征收人则应对这一流程中的若干重要时点准确把握,为自己的法律维权保留机会,而不至于让时点偷偷溜走,最终坐等强拆来袭。那么,房屋拆迁究竟有哪些法定必经程序呢?需要被征收人重点掌握的关键时间节点又有哪些呢?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到位
《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
《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1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中还应包括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搬迁奖励金的内容。
3、征收公告
根据《条例》第13条之规定,征收决定应与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告公布。此时,被征收人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即如果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第一个最为重要的关键时间节点,就是征收公告的发布。
4、征收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通常情况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会介入配合进行上述调查工作。
5、房屋价格评估
征收调查登记之后要进行的就是评估环节。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多数情况则是由政府组织下的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予以确定。随后,评估机构进行入户评估,之后出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果不服的,按对补偿决定不服处理。此为第二个重要的维权时点。
6、补偿协议协商
评估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开始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此时评估结果将作为协商、谈判的依据之一,但最终协商的结果可能与评估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
7、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房屋征收部门就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复议可诉讼。此为第三个,也是最为重要的维权时点,不可轻易错过,否则房屋将面临司法强拆。
8、司法强拆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到这里,房屋被强拆已进入倒计时,但被征收人仍可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仍存在将司法强拆暂停,继续争取补偿权益的机会。这也几乎是最后一个重要的维权时点。
以上7步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常情况。在一些大城市采取的“预签约”模式便彻底打乱了上述流程。具体到每个环节该如何进行法律维权应对,是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加以研判后给出建议的。而被征收人需要做的就是明晰自己所正在面对的房屋征收进展到了上述哪个阶段、环节,距离“强拆”究竟还有多远。只有盯住流程,明确所处位置,才能做到在维权中有的放矢,分清轻重缓急。而对于委托专业律师维权这件事,则一定是越早越好,越快越好的事情,容不得任何拖延。无数案件事实告诉我们,律师介入时间越早,所能运用的谈判筹码就会越丰富,提高征收补偿数额的可能性也就会越大。
房屋拆迁维权时间节点有哪些,请务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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