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刑法上的刑罚都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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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社会群众对刑法的了解来看,一般对刑法上刑罚种类的了解仅停留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三种。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不止于这三种,根据犯罪程度的不同,对罪犯的量刑也是不同的。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来为读者说明一下刑罚的种类。
雷石普法|刑法上的刑罚都有哪些种类?

刑法上的刑罚都有哪些种类?




雷石普法|刑法上的刑罚都有哪些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刑法的主刑共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管制
雷石普法|刑法上的刑罚都有哪些种类?管制是指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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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雷石普法|刑法上的刑罚都有哪些种类?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与管制不同的是,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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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雷石普法|刑法上的刑罚都有哪些种类?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样,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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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雷石普法|刑法上的刑罚都有哪些种类?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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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刑法上的刑罚都有哪些种类?总 结
综上所述,不同的犯罪程度使用的刑罚各不同,所以当行为可能涉及犯罪,因此会被判处刑罚时,聘请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选择。更多刑事法律问题,欢迎读者前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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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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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不断发展,微信成为我们常用的聊天工具。很多时候我们谈事,借钱都在微信上交流,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今日雷石律师来带大家了解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雷石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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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雷石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雷石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雷石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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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一般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应提交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目前最新版本的微信APP支持“迁移聊天记录到另一台设备”的功能。在此情况下,不以提供原始载体为必要条件,只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保持内容上的完整性和可读性,仍然可以确认为原件。


在有其他证据佐证时,电子证据复制件也可能得到采信。比如在微信聊天记录复制件中所展示的对话内容与对话内容所提及的具体交易信息(如转账凭证)等证据原件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采信该微信聊天记录复制件,并根据复制件中的聊天内容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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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确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在对数据电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时应考虑:

1.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因素。


雷石普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对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我们一般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进行审查。仍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提供者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聊天人的身份均不持异议,且聊天内容不涉及第三方权利义务的,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举证方无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聊天人的身份有异议,那么举证方应对聊天人的身份进行直接证明或者提供佐证予以证明,如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履行行为能够与聊天内容相互印证的,可以视为完成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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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雷石普法|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雷石普法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其兼具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雷石普法|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雷石普法|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依据哪些事实进行认定?


(1)合同形式:
是否签有书面合同及相关附件;直租模式下是否签有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合同;是否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及租赁物交付证明


(2)合同约定:
合同是否包含租赁物、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租赁物归属等必要条款;合同约定是否兼具融资融物的属性;融资租赁的模式;直租模式下出卖人出卖设备是否与租赁物相符、出卖设备是否系根据承租人选择。


(3)租赁物:
租赁物是否现实存在;租赁物是否属于可租赁的财产;租赁物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物;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至出租人名下;租赁物是否交付承租人;租赁物占有、使用情况;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是否与租赁物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存在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情形;合同是否以融资租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
 
雷石普法|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总 结
综上,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定性难的问题,主要源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和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现状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融资租赁合同本身集融资和融物的特点于一身,既具备租赁合同的一些特征,又具备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甚至抵押合同的特征,具备双重合同属性;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管理较为严格,尤其是市场主体资金获得的途径较为稀缺,而融资租赁以其迅速便捷的特点,很快成了市场主体除商业银行贷款之外的主要获得资金的途径。对于前者,必须厘清融资租赁合同的法理基础以及融资租赁与贷款的界限;对于后者,则必须区分融资租赁合同的虚实,从合同约定的法律性质出发,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雷石普法|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哪些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雷石普法|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一是以权利作为租赁物的情形。这里的权利主要是指收费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关于此类合同,司法解释认为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租赁物价值明显偏低,难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仅存在融资的目的,实务中“出租人”借用“融资租赁”之名,行变相贷款之实,如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或不公的情形出现。
 
三是租金明显过低或过高的情形。融资租赁的租金不仅是其与租赁合同区别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义务。租金由出租人的资金成本以及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当租金明显过低或过高时,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理由同上述第二项。
 
四是无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售后回租”即双方约定了售后回租的合同性质,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现实的租赁物,显然此类合同并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性质,属于典型的以融资融物为名,行借款之实。
 
五是以特殊标的物作为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合同。这里的特殊标的物主要指房产、交通道路等,因为这些合同标的物可能无法转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融物的目的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仅存有融资之实。
 
六是在售后回租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未由承移的转至出租人名下的情形。
 
雷石普法|哪些情况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总结
因此,对于上述情形,必须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判断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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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法院生效判决的房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雷石普法|法院生效判决的房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雷石普法
先来看一则案例:2014年8月18日,谢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谢先生以6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并约定应该房屋于2014年10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刘女士支付了20万元购房定金。2014年11月6日,谢先生与刘女士在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再次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谢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刘女士。2014年11月1日,法院判决谢先生和何女士离婚,并由其夫妻共同房屋判决确定有何女士个人所有,但房屋仍登记在谢先生名下,而2014年11月7日,刘女士取得房地产权证,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谢先生50万元。事后何女士得知该房屋已出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谢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雷石普法|法院生效判决的房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雷石普法|法院生效判决的房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生效判决的房屋能否对抗
善意第三人?


雷石普法|法院生效判决的房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焦点法院判决生效的房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曹志杰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雷石普法|法院生效判决的房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雷石普法|法院生效判决的房屋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律师解析
本案中,涉案房屋在2014年11月1日前系何女士与谢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谢先生名下。2014年11月1日经生效判决确认由何女士个人所有,但该房屋仍登记在谢先生名下。后谢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刘女士支付了60万元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刘女士系公开购买,且支付了市场对价,曹志杰律师认为出卖人谢先生是登记产权人,现又完成过户登记,符合一般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依据公信原则,出于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信赖从而受让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可以对抗和排斥真正权利人的物权。因此,刘女士系善意的第三人,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何女士已无权占有,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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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宠物狗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雷石普法|宠物狗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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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市养犬人数的增加,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各大城市陆续出台《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呼吁市民们文明养犬。那么当宠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雷石普法|宠物狗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宠物狗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雷石普法|宠物狗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一、宠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

怎样的法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动物致害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受侵害人都可以向责任人主张赔偿。


以下情况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


雷石普法|宠物狗伤人,责任谁来承担?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动物,是对于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在过错上等同于故意。因此,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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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果损害是被侵权人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情形下,《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其有责,由其举证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后果。该规定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


特别要注意的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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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同等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第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为动物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在其危险性与第三人的行为结合时才对他人造成侵害。但是,如果发生第三人将动物当做物件抛出等情况的,给他人造成侵害,其行为没有与动物的危险性结合,则不能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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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述

如今许多家庭饲养了宠物狗,但部分人仍停留在“养而不管”,遛狗时不系绳子,导致狗脱离主人视线时咬伤他人。缺乏管理的养狗模式会导致居民生活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在这里呼吁饲养人,饲养宠物狗应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尽快进行疫苗接种,同时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带狗狗出门时一定要系牵引绳,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影响到其他市民的正常生活。雷石律师也在此呼吁居民不要去挑逗、刺激狗,一旦被咬伤要及时接种狂犬疫苗,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要积极维权,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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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经历过仲裁的劳动争议诉求,为何法院仍不受理?

雷石普法|经历过仲裁的劳动争议诉求,为何法院仍不受理?雷石普法
先看一则案例:佛山市某一家纺织公司,从事棉纺织的生产,因噪音和粉尘对员工造成巨大的伤害,但是单位并没有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且公司平时超时加班,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等诸多原因,有多名员工于2010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仲裁请求是:1、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35000元;3、因拖欠加班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元。
仲裁裁决只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驳回其他的全部请求。
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用35000元,并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用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750元;2、因拖欠加班费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元,并同时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3000元;3、要求支付因职业伤害的应给予的岗位津贴2500元;4、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13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第3项与第4项。


雷石普法|经历过仲裁的劳动争议诉求,为何法院仍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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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法院仍不受理?


雷石普法|经历过仲裁的劳动争议诉求,为何法院仍不受理?

律师分析


单从程序上考虑该案判决,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关于原告在诉讼期间增加的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年休工资和岗位津贴的诉讼请求。《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原告增加的上述诉讼请求,应当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故对原告的上述新增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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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并非已经历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能够安全的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仍需要注意,已经过仲裁程序的请求,而非案件,人民法院才会对其进行审查,对在一审阶段新增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予以实质审查,但是如果新增内容与原请求具有事实上的不可分性,人民法院会视情况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属于新增的诉讼请求,有一点限制性理解,人民法院并非具有同一事实,具有法律上联系就必然会认为具有不可分性,而是限定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如加班费用、经济补偿金而产生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同属于工资的岗位津贴、年休工资,却不认为与加班费用具有不可分性,而排除在外,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审理。


 
雷石普法|经历过仲裁的劳动争议诉求,为何法院仍不受理?结 语
本案能够提示大家,在劳动仲裁阶段,需要考虑自己的全部诉求并予以主张,不要遗漏。就算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成本也很小(无仲裁费用),而如果没有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全部请求,想要诉讼时再提出,则需要将新增的诉讼请求重新再提出仲裁,当事人再次投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损耗都是不必要的,想要一次性解决问题无后顾之忧,还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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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独生子女能全额继承遗产吗?

雷石普法|独生子女能全额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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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父母去世,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这看似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法律面前却未必如此。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不一定是子女继承全部遗产。


雷石普法|独生子女能全额继承遗产吗?



独生子女能全额继承遗产吗?



雷石普法|独生子女能全额继承遗产吗?



继承的条件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雷石普法|独生子女能全额继承遗产吗?



 为何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完全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雷石普法|独生子女能全额继承遗产吗?


因此,当独生子女的父母去世后,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还在世,他们同样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自己子女的财产。此时,独生子女并不能完全继承自己的遗产。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已去世,独生子女能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这就涉及到死亡顺序先后问题,看祖父母是否先去父亲死亡,外祖父母是否先于母亲死亡。


(1)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先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死亡,则独生子女能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


(2)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后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死亡,且没有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遗产继承的手续,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说,如果独生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晚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死亡,且未及时办理遗产继承手续,那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的遗产份额就会转继承到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名下。此时,独生子女的”七大姑八大姨“都有权利来”分家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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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一般平均分配遗产,有协议约定除外。同时,继承法也考虑到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对于前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后者,则可以多分。而对于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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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述

独生子女并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那么如果想要自己的房产完全由独生子女继承,需要及时立下遗嘱,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改变法定继承。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父母婚后的共有财产,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必须由父母一起签字订立。及早妥善分配好自己的财产,减少日后带来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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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夫妻一方婚内转移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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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当夫妻感情破裂,往往会有一方在离婚前以转移婚内财产的方式,来谋求更多的财产。那么面对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雷石普法|夫妻一方婚内转移财产怎么办?



 夫妻一方婚内转移财产怎么办?



雷石普法|夫妻一方婚内转移财产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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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民事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尾号为7101、9389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判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归雷某某所有,宋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7101账户、9389账户及1156账户内的存款归宋某某所有,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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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雷某某可以少分。宋某某主张对雷某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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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述

婚内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处置是有效的,但若一方独自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则是无效的,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另一方应及时保留证据,诉至法院,必要时还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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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雷石普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雷石普法
相信大家都听过“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词,但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又是如何认定和计算的呢?下面就由雷石律师事务所的罗斌律师向大家浅显介绍一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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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实是因为侵犯了人格权而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不光在目前的《民法通则》中,在《宪法》中也都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是我们公民权利的一种体现。预计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中也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篇,可见国家对于中国公民人格权的保护重视程度。在这个背景下当人格权被侵犯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更显得尤为重要。


接着让我们解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一.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析
1.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为特殊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就是说包括《宪法》中规定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


2.在已故亲属被侵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隐私权;损害遗体、遗骨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3.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所有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雷石普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二.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
1.只有个人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公司、公益性组织、慈善机构等单位不能申请。


2.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以同一事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受理。就是俗话说的“过了这村没这店”。
雷石普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三.受理但不予支持请求的情况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解析
侵权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雷石普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四.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况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不是任何情况被侵权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侵权人可以视情况减轻责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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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从“鲍某明案”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

雷石普法|从“鲍某明案”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雷石普法
近日,“烟台某公司高管鲍某明被控性侵未成年养女案”引发社会持续的关注。被害人李某称在其年满十四周岁之后,鲍某明不仅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让其观看儿童色情视频,甚至持续遭到鲍的性侵,但李某多次报案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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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从“鲍某明案”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 从“鲍某明案”
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


雷石普法|从“鲍某明案”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3日在其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通告:“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这也让李某以及早已义愤填膺的社会大众又有了一丝希望,毕竟李某面对的是一个拥有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深谙我国法律的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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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也又一次引发了对我国性同意年龄设定的讨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把强奸罪分成了两类:一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即普通强奸,第二类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是把性同意年龄设定在了十四周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一律以强奸罪论。立法者将性同意年龄设定在了十四周岁,但笔者认为该年龄设定在我国现阶段的背景下显然是过低了。


结合“鲍某明案”来看,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是在何时才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呢?是在其在百度上查询下体疼痛原因时,一个“医生奶奶”告诉她的,所以其在此之前对于性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不只是李某如此,很多青少年根本对性行为是什么、发生性关系会带来什么后果都知之甚少。
雷石普法|从“鲍某明案”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一方面我们的法律将性同意年龄设定在了十四周岁,将性的自主权交到了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少女手中;而另一方面是性教育的集体缺失,家庭教育当中对于性是讳莫如深的字眼,而一些学校想开展性教育,却总会出现被家长举报教材有色情内容之嫌,久而久之学校也不愿再趟这摊浑水,最终就造成了青少年没有正确的性认知、性观念,那些正如花般美好的少女则成了恋童癖狩猎的对象。



鲍某明作为一个资深的专业法律人士,更是懂得如何规避法律上的风险。我们知道,刑事定罪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强奸罪定罪又是难上加难。首先隐私性非常强,很少能够提取到事发当时的视频、音频等证据;其次对于自愿与否的认定很难,若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可能连立案都会非常困难。而对于刚年满十四周岁的少女来说,拿出这些证据来证明自己被强奸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情。
雷石普法|从“鲍某明案”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

虽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该条款仍然是以未成年女性非自愿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强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的保护作用微乎其微。
雷石普法|从“鲍某明案”看我国性同意年龄的设定在目前国际社会上普遍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大背景下,我国也应当尽早将提高性同意年龄的工作提上日程,完善相关法律的配套措施。除此之外,性教育也应当及早开展,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应当认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只有如此,才能尽最大可能避免我们的孩子遭受到不法侵害,让他们拥有美好灿烂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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