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出卖人享有的承兑汇票遭拒付时,可以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吗?

01


基本案情




2017年,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两台切割机,金额共计11万元。甲公司按约交付了切割机,乙公司通过网银转账向甲公司支付了3万元,又向甲公司背书转让金额为784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作为货款支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此后,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而遭银行拒付。甲公司遂向丙公司支付票款78400元。甲公司支付该款后,向乙公司起诉主张该款。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明确向乙公司主张合同价款,不选择行使票据追索权。

02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乙公司为支付合同对价向甲公司交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作为出卖人即享有原因债权(合同价金请求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两种债权。根据票据性质和功能,债权人应当先行使票据债权,如不能得到满足,可再行使原因债权。因案涉票据已遭银行拒付,故甲公司行使票据债权已无法获得相应对价,甲公司可行使原因债权,即要求乙公司支付对应的合同价款。当然,甲公司在票据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继续行使票据追索的权利,其有权进行选择,现甲公司明确要求行使合同价款请求权来实现债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

03


小结




本案中,甲公司明确向乙公司主张合同价款,舍弃行使票据追索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实务中,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承兑汇票,出卖人即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当票据付款请求无法实现时,出卖人除了享有票据追索权外,也享有债权。出卖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乔鲁宁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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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解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划分问题

01


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审议批准公司对股东或对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和负债行为。董事会的职权包括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担保、负债、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人事任免等。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公司股东崔某认为《公司章程》分别将审议公司对外担保、负债、人事任免的权限赋予董事会、股东会,权限相抵触,会导致公司董事会越权行使股东会的法定权利,损害股东利益,破坏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崔某诉讼请求:确认公司章程中约定上述董事会的职权的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董事会职权是公司章程内容之一,除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至十项职权外,公司章程有权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并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对全股股东依法有约束力。法院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02


典型意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一经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通常情况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划分是比较明显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的是所有者权利,董事会行使的是管理者权利。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是无限的,而董事会的权力是有限的,既可以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给予更宽泛的职权,也可以被限缩为很小的职权范围。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解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划分问题。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故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婧怡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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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7日,注册资本1亿元,原股东为甲、乙、丙,其中甲实缴出资额为6600万元,持有该公司66%的股权。甲与其妻丁于199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并2017年7月10日判决离婚。
2016年7月28日,甲与B公司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因双方曾签订《定做买卖合同》,甲欠B公司合同款4700万元及逾期利息;为尽快兑现上述款项,甲自愿以其享有的A公司66%股权折抵4700万元合同价款及逾期利息,B公司同意受让该股权。后A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甲与B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权。2016年10月11日,甲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次日将案涉股权变更登记至B公司名下。后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

02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与B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合法的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法律亦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配偶同意。未经配偶同意,股东独自对外转让股权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共有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03


律师解读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该股权的财产权及其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对该股权的财产权及其收益共同共有,除非夫妻双方就此作出特别约定。
二、基于提高股权流转的效率和维护股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只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善意有偿受让股权的,原则上不会因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未获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如果股东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恶意转让股权,侵害配偶一方的财产共有权,且受让人对此明知的,则配偶一方有权主张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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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资讯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公益普法在行动

10月4日下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平谷区马昌营村党群服务中心举办了公益普法活动。活动当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为居民们进行了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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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听得非常认真仔细,居民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收获颇多。律师一一解答了居民们咨询的问题后,圆满的结束了此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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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为社区居民“送法上门”,有力地提高了社区内居民的法律意识,规避了法律隐患,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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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家有情怀的律所,离不开责任与担当。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不忘社会责任,积极将公益法律服务和业务办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和承办公共法律事务有效结合起来,注重公益普法的实效化。

雷石资讯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公益普法在行动

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专业优势和执业实践经验,无疑是公益法律服务最合适的主角担当。担当起公益普法的主力军,律师和律所责无旁贷,这是一种公益之心,也是一种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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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10月新规即将实施!
一批新规跟生活息息相关
一起了解↓

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News




新版道路交通标志国家标准实施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将于10月1日实施。

新版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注意积水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

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News




私家车10年内仅需上线检测2次

《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放宽私家车检验周期,10月1日起实施。

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只需要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

超过10年的非营运小客车和摩托车,每年上线检验1次。

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News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电子烟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对雾化物杂质和污染物中如重金属、砷等进行了限量要求。明确了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最大使用量。并要求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届时所有水果味电子烟将下架,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只提供国标烟草口味电子烟和具有儿童锁的烟具。



News




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

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的关于正式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称:

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0月1日起,获准注册证变更的特殊化妆品,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向国家药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服务部门交还其持有的纸质注册证。



News




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

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



News




首次申领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启动

公安部日前制定并印发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

今年10月1日起,除前期先行试点的京津冀、长三角、闽赣、粤湘、川渝黔等区域外,全国其他省市逐步启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News




“霸屏广告”乱象加强整治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将于9月30日起施行。

《规定》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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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2年,东北石油大学经黑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有偿转让安达校区国有资产,批复有偿转让价格为6500万元。2002年至2003年,东北石油大学与深圳新世纪公司先后签订了《买卖意向书》、《置换协议》、《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合同签订后,东北石油大学将安达校区资产交付给深圳新世纪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深圳新世纪公司向安达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3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向东北石油大学出具了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

2006年,东北石油大学与深圳新世纪公司签订《会议纪要》对《置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执行做出调整,约定原定由深圳新世纪公司承建的体育馆工程改由东北石油大学自行建设,原用于体育馆工程建设的6500万元资金分两步支付,第一步由深圳新世纪公司支付现金4000万元,依照工程进度分期到位;第二步剩余的2500万元由深圳新世纪公司在双方后续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盈利中优先支付。

若东北石油大学提供不了后续项目,深圳新世纪公司付清4000万元建设资金后,视为协议执行完毕。《会议纪要》签订后,深圳新世纪公司未再向东北石油大学支付任何资金,东北石油大学新校区体育馆等工程仍未开工建设,亦未经审批立项

02


裁判要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该经济行为无效”的规定系部门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作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未经评估则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国有股权未经评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03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拟转让国有股权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的裁判观点认为,国有股权未经评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经实务经验表明,未经评估会带引起重大的法律风险和纪律处分风险。为了合规、稳妥起见,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转让或者收购国有股权,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股权入市交易的法定程序,如审批、资产评估、审计、进场交易等。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应对涉及的股权交易的法定流程进行充分的调研,对于股权交易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的流程、审批时限等,做好必要的功课,避免因而陷入泥潭。

2、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应树立敏感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合规经营,避免国有资产受损,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国有企业更应当重视律师的作用,不要削减律师费用,对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文件起草、尽职调查等事宜,应聘用专业律师和团队进行审查。


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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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资讯 | 毛伟律师《资本市场法律实务》讲座成功举办

2022年9月29日下午14时,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毛伟律师莅临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举办“资本市场法律实务”专题讲座。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民商部主任焦丽丽及雷石律所部分律师参加了此次讲座。

雷石资讯 | 毛伟律师《资本市场法律实务》讲座成功举办

01


资本市场改革背景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健全债券市场及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李克强代表中央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表示,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规范发展债券市场。

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发出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意见要求完善股票市场的基础制度,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改革和完善股票市场的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

讲座开始前,毛伟律师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陈影主任、郭志坤主任助理的带领下参观了雷石通州分所文化墙、工位区、党建室等区域。毛伟律师对雷石律所的快速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希望雷石律所立足通州不断壮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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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讲座要点




中国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能加快企业建立现代治理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商界巨头和行业旗帜,并最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讲座中,毛伟律师主要围绕着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以及注意事项展开讨论。

首先,毛伟律师提出了企业上市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法定程序及监管机构对企业上市审核的基本原则,并列举出中介机构需要对企业的哪些事项进行核查及如何进行核查等,且毛伟律师表示,企业在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应尽早改制、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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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中介机构审查企业能否上市时,毛伟律师强调需要关注企业上市审核的五大红线。第一大红线是财务指标异常,第二大红线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第三大红线是独立性存在疑问,第四大红线是虚假财务报表、瞒报内控事故,第五大红线是设置关联交易、隐藏实际控制人。

再次,毛伟律师对近年企业上市被否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汇总得出,企业上市被否的原因主要有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规范运行、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主体资格、募集资金运用等七个方面,其中,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规范运行、会计核算是企业上市被否的四大主因,占被否原因的80%。当然,这四个问题也是上市审核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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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毛伟律师讲到,当企业进行发行上市可行性研究,满足上市要求后,应当根据自身现状决定在哪个板块上市。在此,毛伟律师建议要多关注科创板,因为其是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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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全体与会嘉宾对毛伟律师干货满满的讲座表示诚挚的感谢,并就讲座主题与毛伟老师进行了深入交流,讲座在热烈的交流分享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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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下午14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形象大使、形象代言人聘任仪式在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顺利举办。经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合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聘任王鹏举律师为雷石形象大使、吉喆同志为雷石形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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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仪式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郭志昆律师主持并宣读聘任决定,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主任焦丽丽律师为二位颁发聘书,王鹏举律师与吉喆同志作表态发言并签署品牌建设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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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举律师表示,”品牌要紧密围绕律所的愿景、使命、理念、战略、目标、价值观、客户定位与发展路径等为中心开展工作,保证品牌工作不偏离核心价值观,通过品牌工作,对内塑造凝聚力,对外传播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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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品牌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内是文化,对外是品牌。腹有诗书气自华,内部文化建设是律所外部文化品牌传播的基础。律所要营造家一样温暖的氛围,凝聚人心,唤起每个人的梦想与激情,让律师打心底里热爱自己的团队与律所。
吉喆同志表示,“优秀的企业文化,一方面对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发挥巨大作用,独具特色的的优秀律所文化能产生巨大的品牌效应。另一方面加强律所文化建设,能够科学整合律所服务要素,促进律所和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增强凝聚力,使律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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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拥有的良好品牌和企业文化也是重要的推广途径之一,那就相当于律所“名片”,在现代信息化时代的竞争中是一个特别有利的“法宝”。建设优秀的律所文化,是成功塑造律所品牌,广纳社会各界贤才,不断提高社会信誉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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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01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6日朱某军与四中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挂靠期间为三年,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

挂靠期间,朱某军中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国土资源局(后更名为自然资源局)发包的案涉工程并进行施工,现已竣工验收。之后,中某公司向国土资源局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我公司中标的由贵单位2016年发包的‘镇托海村土地开发(占补平衡)项目’工程,一直由挂靠在我单位的朱某军先生与贵局实际联系并承包本项目,。

2018年1月31日,朱某军以中某公司、某国土资源局为被告,起诉请求判令中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058300元,某国土资源局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利息1025800元由中某公司承担。

02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朱某军与中某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约定:中某公司同时协助朱某军办理收付工程款,并未约定被挂靠方中某公司向朱某军支付工程款,同时,某国土资源局亦未实际向中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故朱某军主张中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无合同及事实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但中某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一、二审判决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判决中某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朱某军挂靠中某公司借用其资质与某国土资源局签订案涉施工合同,中某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欠缺与发包人某国土资源局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朱某军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某国土资源局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朱某军有权直接向某国土资源局主张工程款。

03


小结




本案中,朱某军借用中某公司资质签订施工合同,中某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故实际施工人朱某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被挂靠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应支持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挂靠方与发包人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乔鲁宁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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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行“通道”产品吗

01


基本案情




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B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及未登记机构C。根据合伙协议职责划分,机构C负责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后管理。同时,机构C将收取部分基金管理费。

02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

上述案例中,机构C并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的资质,但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机构C控制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A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成为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

其次,基金管理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私募基金中收取的固定费用,用于覆盖私募基金日常开支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础运营成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项下的专属费用科目,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基金管理费”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上述案例中,机构C作为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违反基金管理费仅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要求。

综上,基金业协会认为上述私募基金不符备案要求,已对其不予备案。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晓娟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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