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雷石普法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设立的。合同中存在的违约条款对合同有着重大的意义,它可以维持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以提高违约成本的方式,迫使对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即使对方无法按约定履行义务,也可以把自己的交易风险通过违约条款转移到对方承担。这就是违约条款存在的意义。今天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和您聊聊合同违约条款的那些事: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范围与承担方式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是对于违约和违约责任基本的规定,在有一个“约”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基本的违约责任框架下,合同法第八章和分则中也有相关的违约责任规定。在责任范围和责任种类方面: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律师提醒

    吴律师提醒您,以上几个条款规定了违约责任内容和条款之间的层层递进的关系,是合同法项下确认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特别在第120条中,对于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表述告诉我们应该在合同中避免所谓守约方和违约方的表述,因为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发生违约情形,如果都违约了那谁又是守约方,应向谁承担责任呢?


违约责任与不确定的“约”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管理的工作过程中,不管是起草还是审查合同,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合同中的不确定性,所谓的明确不能完全做到,但是在某些时候不可避免的遇到需要解决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就是衡量权利义务的关系尺度了。《合同法》中也规定了大量的约定不明条款解释规则: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在《合同法》中,不管是总则还是分则部分都有解决约定不明情况的规定,以第四章合同履行和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居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律师提醒

    吴律师提醒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情况会使双方的“约”和“违约”变得不明晰,容易加重自身的责任,或者让双方陷入无休止的争讼过程,要妥善处理违约问题首先就要细化合同的“约”。现在您知道什么时候应该找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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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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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起诉离婚吗?

雷石普法|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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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这个关键词在现今社会中已非罕见。近十年来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离婚率持续不断的上升。每个人的生活圈中,不论是亲戚还是朋友,或多或少的都接触过离婚这一话题。提出离婚法律赋予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力,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那么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吗?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事诉讼律师为读者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雷石普法|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起诉离婚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雷石普法|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起诉离婚吗?

    对于该条款中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中规定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一点就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那么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长期不能履行夫妻义务,那么另一方就能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离婚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不同的规定,如果真的决定通过诉讼结束婚姻关系,聘请一位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更多关于婚姻家庭诉讼的问题,欢迎咨询和委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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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犯罪的律师服务

关于商事犯罪的律师服务


雷石普法


    最近几年,商事类的犯罪频频发生,律所相关的业务也变得很多,比如P2P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的犯罪,也给投资人和市场秩序,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小的打击。作为商事类型的犯罪都有什么特点?律师能够做些什么呢?


关于商事犯罪的律师服务






    发生商事犯罪案件后,会有很多人被抓起来,从负责人到业务员,特别是普通员工被定为犯罪让人着实惋惜,为了月薪几千块钱的一份普通工作,却触犯了法律,要终身背负刑事处罚的记录,怎么看也是不值得的。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一定要让家属联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尽快安排律师会见、法律咨询等帮助。




    在刑事规范框架下,刑事追究制度对非吸类案件普通员工的定罪量刑是否需要从轻考虑?是否应该考虑他们工作的具体性质?出罪的情形?更重要的是在预防犯罪的方面,是否应该给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更多的刑事风险防范普法教育?在他们找工作的时候能够尽量避免进入可能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司?在制度层面对企业、商家是否应该设置不同门栏的行政处罚制度措施,以预防刑事犯罪的发生率?《刑法》是谦抑性极强的,如果行政机关能够在经营中规范商事行为,用行政处罚力度预防犯罪,将更有利于对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维护。




    商事犯罪和普通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商事犯罪主要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它是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后才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它有严格的立案标准,如果不到标准,轻微的违法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商事犯罪的判决一般都会有罚金部分,所以自由刑和罚金刑都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要考量的方向;法院在认定商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一般要考虑交易习惯问题,综合考虑定罪量刑的因素;商业犯罪一般都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有些罪名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几次行政处罚不改正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商事犯罪一般为法定罪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道德犯罪;这类犯罪会计鉴定意见很普遍,专业程度比较高;都是商事行为过程中的犯罪,都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犯罪等等区别于普通传统道德犯罪的特点。




    商事犯罪类罪化的意义有利于推动法治专业化的发展,这个专业化服务的发展动向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发展规律。毕竟每一个人的专业化精力是有限的,不能所有的领域都做到精通,所以作为律师选择一个希望发展的领域深入学习是很重要的。




    商事类型的犯罪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侵犯市场秩序,侵犯市场主体权利,侵犯金融证券秩序的几大类别,包含上百条罪名,但是在我国刑法典中,商事犯罪没有单独成编,分散在不同分则的章节当中。作为律师来说,商事犯罪需要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高素质的商业相关知识和风险意识的预判,在刑诉程序中商事律师需要提高有罪辩护的质量,不仅在无罪辩护上面下功夫,专业化的服务体现在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上,在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事实认定上帮助当事人厘清行为和结果的关系,以及要承担的责任,让犯罪人能够更有效的得到法律程序的保护,更加清晰的认识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也是帮助其未来更好回归社会的前提。

律师总结


    最后,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十分必要,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工作,也可以为管理人提供法律培训和业务和规划的框架引导,企业的管理人和决策者一定要有充分的法律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合规化,毕竟,法治和诚信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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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犯罪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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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雷石普法|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雷石普法

    2013年《公司法》修改时,为了激发社会公众创新精神,降低投资创业的制度性成本,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作出了重大调整。首先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完全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即股东(投资者)在出资方面享有岀资“数额利益”;其次是取消了出资形态的法定要求,究竟是实物岀资还是现金出资,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即股东享有出资“形态利益”;再次是出资缴纳期限上,《公司法》取消了原先的2年或5年强制性到位的要求,出资额何时到位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即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这3种利益,大大便利了社会公众投资兴业,促进了经济的活跃和市场的发展。
雷石普法|股东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但近年来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当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如果公司股东仍有未届出资期限且还未缴纳的出资额时,能否限制或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用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常见案例情形

    某有限责任公司甲2015年1月成立,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设立时共有A、B、C三位股东,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B、C两位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合计300万元,在公司设立时即已实际缴纳。A股东认缴的700万元出资额,其中400万元在公司设立时已实际缴纳。剩余的300万元出资额,公司章程规定A股东在2020年12月缴纳。该公司成立后经营不佳,连续亏损,不能清偿其欠供应商乙公司的200万元款项。2017年1月,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A股东,要求甲公司清偿欠款,并要求A股东在尚未缴纳的300万元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200万元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问题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法院能否判令出资义务尚未届履行期限的股东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肯定说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缴纳期限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利益,即期限利益。在公司可以偿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这种期限利益应当受到肯定和保护。但是,在公司已经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就应当丧失。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请求股东在其未缴纳(且未到期)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应当通过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扩大解释后予以支持。

否定说

    股东在缴纳出资上享有的期限利益是法定利益。从立法论上讲,即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法律没有剥夺股东期限利益的情形下,法院不宜判令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从解释论上讲,一方面,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日益从资本信用过渡到资产信用,注册资本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链接基本被切断;另一方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触及到了公司、股东、单个债权人(即起诉请求股东向其清偿的债权人)、公司全部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法院不应在个案中判令股东向单个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原则否定—例外肯定”说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公司治理的层面看已经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此时,对该公司的关注,已经不再仅仅属于合同法(债务清偿法)的领域,而是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多个领域,也必须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审慎的利益平衡。否定说原则上应予采纳。但是,应当允许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某股东使债权人对其认缴但未届岀资期限的出资额已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在个案中对债权人予以保护。


我们来看看九民纪要给出的答案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可见,九民纪要采取了“原则否定—例外肯定”说。本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分别是,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在有生效判决,经公司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还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这种情形下比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这样规定,对解决执行难有好处,且不会增加很多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标准是“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但在这种情形下,加速到期的财产归公司的债权人,而不像破产那样归公司。实际上在这种情形下,就公司个别债权人利益和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方面,考虑到毕竟不是“破产程序”,所以九民纪要的精神倾向了个别债权人,但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也不妨碍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一旦申请破产,那么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将其出资加速到期,归入债务人财产,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


    上述条款中第一种情形规定的已具备破产原因,是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破产原因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其股东将被要求补足出资义务的。这种情形没有争议,理论基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即对于公司股东会延长股东出资的行为,实质就是公司放弃即将到期的对股东的债权,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请求股东按原来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这里规定的公司债务,既包括主动债务,如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等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包括被动债务,如因产品责任产生的债务,因环境侵权产生的债务,还包括或然债务,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产生的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

看完上述分析,案例的答案就非常明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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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谎言

法庭上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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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最近大家都在关注和学习的证据新规。在该规定实施后的几天,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就对一名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做出了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决定。

法庭上的谎言
法庭上的谎言



案情简介



    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杨某向曾某借款50万元,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二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穷尽送达方式,但曾某、秦某均未到庭应诉。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判决发出后,曾某、秦某却主动“出现”,并提起上诉。二审诉讼期间,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另外,曾某主张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案件被发回重审。


    然而,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秦某态度却又180度转弯,明确表示不做鉴定,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同时,经审理查明,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据此,该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本案中,秦某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规定,对秦某处以罚款5万元。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法庭上的谎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总结


    吴蓉律师提醒您,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在法庭上不要对事实问题撒谎,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如实进行陈述,法庭是神圣的、解决双方争议和纠纷的场所,任何虚假陈述的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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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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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律师承办案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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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
    民商事案件,是指以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案件或纠纷,也可以解释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所构成的案件。这类案件是实践中最为普遍遇见的。关于民商事案件,比较重要一点是要及时总结经验。每次案件都会有新的问题出现,我们需要不断地研究新的形势和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的经验。法律最重要的价值不在于在法庭上解决法律诉讼而恰恰是在法庭外定分止争,尽量避免诉累也是律师工作能力的另一种体现。在民事纠纷不能避免的诉到法院解决时,又对律师在诉讼中解决问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专业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有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出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是法律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与法院共同推进解决当事人的矛盾;二是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摆事实讲法律、摆证据讲道理。当事人提出的各项主张很大程度上都是主观臆断的想法,而律师的工作就是在客观层面依据法律为当事人解答问题,有时候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较抽象,这就要求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时要耐心详细,尤其是有些案件实际情况清楚简单,但是当事人将证据原件等重要材料丢失或有缺陷,在证据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有败诉的风险,种种情况都应当在操作前向当事人释明。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个别次要证据有缺陷、但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主张可予支持,或者因证据、法律依据不够充分而不予支持的情况,要特别说明支持与否的理由,使当事人事先有心理准备。这是和当事人沟通的方式,而在与法院等法律部门沟通时,比较重要的方式是相关法律文书,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以及与诉讼请求都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详细说明,不能笼统的表达法律意见,或者含糊其词,以致给当事人留下缠讼的隐患。并且,文书的叙述要文句通顺,语句流畅,逻辑性强,观点明确,引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准确,不出现错误字,律师要不断提高法律文书的书写水平,提高专业能力。
雷石普法|律师承办案件有何不同?

刑事案件
    关于刑事案件,一般都要求由国家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刑事案件对比民事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需要与公权力机关对抗的,这对律师的要求又高了一个层面。在本次课程里,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位老师讲到的关于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关系,的问题。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需要逐步建立起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的观念,不能简单地把程序公正理解为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程序公正其实也是法律发展的目的之一。我们需要尽量帮助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程序公正,当事人的诉权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实体公正的问题,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探索最为合理合法的程序。刑事案件往往会剥夺当事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并且时间周期相对较长,所以刑事业务更要求办案律师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






律师总结

    法律行业要求律师的口头表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文字功底以及人际交往能力等各方面都达到很高的水平,而最重要的,还是对于法律专业能力的考验。当梦想转变为现实中的压力与责任,我们需要在每一个案件里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与律师的专业能力,让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得到充分保障,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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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关爱不仅在母亲节

保护和关爱不仅在母亲节


雷石普法


    昨天是一年一度的母亲节,我们高调在各大媒体、票圈、公众号官宣对妈妈的爱,对太太的爱。她们的微笑和关爱让我们每个家庭都能成为疲惫的归处,心灵的港湾。在社会意义上,她们也是一个个独立的女人,也要面临职场的艰辛,困难,在每天的工作生活中权衡利弊。作为一名律师,一位母亲,我想从法律的角度,总结一下中国女人在法律视角下,应享受什么样的法定权利。


保护和关爱不仅在母亲节


婚姻家庭方面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保护和关爱不仅在母亲节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选择和谁结婚,和要不要继续和自己的丈夫生活的决定权在婚姻的当事人,而不在她的父母,家人,甚至亲戚朋友的一番好意,更不是利益关系的筹码。婚姻是最小的社会单元,两个陌生人走到一起,有自己的孩子,每天在生活的棱角里磨合,期间的幸福和痛苦都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的,所以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是尊重女性权利所必要的一部分。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乡镇政府,用人单位,人民调解机构都可以进行干预,制止暴力,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加害行为继续发生。


工作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保护和关爱不仅在母亲节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生育相关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保护和关爱不仅在母亲节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的子女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


妇女的文化、教育、政治权利等问题

保护和关爱不仅在母亲节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妇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 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权利。适用于男性的条件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女性,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条件或擅自提高标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利。


    (2)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在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为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不得使其中途辍学。


    (3) 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凡15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妇女,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国家也鼓励40周岁以上的妇女参加扫盲学习。国家创造条件,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帮助妇女脱盲。


    (4) 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分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两类。此外,国家和社会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5) 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妇女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妇女的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总结


    个人认为社会的温度和福利水平就表现在社会及其成员如何对待相对弱势群体的态度上。一个社会对妇女、儿童、老弱病残人士的态度就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风向标,如果女性朋友在生活中有任何需要法律帮助的问题,欢迎来到律所和吴律师详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愿意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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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已婚男女自愿同居犯罪吗?

雷石普法|已婚男女自愿同居犯罪吗?

雷石普法

    现实生活中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矛盾与纠纷是非常多的,特别是夫妻因为各种原因离婚之后,需要处理的问题是非常多的,除了离婚之外各种同居关系也是造成夫妻生活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那么已婚男女自愿同居犯罪吗?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赛律师为大家进行相关方面的普法。




法条规定
雷石普法|已婚男女自愿同居犯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是正在存续没有合法解除,所谓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含有配偶的人又包含没配偶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雷石普法|已婚男女自愿同居犯罪吗? 对于非法同居是否犯罪

    对于非法同居是否犯罪呢?这要看非法同居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非法同居是不犯罪的,但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既此时及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属于不告诉不处理的案件,既需要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审理此类案件。


    某种情况下,虽然有重婚的客观事实,但并不构成重婚罪,比如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情况。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故而此种情况下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重婚罪在法院的审判阶段可以调解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故而重婚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原被告双方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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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买到假冒伪劣口罩怎么办?

疫情期间买到假冒伪劣口罩怎么办?


雷石普法


     A先生在疫情期间,通过电商平台在某商家买到了薄如蝉翼的口罩,要求卖家退货退款,被商家拒绝,并要求A先生寄回口罩给他们检查再说是否退款的问题。A先生找到吴律师,咨询现在应该如何维权,吴律师为A先生提供了以下几种维权的方式,也希望也能帮到大家。

    吴律师提醒,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假冒、伪劣口罩,有权直接找卖家沟通,要求其退货退款,并要求其按规定(退一赔三)进行赔偿。

疫情期间买到假冒伪劣口罩怎么办?


法条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A先生表示和卖家沟通的不是很顺畅,如果卖家把他删除、拉黑了怎么办?


    吴律师提醒:如果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可以通过平台经营者求助解决问题,如果平台不予以协助或查处,可以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吴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


刑法


关于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总结

    吴律师提醒您,购买口罩等医疗用品一定要认准正规药店和厂家,留好销售发票,收据,支付转账记录等证据;如果是在电商平台购买的,要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证据和网站截屏;及时查询商家的工商登记信息。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买到的口罩,医疗用品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应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留好涉案商品作为证据,配合相关机关的执法调查,联系律师,为维权做好及时且恰当的准备工作,这样不但能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也能防止更多人受骗上当,如果您也遇到了A先生的遭遇,想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及时联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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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买到假冒伪劣口罩怎么办?
疫情期间买到假冒伪劣口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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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雷石普法


    今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吴蓉律师给您简单讲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股东会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股东会的种类,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股东会的召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转让的对象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公司外的其他人,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相对封闭且有比较强的人合性的公司组织形式,如果把股权转让给他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包括股权对价,支付方式,币种等条件的同等条件,以最大程度保障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东之间权利的平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72条也对非自愿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就优先购买权做出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有关记录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妨碍行使表决权提起的诉讼;因违反股东之间的协议提起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的解散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在出现该项事由时,也就是解散事由因章程而起,如果股东还想让公司继续,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存续。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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