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女职工“三期”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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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女性在企业的各个岗位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很多企业因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如往常一样工作,给予了不公平的待遇。殊不知,因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我国法律法规也为此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让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们放心哺育、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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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女职工“三期”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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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带薪假期



带薪假期是女职工“三期”期间诸多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从产前检查,到生育期间长达数月的产假,再到婴儿出生后的哺乳假,都是计薪的。女职工“三期”带薪假期,除了国家规定的天数(小时)外,各地还有一些地方规定,通常表现为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天数或时间,提高“三期”女职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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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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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不得中止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的第二项重要的特殊保护,体现在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单方面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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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当这三种情形出现时,对于非“三期”女职工来说,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2)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遇到《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经营困难情形并符合裁员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裁员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次性裁减多名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进行裁减,旨在让“三期”女职工得到更好的劳动条件保护。

(3)劳动合同期满,需续延至“三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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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该劳动合同,而需续延至“三期”情形消失,即婴儿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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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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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当减轻劳动量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设立相关的休息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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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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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应与以往的工资标准一致。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而不能减少其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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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注册资本金有多少钱企业实际就有多少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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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往来和消费中,企业注册资本往往在人们认知中代表着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也是侧面考量是否与其合作或者成为客户的一项衡量标准。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现在企业注册资本就能说明企业就实际拥有那么多资金吗?当企业实际没有注册资本对应的资金时,作为债权人又应该如何保证自身权益呢?可以找公司股东要求偿还债务么吗?今天雷石律师事务所的罗斌律师,说明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各位看懂后能够减少一些商业和消费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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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有多少钱, 
 企业实际就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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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变迁
说到公司注册资本,我们先看一下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变迁过程。
1993年的规定最严格,要求股东全部缴纳出资,而且需要验资。
2005年的规定趋宽松,可以分期,但有最长分期限制,有最低额限制。
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可以完全认缴,除了少数特定行业外,没有最低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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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2014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公司注册本缴纳方式变为了认缴出资制。什么是认缴出资制呢,通俗的讲:认缴出资金额就是股东愿意拿出来的钱数,但是,目前不一定全部拿出来,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拿出来。现在已经拿出来的钱数就是实缴出资额。比如: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两个股东,A认缴600万元,B认缴400万元,约定分两期出资,一期出资500万元,二期500万元。那么,第一期出资后,A拿出了300万元,B拿出了200万元,这时候,600万元和400万元就是认缴出资金额,300万元和200万元就是实缴出资额。

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实际有钱,与公司交易的人就比较安全。就像生活中,朋友向我们借钱,我们总是更放心地借给比较有钱的朋友。因为有钱的朋友,更不至于还不起,成为坏账。

可是另一方面,对出资的要求太高,会导致设立公司的门槛变高,资本的效率变低。假定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至少100万,且必须一次性缴齐,那么很多人就开不起公司;反之,一块钱,就允许你开公司,很多人就开得起公司。而且,按照前者的要求出资100万,实际上公司也未必马上就用100万去经营,这样会导致另外一部分出资是闲置的。

比如,如果允许不同股东随意地约定出资期限,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股东都愿意按照约定的期限缴付,但公司资金充沛使得催缴没有必要;当公司亏损需要资金时,股东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缴付出资,结果会发生纠纷。这种局面其实很容易理解。“股东”身份通常意味着权利而非义务,当公司经营风险开始显现时,尚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东本能地有侥幸心理和逃避倾向,由此滋生股东之间的芥蒂以及股东与公司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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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大家在商业往来和消费中,不能以原来固有的思想盲目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数额作为衡量企业实力的标准,因为可能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很大,但约定缴纳的日期在40、50年之后,企业现在并没有与注册资本金相对应的资金。所以要去查询相关企业的工商信息或委托律师做专业的尽职调查,了解清楚企业的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实际出资额、企业信誉、涉诉案件等信息之后综合评定企业信用。选择更靠谱的企业,尽量防止出现企业无法偿还债款或者轻信企业注册资本而导致损失的尴尬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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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二倍工资问题你分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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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纠纷案件也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对劳动者做出倾斜性保护,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败诉的占大多数,但在审判实践中,仍有劳动者败诉的案例发生。当前个别劳动者存在“任性维权”的情况发生,劳动者早分清相关问题,在提出诉求时应理性,可以减少吃亏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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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问题你分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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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自2014年4月24日受聘于某公司任工程师。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8月29日,张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项要求为某公司应当支付从2014年4月24日至2016年8月29日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8日作出裁决书,认定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均为4000元。


裁决书认为,张某于2014年4月24日至2016年8月29日在某公司工作,工作年限为2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公司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公司支付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4000元=44000元。张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11个月的二倍工资44000元。


那么,张某为何能获赔二倍工资?二倍工资计算多长时间?两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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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首先解决第一个问题,张某为何能获得二倍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某受雇于某公司,与该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张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既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时,也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张某有权获得两倍工资。

其次解决第二个问题,张某获得二倍工资的时间应该多长呢。其实,实践中各地的标准不一,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北京法院对于获得二倍工资的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大多数都认为以11个月为上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公司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6年8月29日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公司只需支付自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张某。

最后解决第三个问题,张某获得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很多人将”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实发工资包括提成奖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资来参考,并且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本案中,张某的实发月工资为4000元,所以计算标准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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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涉嫌跨境电信诈骗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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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信诈骗是近年来频率高发的一类犯罪形态,此类犯罪有成熟的诈骗犯罪集团,犯罪窝点通常在两个国家以上,犯罪模式日趋组织化、分工化和专业化,因此人民群众很容易被其所蛊惑,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电信诈骗集团热衷于进行跨境诈骗,其实就是因为监管难、取证难,给他们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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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跨境电信诈骗的证据问题




雷石普法|涉嫌跨境电信诈骗的证据问题法治前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8日发布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专门对跨境电信诈骗的取证问题作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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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境外实施犯罪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
  对在境外获取的实施犯罪的证据,一是要审查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对基于有关条约、司法互助协定、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或通过国际组织委托调取的证据,应注意审查相关办理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取证程序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不具有规定规范的,一般应当要求提供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由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三是对委托取得的境外证据,移交过程中应注意审查过程是否连续、手续是否齐全、交接物品是否完整、双方的交接清单记载的物品信息是否一致、交接清单与交接物品是否一一对应。四是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要审查其是否按照条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公证和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对电子数据应重点审查客观性。
  一要审查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真实性。通过审查存储介质的扣押、移交等法律手续及清单,核实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收集、保管、鉴定、检查等环节中是否保持原始性和同一性。二要审查电子数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完整。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核实电子数据是否从原始存储介质中提取,收集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对从境外起获的存储介质中提取、恢复的电子数据应当进行无污损鉴定,将起获设备的时间作为鉴定的起始基准时间,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完整。三要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通过审查在案言词证据能否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不同的电子数据间能否相互印证等,核实电子数据包含的案件信息能否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三、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认定被害人数量及诈骗资金数额的相关证据,应当紧紧围绕电话卡和银行卡等证据的关联性来认定犯罪事实。一是通过电话卡建立被害人与诈骗犯罪组织间的关联。通过审查诈骗犯罪组织使用的网络电话拨打记录清单、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号码的陈述以及被害人提供的通话记录详单等通讯类证据,认定被害人与诈骗犯罪组织间的关联性。二是通过银行卡建立被害人与诈骗犯罪组织间的关联。通过审查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客户通知书、诈骗犯罪集团指定银行账户信息等书证以及诈骗犯罪组织使用的互联网软件聊天记录,核实聊天记录中是否出现被害人的转账账户,以确定被害人与诈骗犯罪组织间的关联性。三是将电话卡和银行卡结合起来认定被害人及诈骗数额。审查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的时间、向诈骗犯罪组织指定账户转款的时间,诈骗犯罪组织手机或电脑中储存的聊天记录中出现的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和转账时间是否印证。相互关联印证的,可以认定为案件被害人,被害人实际转账的金额可以认定为诈骗数额。


四、有明显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都涉案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各环节分工明确。对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规定,有明确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虽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出资筹建诈骗窝点、掌控诈骗所得资金、制定犯罪计划等起组织、指挥管理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负责协助首要分子组建窝点、招募培训人员等起积极作用的,或加入时间较长,通过接听拨打电话对受害人进行诱骗,次数较多、诈骗金额较大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诈骗次数较少、诈骗金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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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也在此提醒人民群众,接到陌生电话尤其是涉及到需要转账、提供银行账号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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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借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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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最常用以“打个借条”的方式来向对方求取借款。当对方无力偿还债务时,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就会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你知道借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吗?今日雷石律师给大家普及关于借条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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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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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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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诉讼中,出借人享有让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但出借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形式该权利,否则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还款,出借人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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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诉讼的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并约定一次性还款的,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如果借条注明了分期还款,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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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断诉讼时效可以变相延长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消失后,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为了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错失应有的权利,债权人可以:


1、事后和对方签署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但注意如涉及到有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不然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2、向对方当面送交催款函等文书。要注意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


3、向对方发送邮件或短信。要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4、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妇联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权利,但注意诉求内容并保留书面记录。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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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条超出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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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借条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遇到老赖,不要一时冲动用暴力解决问题,寻求法律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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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遗赠扶养协议——解决空巢老人的后顾之忧

雷石普法|遗赠扶养协议——解决空巢老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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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养老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老年人担忧自己不能老有所终,老有所养。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今天来带大家聊一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遗赠扶养协议——解决空巢老人的后顾之忧



遗赠扶养,解决空巢老人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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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雷石普法|遗赠扶养协议——解决空巢老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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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1、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3、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雷石普法|遗赠扶养协议——解决空巢老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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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1]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雷石普法|遗赠扶养协议——解决空巢老人的后顾之忧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乎”赡养老人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传统美德,当老人在晚年生活不能得到保障时,相信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决这些后顾之忧。同时也要提醒各位老年朋友们,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前一定要考虑到可以解除该协议的情形,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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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不用诉讼就可以执行欠债人财产的快捷方法

雷石普法|不用诉讼就可以执行欠债人财产的快捷方法雷石普法
在生活中经常出现欠债不还的现象,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是老百姓们最容易想到的方式,但诉讼程序有时周期会相对较长,对于标的额不大的或者出借人想尽快要回借款的情况时,雷石律师事务所的罗斌律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和相关注意要点。
雷石普法|不用诉讼就可以执行欠债人财产的快捷方法

不用诉讼就可执行欠债人财产的快捷方法




雷石普法|不用诉讼就可以执行欠债人财产的快捷方法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就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民诉解释》第429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雷石普法|不用诉讼就可以执行欠债人财产的快捷方法

申请支付令需具备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要点:向欠债人要的债只能是金钱或有价证券、票据。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要点:已经到期的债,没到期的债不能申请;数额确定并有证据证明是这么多数额的债,只要是有证据能证明债款数额的就可以,没要求一定要有借条或借款协议,当然有借条或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债款和利息的更有利。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要点:对待给付就是互负权利义务的债,比如大肠和小明约定,大肠给小明汽车,小明给大肠购买汽车的钱,因为大肠没有给小明汽车,小明没有给大肠购买汽车的钱,这时就是对待给付的情况,此时不能申请支付令,换言之只能是债主方不欠欠债人任何东西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支付令。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要点:能找的到欠债人,能找到的标准:有明确的能送达法律文件的地址。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此次《民诉解释》第427条对督促程序的管辖作出进一步规定,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要点:诉前保全和支付令只能二选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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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该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督促程序中的审查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审理,督促程序中的审查是非实质性的,即人民法院只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而不经过债务人的答辩,并且法院不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开庭调查与审理。而普通程序中的审理是实质性的,不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材料,而是采取传唤当事人,赋予被告答辩权,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并在审理的基础上对该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做出职务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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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制作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即应当送达债务人。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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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制作发出后,即产生督促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即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要点:欠债人15日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15日内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依然是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力),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欠债人依然不还钱,债主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欠债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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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雷石普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雷石普法
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那么什么情况下不构成共同犯罪呢?请看下文雷石律师解答。


雷石普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雷石普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一、共同的过失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则必须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为的行为,故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张三、李四是同一装修公司的工人,二人在楼房装修时违反规定在楼上往下扔杂物,将一过路人砸伤,对张三李四则应分别定过失致人伤害罪。
雷石普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二、故意、过失犯罪结合,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一人出于直接或间接的故意而实施的某一行为,与另一人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施行的某一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医生张三为杀李四故意加大处方的药量,护士王五因工作不上心未发现而直接用药,造成李四死亡。则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而王五因过失构成医疗事故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雷石普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三、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张三、李四不约而同意图杀丙,张三开了一枪,李四开了一枪,二人是同时犯,因无共同犯意的联络,故不是共同犯罪,按各自所犯罪名论处。
雷石普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四、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
对共同犯罪的范围的界定要求行为的同一性。若其中一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又犯其他罪的,则超出的部分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行为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张三、李四共谋入室盗窃,张三在户外望风,由李四入室行窃。李四入室行窃后,又将熟睡的王五强奸。则此案中李四的强奸行为已超出盗窃的共同范围,张三与李四不是强奸罪的共犯,只是盗窃罪的共犯,李四应独自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雷石普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五、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等行为
由于中国受几千年封建礼教的影响,例如儒家经典《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朋间一些窝藏、包庇的行为,因事先无通谋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使是事先已明知其犯罪行为,但因未参与该犯罪行为,也不构成共犯,而只以窝藏、包庇、销赃的行为性质单独定罪。
雷石普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六、法人犯罪,对其不以共犯论
单位犯罪不分主从,实行双罚制,只对法人定一罪,尽管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也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责任人与法人单位间不是共犯关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也有例外,即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犯罪及自然人与某单位勾结,则可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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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小孩可以收礼物吗——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

雷石普法|小孩可以收礼物吗——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

雷石普法

互赠礼物的方式已成为家人朋友之间表示亲密关系的常态化形式,那么赠与给一个三岁小孩一台高级游戏机,孩子有权利收受礼物么,孩子家长有权拒绝接受礼物么?本期将为大家阐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小孩可以收礼物吗——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



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




雷石普法|小孩可以收礼物吗——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


法律条文阐释


雷石普法|小孩可以收礼物吗——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接受赠与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根据法条内容可知,一般八周岁以下的孩子收受礼物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收受纯获利益的赠与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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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述


八周岁以下的儿童辨认仍然非常欠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需要对该行为以及行为后果有充分认识和判断的。要区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接受赠与物的行为。低龄儿童接受了别人给的棒棒糖,可以看作事实行为,不等同于儿童实施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有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往往要等到事后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断出来,如果所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所承受的负担,就属于纯获利益。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对儿童的辨识能力要求更高,如果赋予八周岁以下儿童可以独立实施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容易使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亲戚朋友在佳节期间给孩子贵重礼物、红包等,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未满八周岁的儿童无权接受赠与。但从人情世故来讲,赠送小孩红包、礼物等多意味着维护长辈之间的亲密关系,家长有权代理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接受赠与。同样,若家长,即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不希望收到此份礼物,家长是有权利拒绝接受礼物的,这不会影响到未满八周岁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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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认定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对诉讼策略的影响

雷石普法|认定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对诉讼策略的影响雷石普法
现行法律并未对挂靠经营的含义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意义上的挂靠经营是指经营主体(多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另一经营主体(多为具备一定实力、信誉、资格的国有或者集体法人企业)协议约定,由挂靠方使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企业提供挂靠费用的经营形式。挂靠经营一般指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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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对诉讼策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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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处理的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依据挂靠经营合同所产生的内部法律关系争议。在挂靠企业对外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根据纠纷的具体类型确定案由起诉,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挂靠经营多见于建设工程、货运车辆运输、医疗经营、进出口贸易、重型机械经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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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挂靠经营?



实践中,当事人为避免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风险,往往采取多种名目的合同形式,例如合作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管理服务合同等。在审查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时,不能单纯依照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名称确认法律关系性质,应通过审查合同条款,甄别实际是否符合挂靠的法律性质。尽管现行法律并未对挂靠经营的含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一般而言,挂靠经营主要认定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被挂靠方享有某一领域的经营资质;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质对外经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没有劳动关系或者隶属关系;挂靠方以自己享有权益的财产进行经营;挂靠方在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靠方向被挂靠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应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与权利义务分配的实质出发确定是否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挂靠经营与承包经营有何区别?



承包经营虽然也是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也具有一定独立核算和自主经营的属性,但是其与挂靠经营存在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承包经营是发包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或者内部管理形式,承包人不具有任何外部的独立地位;挂靠经营的本质是挂靠方借助被挂靠方的资质,其实际的经营主体与表征出来的经营主体不一致。第二,在行为目的及利益分配关系上,承包经营是以实现发包企业的经营利益为目的,通过约定承包人获取一定经营利益的方式,对经营利益进行内部分配;挂靠经营以挂靠方实现经营利益为目的,被挂靠方通过挂靠经营仅收取一定的费用,利益分配一般较为固定。第三,承包经营主体之间的独立程度与挂靠经营不同。承包经营的承包人一般是发包企业的内部人员,与发包企业具有隶属或者管理关系,在生产资料和人力资源方面,发包企业一般为承包人提供场地、设备、原材料及劳动力;挂靠经营中,挂靠方一般利用自己独立的资产进行经营活动。

挂靠经营与委托代理有何区别?



挂靠经营与委托代理的相似之处是挂靠方和受托人都是以委托人或者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委托人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受托人除享有委托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不享有其他权利,也不必履行其他委托合同之外的义务;挂靠经营中双方与外部产生的纠纷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案件具体情况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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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当前民事经济活动中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建筑领域,此种情况更为普遍。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虽是建筑公司订立的,合同履行中却是个体施工队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中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诉讼中建筑领域常见的挂靠纠纷类型多种多样,但比较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被挂靠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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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认定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对诉讼策略的影响雷石普法|认定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对诉讼策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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