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最高法出台公司法新司法解释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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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将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雷石普法|最高法出台公司法新司法解释加强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共六条,主要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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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给予受侵害的公司救济权利,规定强调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规定明确,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依然可以主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还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行为中,在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而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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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对公司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进行了规范,廓清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强调董事职务解除的随时性与无因性。规定明确,董事任期未届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也可决议解除其职务。法院审理董事因职务解除与公司就补偿问题发生的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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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规定从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从利润分配请求权方面着力保护公司股东权利,明确公司至迟应当自作出分配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充分保护股东权利。规定还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歧解决机制,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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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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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夫妻婚前购置不动产实例介绍

雷石普法|夫妻婚前购置不动产实例介绍

案例概述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该不动产产生的增值收益应任何认定?

律师观点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系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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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雷石律所成功举办以“合同审查、灵活用工、科创板”为主题的沙龙活动

为了提高企业合同审查的法律风险意识,避免灵活用工不必要的法律问题,推动企业上市、提高企业收益。4月26日下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办了“合同审查、灵活用工、资本市场和科创板的创新内容”专题讲座。会议邀请了各企业代表参与此次活动,企业代表包括公司CEO、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及HR等。

 

4月26日雷石律所成功举办以“合同审查、灵活用工、科创板”为主题的沙龙活动


4月26日雷石律所成功举办以“合同审查、灵活用工、科创板”为主题的沙龙活动


讲座主要包括三大内容,第一部分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欣博士分享了以合同审查实务为主题的内容。合同审查是许多企业经济往来中非常关键的环节,如果合同审查不够认真专业,往往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使得企业在诉讼发生时损失惨重,那么如何避免这些这些问题的发生呢?孙欣律师根据丰富的实务经验详细剖析影响了合同审查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内在因素主要有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律师对领域内业务的熟悉程度、现有条款、合同纠纷时-试金石。外在因素包括市场地位决定合地位、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做成业务、合同初稿起草权。孙律师以自身多年丰富的经验给公司代表们分享了许多典型的案例,现场代表连连称赞,表示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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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第二部分内容以“互联网+”时代企业灵活用工方式为主题,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焦丽丽律师主讲,焦丽丽律师具有十几年的执业经验,曾参与过数十起法律案件的诉讼,利用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大家讲解了互联网时代下由传统用工到灵活用工的转变,分析了各行业灵活用工的现状,利用自身实务经验分享了非全日制员工、劳务派遣、自营员工、外包员工和众包员工几种类型的新型用工方式的不同以及各自存在的问题。针对当下灵活用工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现场部分代表针对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疑问,焦丽丽律师进行了认真、专业的回答。

 

4月26日雷石律所成功举办以“合同审查、灵活用工、科创板”为主题的沙龙活动


第三部分内容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律师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为大家分享“资本市场和科创板的创新内容”的讲座。讲座主要为现场代表们进行答疑解惑,陈影律师曾推动数十家公司进行挂牌上市,现场解答内容都是满满的干货,为大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实战经验分享。最后在雷鸣般的掌声中结束了今天的话题,现场代表仍旧意犹未尽,讲座结束之后与陈影律师继续进行深入交流。


 

4月26日雷石律所成功举办以“合同审查、灵活用工、科创板”为主题的沙龙活动


此次活动圆满结束,此次活动向企业分享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于企业当下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获得各公司代表的一致好评。


4月26日雷石律所成功举办以“合同审查、灵活用工、科创板”为主题的沙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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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原创|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关键

雷石原创|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关键

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大量增加,在执行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减弱乃至丧失,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在被执行主体为一些私营公司的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此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的第17条至第22条明确了变更、追加企业股东和投资人为被执行的情形,填补了此前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主要在规定的第17、18、19条当中予以阐述,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9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在规定的第20条中予以阐述,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该股东对执行有异议,可根据规定的第32条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3、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在规定的第21条中予以阐述,与《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一脉相承: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在规定的第22条中予以阐述,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具体规定。

       
       实践中,如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以“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此外,执行审查机构原则上应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通过形式审查或以表面证据判断即作出裁定。

雷石原创|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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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案件,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企业执行案件,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大量增加,在执行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减弱乃至丧失,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在被执行主体为一些私营公司的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此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的第17条至第22条明确了变更、追加企业股东和投资人为被执行的情形,填补了此前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主要在规定的第17、18、19条当中予以阐述,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在规定的第20条中予以阐述,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该股东对执行有异议,可根据规定的第32条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3、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在规定的第21条中予以阐述,与《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一脉相承: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在规定的第22条中予以阐述,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具体规定。

       
       实践中,如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以“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此外,执行审查机构原则上应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通过形式审查或以表面证据判断即作出裁定。

企业执行案件,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企业执行案件,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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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公益|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孙欣博士朝阳区律师协会调解培训班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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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拓展业务范围。


2019年4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举办了人民调解员培训讲座。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孙欣博士担任培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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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司法局谭水华副局长、基层科孙承友科长、人民调解科张淼副科长、朝阳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徐长林会长、佟桐副会长出席了讲座。


开讲前朝阳区司法局副局长谭水华进行了开班动员演讲。佟彤副会长主持了此次讲座并提出培训要求:“不管现在是从事哪个专业领域的调解,都要对常见的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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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上,孙欣博士做了名为“以案说法—诉前调解典型案件法律问题分析”的讲座,鉴于目前民事纠纷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的背景,以及虚假诉讼案件的频发。


课程从介绍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表现形式入手,系统分析了调解工作中该如何对虚假诉讼进行风险防控。


另外,孙博士选取了目前民事诉讼尤其是调解工作中案件类型最为集中的几类,包括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等,从案例入手,梳理了类型化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调解工作要点。


孙博士与现场的诉前调解员进行了互动,解答了调解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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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员们表示,此次培训非常及时,拓宽了调解工作思路,尤其是增长了常见民事纠纷方面的调解业务知识,对以后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雷石公益|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孙欣博士朝阳区律师协会调解培训班开课讲座圆满结束。
编辑:胡竞月
摄影:梁硕
审核:郑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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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财产公证总共分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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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财产公证总共分几步?


财产公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后财产公证,


一般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比较多,


做财产公证可以防止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导致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也是防止有些人专门为了获取他人财务而结婚的情况发生,


那么做夫妻财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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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流程:

1.当事人双方拿着准备好的做财产公证所需材料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注: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前往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受理。)


2.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3. 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第三个步骤完成后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就履行完毕了,两周后当事人便可以凭收费单据领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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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证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后公证费用: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2. 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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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来源:好律师;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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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未必对公司发生效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该公司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很多法院倾向于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都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使很多公司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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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是常见的两种裁判观点:


1.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行为代表公司,法律后果归公司,因此公司担保也如此。例如:


在(2017)最高法民申2032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也未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即便公司章程对此有规定,郑志华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影响该行为的对外效力,不能因此否定案涉保证合同的效力。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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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即使违反该规范,公司担保合同也属有效。否则,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关系稳定。例如:


在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2)民提字第15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


但是,最新裁判倾向有所变化,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会议意见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一书):官方正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


公司担保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负有必要形式审查义务,否则不构成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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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会议采纳的观点

判断未经公司机关决议而对外担保案件的效力,实质是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越权代表(代理)对外实施担保的效力和效果归属。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提供一般担保和关联担保,均应由公司机关依法定程序做决议。这实际上是在公司担保事项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法定限制。


虽然《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但是该条与《公司法》第16条并不矛盾,因为《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机关决议而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形。


违反《公司法》第16条,应当引入《合同法》第50条关于表见代表的规定,并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规则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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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未必对公司发生效力

换言之,根据法律一经公布即推定所有人明知及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法理,公司担保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负有必要形式审查义务,否则不构成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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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2019年4月9日,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指导工作,陈影主任带领律所各部门领导及律师热情接待了两位领导并参观介绍了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环境、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情况。


雷石新闻|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随后,两位领导在雷石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了指导工作会议,本次会议旨在对雷石律师事务所今后发展方向方法及参与成立品牌调解室作出指导。会议由陈影主任主持,焦丽丽(创始合伙人律师)、郑维良(执行主任)、孙欣(创始合伙人)、李霞(创始合伙人律师)、梁硕(运营总监)、宁灵芝(律师)、王赛(实习律师)、曹志杰(实习律师)、胡竞月(人力资源专员)参加会议,认真听取领导的指导意见。


雷石新闻|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孙超(朝阳区司法局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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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舵帅(建外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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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影(主任、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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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丽丽(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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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维良(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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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欣(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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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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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灵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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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赛(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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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杰(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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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竞月(人力资源专员)


会议上,孙超科长对雷石律师事务所今后的发展方向指明了道路,提出宝贵建议。并与张舵帅就与我所合作成立金融行业专业性的品牌调解室开展了深入交流,孙超科长提出,现阶段品牌调解室结合朝阳特色重点培育金融类专业行的调解室,雷石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发挥利用自己的特长业务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两位领导表示将雷石律师事务所视为重点培育对象且给予大力支持。


雷石新闻|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会议最后,孙超科长、张舵帅对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及党员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律所党支部及党员的工作方向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会议以孙科长“对雷石律师事务所今后的发展与工作给予厚望!”的寄语结束。会议掌声不断。


雷石新闻|朝阳区司法局孙超科长、建外司法所张舵帅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会议结束后,孙超科长、张舵帅亲切与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工作人员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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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编辑:胡竞月

摄影:梁硕

审核:郑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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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幸福生活,远离“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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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 。


说的通俗一点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
就是在借款人还不上款时,某些平台会主动引导他们,去其他的平台借钱还债,很多的年轻人都因此而落进连环陷阱。


像这样的现金贷平台,通常还会以管理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从借款本金中扣除高额费用,变相的提高了借款利率。


它们的广告是怎么打的?它们竟然声称“低利息”、“零利息”!但等真正借款了,才会发现杂七杂八的费用加起来,利率高达400%甚至更多。


更有甚者,直接精心布局让借贷人落入陷阱,最终倾家荡产!
这些,就是典型的“套路贷”!


雷石普法| 幸福生活,远离“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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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幸福生活,远离“套路”“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雷石普法| 幸福生活,远离“套路”0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02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03
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04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05
软硬兼施“索债”
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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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幸福生活,远离“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