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资讯 | 昌平分所正式设立,踔厉奋发共谱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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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时节,雷石律师事务所迎来了律所发展壮大的又一个里程碑——北京雷石(昌平区)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并全面启动运营。
北京雷石(昌平区)律师事务所隶属于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24日获得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具备分所设立的条件。雷石昌平分所是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国内的第6家分所,北京市第2家分所,雷石昌平分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纪科技大厦,在京藏高速出口附近,交通便利,依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毗邻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多所双一流A类高校及众多企业,周边配套设施完善。雷石律所将以昌平区分所为一站式专业服务平台,汇集全所服务能量与资源,协力促进昌平区域、延庆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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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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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海国际南区4号楼2层。雷石律所拥有一批同时具有准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资格的双证或多证律师。全力于打造服务流程标准化、个案服务精准化、业务管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和律师执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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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分所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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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成立以来,持续为大型国(央)企、地方政府、拟上市公司以及诸多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安全、股权激励、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及辩护等法律服务,目前已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未来,我们将致力于服务更广泛的公司客户,为中国的企业发展助力,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雷石昌平分所的正式设立,标志着雷石律所的业务发展进一步突破,坚信雷石的未来一定可以创造更加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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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新要点

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对此总结以下几点:

01


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




该保障法严禁违背女性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女性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压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用人单位、住宿经营者、媒体等主体责任。
通过对性骚扰行为的界定,使得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对性骚扰行为有了具体的参考标准。另外,该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禁止性骚扰行为纳入规章制度,设置投诉渠道,对受害女性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提供心理健康咨询等。

02


女性同男性享有平等的财产权




该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将有力保障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有效阻止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等问题的发生。

03


为女性提供和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该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04


加强对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首先,进一步深化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
其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另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最后,该保障法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做“甩手掌柜”,而是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编辑:孙鹤

雷石普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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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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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资讯 | 何人可:中国企业破产法简论

01


前言




11月4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培训讲座。雷石律所的何人可博士就中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培训讲座。何人可德国耶拿大学法学博士,青岛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实务经验。曾担任德国汉堡Rat & Tat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负责人。2012年起为德中法学家协会会员。对海外投资移民,欧洲商标专利申请上有独到见解。目前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并购、破产重整,科技法律纠纷等领域。

02


讲座要点




何人可博士首先介绍了企业的破产程序,包括企业清算程序和企业重整程序的流程这两个方面。具体讲述了申请企业破产和重整的要求、权利人、管辖法院、申请文书等。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的整个司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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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梳理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和职能权限,概况性介绍了如何书写清算计划和重整计划。

雷石资讯 | 何人可:中国企业破产法简论

再次为各位律师讲解了企业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组成、行使职能方面的“五见”和“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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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何人可博士又为各位律师推荐了关于中国企业破产法实务和理论相关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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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结束后,各位律师就本次培训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分享,何人可博士也进行了详尽的解答。参与此次讲座培训的各位律师表示深受启迪,收获颇多,增长了才干,开阔了视野,提高执业本领。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每一位律师做系统培训,不断完善学习培训的管理制度,实行实务分享,帮助每位雷石人成长,重视法律后备力量的人才储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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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假离婚”财产分割约定的效力

“假离婚”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那么,如何评价“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应否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1


基本案情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海淀某小区201号房子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北京海淀区某小区201号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朝阳区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同意复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坚决要求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主张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2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海淀区房屋、朝阳区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海淀区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结合海淀区房屋出售、朝阳区房屋购买的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
故法院最终认定海淀区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朝阳区房屋以及盈余房款均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03


律师观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法律上并不承认假离婚,对自己的婚姻和感情没有百分之一百的信心,采取此种方式可能最后的结果是假戏真做。万不得已在有假离婚的需求时,也不妨找个专业的律师帮忙分析一下其中利害关系,给出更合理的方案或建议,否则将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陈淑馨
编辑:孙鹤

雷石普法 | “假离婚”财产分割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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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适用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规则吗?

在股权交易中,受让人尚未支付的到期股权价款的金额已达到股权转让款的五分之一时,出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一并要求受让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吗?

01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于2013年5月2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双方约定:林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6.35%股权转让给李某。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即2013年5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于2013年5月2日依约向林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
因李某逾期未向林某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林某于同年10月11日,以公证方式向李某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李某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次日,李某即向林某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林某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李某支付的全部转让款。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林某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主张其继续履行合同。
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前,故本案争议焦点是,林某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林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行为是否有效?

02


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行为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买卖行为显著不同,股权转让以获取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通常会考虑公司资产移交、债权债务清理等因素,股权转让各方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发生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为:
第一,买受人分三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第二,分期付款买卖多发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为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
第三,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为授信人的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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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城市户籍子女能不能继承父母的农村宅基地?

关于城市户籍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农村宅基地?宅基地相关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律师为您一一解读。
首先、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何限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建设,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再次、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继承?
分为两种情况,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很多村民由于进城居住生活,考虑到农村房屋闲置,便产生了出售房屋以获取相应财产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1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边奎宁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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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同居不同命”

01


案情摘要




2018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在明知甲某的丈夫乙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趁乙某服役之际,与甲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造成甲某、乙某夫妻关系破裂。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破坏军婚罪被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2021年2月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02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明知甲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法院认为




被告人明知甲某是现役军人之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宜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04


律师观点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亲属的感情,因此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实践中,往往“通奸”与“同居”的区分是案件认定的难点与痛点。现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大多采用“时间+结果”来进行区分:当双方持续时间长,具有延续性、稳定性、高频性,在经济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甚至产生怀孕、堕胎等严重后果的,已构成了“同居”,对亦对他人婚姻造成了破坏;同时相关机关在进行处理时亦应注重对重婚行为进行审查,确保精准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0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四条: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该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徐维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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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民间借贷之诉。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准确剖析,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使得委托人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01


基本案情




单某与游某通过其合作伙伴相互认识,双方合作投资炒股,2019 年12 月25 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借款合同,实际为共同投资的合同。合同签订后,游某将5000 万元汇入单某银行账户,单某收到汇款后,按照合同约定以 5000 万元为劣后,融资了 2.5亿元,资金到位后,该笔资金由单某与以游某名义设立的公司共同进行股票投资。因股票市场波动,导致双方共同投资的股票发生严重亏损。为了推卸责任,避免承担损失,游某将其与单某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转让给雷某,雷某受让债权后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将单某诉至长沙是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认定案件事实,并出具判决,单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单某委托后,迅速成立案件小组,由谭伟律师作为主办律师开展工作。通过对案件的仔细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证据后发现,本案一审法院仅以合同名称为《借款合同》即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并未对合同实质内容进行审理,且一审法院也未能查清所谓“借款”资金来源。综上谭伟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根据已掌握的关键信息和相关证据,谭伟律师结合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制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诉讼策略。二审期间,谭伟律师对于上述具体问题提出异议,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雷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022年9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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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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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20年7月18日10时6分许,林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连潘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连潘路融侨东区门口斑马线路段时,与孙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过斑马线,两车刮碰,造成两车受损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因治疗住院13天。孙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自行前往福建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孙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800元。

另查,林某某系美团众包平台骑手,与福建某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福建某公司为其购买了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保险)骑手意外险保险单。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林某某与富邦保险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富邦保险向孙某某支付所有约定赔款后,对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终止,孙某某、林某某不得再就本案事故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向富邦保险主张任何权利等内容;后按照协议约定,富邦保险已经一次性赔偿孙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赔偿项目合计88671元。

之后,就此次交通事故孙某某又将林某某与福建某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共计267906.24元,扣除富邦保险已支付的88671元,林某某与福建某公司还应对剩余179235.24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本案中林某某系在进行配送服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系执行福建某公司的工作任务,本案相关民事责任应由福建某公司承担,林某某不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审法院判定孙某某损失共计204647.02元,扣除富邦保险已支付的88671元,福建某公司还应赔偿孙某某款项共计115976.02元。福建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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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碰撞驾驶电动自行车过斑马线的孙某某,林某某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关于本起事故的经过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义务人,鉴于林某某系美团众包平台骑手,与福建某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福建某公司与林某某就领取配送任务的劳务内容、方式、酬劳等均有约定,双方已经形成劳务关系。另外,福建某公司提供的跑单记录显示,林某某于事故发生当日9时45分完成配送任务,于当日10时6分发生事故,基于配送工作需要接单、取餐、配送等环节,故认定林某某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单期间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福建某公司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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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中,关键问题是林某某与福建某公司是否形成劳务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林某某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情形。对此,法院结合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约配送员协议》、林某某所从事职业的行业性质以及本案事故发生的具体时刻,综合考虑后得出林某某与福建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且事故发生时林某某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故对于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林某某作为员工无需对孙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福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孙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厘清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合作用工企业之间相关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表明了司法机关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鲜明导向,对于依法规范督促平台完善用工制度保障,稳定互联网平台形态行业就业,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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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郝兆丽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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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治要闻

公安部:国庆期间全国刑事警情同比下降17.5%

截至10月7日19时,国庆长假期间全国刑事警情同比下降17.5%,72场大型活动安全顺利举行,各重点旅游城市和4A级及以上景区秩序井然,较大交通事故同比下降58%,全国道路交通总体安全平稳有序。
节日期间,全国公安机关持续保持最高等级社会面巡防勤务,累计投入社会面巡逻防控民警辅警770万人次,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350万人次,有效提升见警率、管事率,不断巩固深化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成果经验,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加强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切实维护良好治安秩序。





三部门集体约谈部分光伏企业及行业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有关要求,为深入引导光伏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三部门有关业务司局在组织开展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对接的基础上,近期集体约谈了部分多晶硅骨干企业及行业机构,引导相关单位加强自律自查和规范管理。






中央网信办持续深入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
中央网信办深入推进“清朗·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专项行动,继开展四川泸定地震网络谣言溯源处置工作后,督促网站平台进一步全面排查整治涉突发事件、疫情防控、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网络谣言。截至目前,重点网站平台共处置传播网络谣言账号2800余个,第一时间溯源并关闭首发账号,有力震慑造谣传谣行为。
据悉,中央网信办将持续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督导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测和查证处置,依法从严惩治造谣传谣行为,并陆续公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曝光,引导广大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我国拟用三年时间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为推动司法所工作高质量发展,司法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加强司法所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行动方案明确,要切实履行司法所在调解工作中的日常指导职责,依法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升调解工作水平,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依托司法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动司法所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建立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不断提升基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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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热点

“2022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云大赛”圆满结束

9月30日,由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指导、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主办、法治网承办的“2022全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知识云大赛”(以下简称“云大赛”)活动圆满结束。活动期间,社会各界学法热情高涨,“网信普法”成为广受关注的网络热词。
从9月1日“云大赛”启动到9月30日结束的一个月内,在各级网信部门的精心组织下,来自各行各业的广大网民积极报名、踊跃参赛,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了更好地落实网信普法宣传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今年“云大赛”精心设计全新题库,题目覆盖面更广,实践性更强,为广大参赛人员提供了更丰富的学习内容。据统计,本次云大赛报名参赛人数超220万,竞赛访问量逾1.64 亿。






中共十九大以来中国共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7.3万个

中共十九大以来,截至2022年8月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7.3万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41.0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4.3万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整治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深化纠治“四风”的重要内容,立足职能职责,督促职能部门,聚焦关键领域,抓住关键环节,集中开展整治。特别是党中央作出为基层减负的决策以来,每年中央纪委全会均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为基层减负作出部署。要始终保持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督促落实好基层减负各项措施,不断健全基层减负的长效机制,强化并充分发挥常态化整治工作合力,让减负成果更好惠及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






我国综合性太阳探测卫星“夸父一号”发射成功

10月9日7时43分,我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二号丁运载火箭,成功将我国综合性太阳探测卫星先进天基太阳天文台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
先进天基太阳天文台参考中国古代神话,命名为“夸父一号”,是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先导专项继“悟空”“墨子号”“慧眼”等卫星之后,研制发射的又一颗空间科学卫星,实现了我国天基太阳探测卫星跨越式突破。






国家统计局:“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丰硕 多边金融合作支撑作用显现

国家统计局10月9日发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统筹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2021年末,我国已与145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
“六廊六路多国多港”标志性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中老铁路全线开通运营,中巴经济走廊“两大”公路顺利完工并移交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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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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