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预告 | 资本市场法律实务


律师简介


讲座预告 | 资本市场法律实务

毛伟

中国民主同盟盟员、、资本市场部主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专业领域:金融资本法律服务、新三板挂牌
并购重组(含房地产并购、借壳上市)、境内外
IPO、上市公司再融资法律事务

时间:2022年9月29日    下午14:00

地点: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多媒体会议室

主题:资本市场法律实务

01


嘉宾介绍




毛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第十二届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实务导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实务导师。

执业以来,主要从事企业法律服务的工作,业务专长为国企改革、企业境内外改制上市、私募及外商投融资、境内外并购重组、金融不良资产等业务,完成过若干具有重大市场影响力的标志性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项目,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担任《中国发展观察》、《国资报告》等权威刊物的法律顾问。

近年来主办了中石化集团非主业剥离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海淀科技金融集团、大连港集团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主办了利君实业(股票代码:002651)主板上市、易华录信息(股票代码:300212)创业板上市、旋极信息(股票代码:300324)创业板上市、大明国际(香港主板上市)。承办了江苏新日(股票代码:603787)主板上市、奥飞动漫(股票代码:002292)中小板上市、无锡双象(股票代码:002395)中小板上市、上海新阳(股票代码:300236)创业板上市、普邦园林(股票代码:002663)中小板上市、德朗国际(新加坡上市)等全国各地上百家企业的境内外上市(IPO/红筹)、新三板、投融资(PEVC)、企业重组改造、资产重组、股权、资产转让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常年在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点睛网、京师律师学院、董秘一家人、各地金融办国资委等机构讲授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法律实务课程。同类型的课程亦在民政部机关公务员在线学习平台及全国各省干部学习平台播放。

02


社会兼职情况




毛伟律师任最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长三角资源环境研究院兼职教授、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理事、中国-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养老地产与大健康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一带一路”战略研究院高级顾问、中国阿拉伯交流协会副秘书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京师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民盟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朝阳律协金融证券业务研究会委员、朝阳律协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小组委员等。

03


专著撰写情况




1、《说上就上——151个案例实证解析新三板挂牌审核要点》(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年10月版)

2、《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年4月版)

3、《国有资产交易操作与法律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年11月版)

4、《保卫资本——中国企业资本化成长的实战路径》(中国经济出版社2016年8月版)

5、《新三板操作实务及分析解读》(法律出版社2014年7月版)

6、《最新H股香港上市法律实务和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13年5月版)

7、《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2011年7月修订)

8、《2009年度上市被否企业案例分析》(金融出版社2011年1月版)

9、《2010-2011年度上市被否企业案例分析》(金融出版社2012年11月版)

10、《中国IPO年度评论(2011年度)》(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版)

11、《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西南师范大学2018年5月版)

12、《说上就上——公司创业板上市法律实务和案例解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年5月版)

13、《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20年4月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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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交易中房产被查封 买房人该如何救济

全款购买二手房后,出卖人另案涉诉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如何进行救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以买受人梁某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实际占有为由,认定买受人可以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依法判令:确认案涉房产归买受人梁某所有;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法院查明,2017年7月,梁某与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梁某购买许某名下某房产,价款19.7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梁某支付5万元定金,由许某代管。

梁某于签订合同当日依约支付了定金5万元,不久后又向许某转款14.7万元,购房款全部付清。之后,许某将房产证原件、房屋钥匙等交付给梁某,梁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并使用房屋至今,但梁某与许某尚未完成房屋过户。后因某租赁站与许某及其爱人赵某因钢管租赁产生纠纷,某租赁站于2020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

为此,梁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不得执行该房产,并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梁某与许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确认。鉴于梁某在法院执行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且并非基于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系善意且无过失,虽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梁某对诉争标的享有物权期待权,该权利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故梁某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应依法确认诉争房产所有权由梁享有。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符合条件可申请执行异议排除执行

法官庭后表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仍属有效,但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将面临“钱房两空”的窘境。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房屋市场交易秩序,法官建议买受人选择以下几种途径依法进行救济:

一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债权人的查封和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买受人需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且其异议理由欲排除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涉案房屋需登记在被执行人(出卖人)名下;该执行系因出卖人和申请执行人之间的金钱债权而发生的执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是买受人可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查封发生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购房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被查封房限制转让,因此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避免损失扩大,买受人可以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为由,依法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方案买受人将无法完成交易拿到房屋。

三是及时沟通协商,解封交易房屋。如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及时跟法院、出卖人和债权人有效沟通协商,一方面,可以督促出卖人及时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还清债务后,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封;另一方面,由出卖人或买受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如解除查封担保是由买受人自行提供的,其可以向出卖人进行追偿。

本案中,买受人梁某选择了第一种救济途径,即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涉案房屋的查封和执行。法院通过审核双方签订合法有效买卖合同、梁某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已支付全部房款、房屋仍登记在出卖人许某名下等相关事实后,认定梁某对诉争标的享有物权期待权,可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边奎宁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交易中房产被查封 买房人该如何救济


雷石普法 | 交易中房产被查封 买房人该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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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资讯 |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新的取保候审规定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9月21日正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三是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四是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2022年9月5日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

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三章:执行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第十七条: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被传讯的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的,也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并与被取保候审人联系确认告知。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情况紧急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三条: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四章: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如果保证金系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本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确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交付执行,并明确工作衔接机制。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执行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

国家安全部法治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国家安全部法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经过。

答: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曾为此专门制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9年《规定》),以全面规范取保候审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提出更高需求,我国刑事政策和对羁押制度的司法理念发生较大转变,《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配套规定相继就取保候审相关制度作出修改,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构和刑罚逐渐轻缓化。鉴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1999年《规定》作出了全面修订。

《规定》共计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便于司法机关理解和掌握,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问:《规定》是如何体现少捕慎诉慎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

答: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准确适用各类强制措施。

《规定》主要在以下方面体现上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强调,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二是明确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增多,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三是明确“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针对实践中不规范适用、不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问题,《规定》明确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便于实践掌握。

四是简化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有利于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五是规定了保证金退还的便利途径。实践中时有出现取保候审解除后,被取保候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便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现象。为更加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

问:关于健全取保候审执行与监管制度,《规定》相较于1999年《规定》,作出了哪些优化?

答:为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问题发生,《规定》主要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范围。结合实际监管的需要,《规定》分别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细化,有利于执行机关掌握和操作,也有利于被取保候审人明确知悉自己的活动范围。

二是明确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规定》要求,对于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同时还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按时报到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是细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措施。《规定》第五章对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惩戒进行了规定,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治安管理处罚、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问:《规定》为何专门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问题作出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1999年《规定》没有对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规定,导致相关工作衔接受到影响。针对这一问题,为进一步畅通文书送交、执行交付程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交付执行。

同时,为提高司法效率,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此外,考虑到一些人民法院没有对应同级公安机关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有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

问: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规定》得到准确贯彻执行?

答:《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因其广泛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是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为切实贯彻执行好《规定》,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同堂培训等形式,把修订后的《规定》作为各类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确保各级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能够全面掌握、准确理解、依法运用,提升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能力。二是健全工作机制。

指导各地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不断健全、细化各项工作机制,强化执法指引,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增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打通取保候审工作衔接的“最后一公里”。三是强化监督指导。《规定》下发后,我们将加强对各地公检法和国家安全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发现应适用而不适用或者违规适用取保候审等问题,依法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取保候审措施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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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5层

(点击图片查看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地理位置)

01

 乘车路线指引

北京本地访客路线指引

01公交车指引 

1、通州北关(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237米)
乘坐435路、587路、通14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2、皇木厂(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332米)
乘坐316路 、435路 、582路 、587路 、911路、924路、T114路、首都机场大巴通州线 、通14路 、通2路、通52路、通70路、通7路、专157路、专64路、专77路、专88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3、北京胸科医院(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368米)
乘坐388路、811路、816路、818路、930路、郊88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4、永顺北街东口(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330米)
乘坐专157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5、通州北关地铁站(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486米)
乘坐342路、快速直达专线43路、通37路、专157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02地铁路线指引 

通州北关(地铁站)A口出站(距离律所直线距离376米)
乘坐地铁六号线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03网约车/出租车/自驾车指引
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如您乘坐网约车或出租车或无需进入地下车库的,可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如您自驾,需要将车辆停至世界侨商中心地下车库B3层,先乘坐电梯由B3上至1层,换乘“1-17层低区电梯”至5层

外地访客路线指引
01飞机路线指引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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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交方式:乘坐空港11路至岗山村南站,换乘通1路至富河园小区站,步行1.1千米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20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27分钟)
(2)地铁方式:乘坐首都机场线至北新桥站,换乘地铁5号线至东四站,换乘地铁6号线至通州北关站,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55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25分钟)
(3)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壁富路、通顺路(全程19公里,大约需要33分钟)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1)公交方式:乘坐大兴机场大巴通州线至李老新村站,于通州杨庄南口站换乘924路至皇木厂站(或于怡乐中路北口站换乘316路至皇木厂站),步行610米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65公里,大约需要2小时17分钟)
(2)地铁方式:乘坐大兴机场线至草桥站,换乘地铁10号线至呼家楼站,换乘地铁6号线至通州北关站,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74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41分钟)
乘坐大型机场线至草桥站,换乘地铁19号线至平安里站,换乘地铁6号线至通州北关站,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76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38分钟)
(3)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大兴机场高速、南五环路(全程65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6分钟)
02高铁路线指引
北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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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路线:乘坐地铁2号线(外环)在朝阳门站下车,站内换乘地铁6号线(潞城方向)至通州北关站(A口出),之后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23公里,大约需要44分钟)
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通惠河北路、京通快速路(全程22公里,大约需要32分钟)
北京西站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地铁路线:乘坐地铁9号线(国家图书馆方向)在白石桥南站下车,站内换乘地铁6号线(潞城方向)至通州北关站(A口出),之后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35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12分钟)
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南二环、京通快速路(全程37公里,大约需要46分钟)
北京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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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路线:乘坐地铁14号线(善各庄方向)在金台路站下车,站内换乘地铁6号线(潞城方向)至通州北关站(A口出),之后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32公里,大约需要58分钟)

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通惠河北路、京通快速路(全程29公里,大约需要38分钟)

02

 来往律所详细介绍

01通州北关地铁站出站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跟随指示牌,从A口出站)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自动扶梯A口出站)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出A口后右转,穿过车辆停放区域)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穿过车辆停放区域后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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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此方向直行后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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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看到”VANKE”,沿此方向直行)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区分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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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箭头指示方向进入2号楼)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乘坐低区电梯至5层)
02地下车库出入指引
驶入地下车库指引

(注:需要提前将车牌号报备,联系律所前台即可)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在通燕路靠右行驶,看到“自贸区指示牌”右转,地库入口位于工商银行右侧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驶入B1后,按照指示牌右转驶入B2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此处左转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到达B2层,左转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此处向下驶入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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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位于B3-22处,按照指示牌指引乘坐电梯至1层,之后乘坐低层电梯1F-17F至5
驶入地下车库指引
(注:仅B2层有出口,需先将车辆驶入B2层方可外出)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此处向上驶入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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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按照指示牌方向,驶入环隧出口,环隧出口位于B2-22/21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沿此方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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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此方向继续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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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沿“新华北路 西出口”驶出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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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的债权人不可再主张原因债权

01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开始,A公司续为B公司供应汽车零部件产品。供货后,B公司A公司签发5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金额合计为255万元。A公司收到5张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第三方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未兑付汇票金额。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支付前述5张汇票对应的货款255万元及其他拖欠货款。

02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5张汇票到期后却未得到兑付,B公司并未实际完成货款的支付义务。遂判决,B公司支付前述5张汇票对应的货款255万元。

宣判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向A公司签发5张汇票支付部分货款。A公司又将前述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现在,A公司已不是汇票的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已经处分,不享有票据权利。案涉汇票未经兑付,即使A公司面临最后持票人追索,鉴于A公司现并未实际承担责任,也并非案涉票据的最终债务人,在追索过程中也不必然成为实际承担责任人。A公司是否实际承担票据责任尚不确定。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与5张汇票相关的255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A公司可以待汇票追索事实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03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汇票未兑付时,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的债权人是否可再主张原因债权。

1.一般情况下,汇票未兑付的,持票人可以选择原因关系主张权利。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既相分离,又存在一定联系。目前通行的理论和判例认为,当事人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灭的,则构成代物清偿,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就消灭,因而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不能行使原因债权。在当事人意思不明时,则构成新债清偿(又称间接给付),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如行使票据债权而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第117号指导案例: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2017)最高法执复68号]亦认为,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债务,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2.持票人选择原因关系主张权利,需要交出汇票。票据法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均明确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交出汇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票据债务人重复清偿的风险,以及便于清偿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当持票人选择原因关系主张权利时,也需要交出汇票。

首先,如果持票人不将汇票交给债务人,债务人清偿原因债务后,还将面临清偿票据债务的风险,尤其是在债权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其次,持票人不将汇票交给债务人也不便于债务人及时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再次,从票据的缴回证券属性看,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创设、行使、实现均须依赖证券,因此持票人也应当缴回票据。

就此问题,有观点认为,依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此时享有票据交回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种抗辩权的时候,法院应作出同时履行支付票据金额与交付票据的判决。

3.汇票未兑付时,债权人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的,不得主张原因债权。债权人将汇票背书转让后,票据权利已被处分,其不再享有汇票权利。汇票未被兑付的,即使债权人面临最后持票人的追索,此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原因债权,但无法交回汇票,债务人可就此提出抗辩。

若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原因债权,债务人将无法取得汇票,而最后持票人却可以依据票据关系向债务人主张支付票据金额,债务人将面临重复清偿的风险。在债权人是否实际承担票据责任尚不确定的情况下,若票据债务被其他票据债务人清偿,债权人未清偿票据债务,债权人的票据债务将消灭,其基础债权也应随之消灭。

此时,债权人亦存在双重清偿的问题。因此,汇票未兑付时,债权人已将汇票背书转让的,也不得主张原因债权。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将汇票背书转让,只要汇票未被兑付,债权人仍可能面临被追索的风险,故该转让行为不会发生原因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除非该汇票最后被实际兑付。汇票未兑付时,若债权人从最后持票人处取得汇票,此时已具备交回汇票的条件,债权人再以原因关系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澄宇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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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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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公交车指引 

1、通州北关(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237米)
乘坐435路、587路、通14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2、皇木厂(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332米)
乘坐316路 、435路 、582路 、587路 、911路、924路、T114路、首都机场大巴通州线 、通14路 、通2路、通52路、通70路、通7路、专157路、专64路、专77路、专88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3、北京胸科医院(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368米)
乘坐388路、811路、816路、818路、930路、郊88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4、永顺北街东口(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330米)
乘坐专157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5、通州北关地铁站(公交站)下车(距离律所直线距离486米)
乘坐342路、快速直达专线43路、通37路、专157路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02地铁路线指引 

通州北关(地铁站)A口出站(距离律所直线距离376米)
乘坐地铁六号线
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

03网约车/出租车/自驾车指引
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如您乘坐网约车或出租车或无需进入地下车库的,可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如您自驾,需要将车辆停至世界侨商中心地下车库B3层,先乘坐电梯由B3上至1层,换乘“1-17层低区电梯”至5层

外地访客路线指引
01飞机路线指引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1)公交方式:乘坐空港11路至岗山村南站,换乘通1路至富河园小区站,步行1.1千米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20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27分钟)
(2)地铁方式:乘坐首都机场线至北新桥站,换乘地铁5号线至东四站,换乘地铁6号线至通州北关站,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55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25分钟)
(3)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壁富路、通顺路(全程19公里,大约需要33分钟)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1)公交方式:乘坐大兴机场大巴通州线至李老新村站,于通州杨庄南口站换乘924路至皇木厂站(或于怡乐中路北口站换乘316路至皇木厂站),步行610米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65公里,大约需要2小时17分钟)
(2)地铁方式:乘坐大兴机场线至草桥站,换乘地铁10号线至呼家楼站,换乘地铁6号线至通州北关站,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74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41分钟)
乘坐大型机场线至草桥站,换乘地铁19号线至平安里站,换乘地铁6号线至通州北关站,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76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38分钟)
(3)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大兴机场高速、南五环路(全程65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6分钟)
02高铁路线指引
北京站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地铁路线:乘坐地铁2号线(外环)在朝阳门站下车,站内换乘地铁6号线(潞城方向)至通州北关站(A口出),之后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23公里,大约需要44分钟)
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通惠河北路、京通快速路(全程22公里,大约需要32分钟)
北京西站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地铁路线:乘坐地铁9号线(国家图书馆方向)在白石桥南站下车,站内换乘地铁6号线(潞城方向)至通州北关站(A口出),之后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35公里,大约需要1小时12分钟)
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南二环、京通快速路(全程37公里,大约需要46分钟)
北京南站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地铁路线:乘坐地铁14号线(善各庄方向)在金台路站下车,站内换乘地铁6号线(潞城方向)至通州北关站(A口出),之后步行至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乘坐电梯至5层(全程32公里,大约需要58分钟)

出租车/网约车:设置终点为“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途径通惠河北路、京通快速路(全程29公里,大约需要38分钟)

02

 来往律所详细介绍

01通州北关地铁站出站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跟随指示牌,从A口出站)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自动扶梯A口出站)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出A口后右转,穿过车辆停放区域)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穿过车辆停放区域后左转)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沿此方向直行后右转)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可看到”VANKE”,沿此方向直行)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区分所位置)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沿箭头指示方向进入2号楼)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乘坐低区电梯至5层)
02地下车库出入指引
驶入地下车库指引

(注:需要提前将车牌号报备,联系律所前台即可)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在通燕路靠右行驶,看到“自贸区指示牌”右转,地库入口位于工商银行右侧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驶入B1后,按照指示牌右转驶入B2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此处左转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到达B2层,左转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此处向下驶入B3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电梯位于B3-22处,按照指示牌指引乘坐电梯至1层,之后乘坐低层电梯1F-17F至5
驶入地下车库指引
(注:仅B2层有出口,需先将车辆驶入B2层方可外出)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此处向上驶入B2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按照指示牌方向,驶入环隧出口,环隧出口位于B2-22/21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沿此方向前行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沿此方向继续直行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雷石指引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访客路线指引
沿“新华北路 西出口”驶出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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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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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商标性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01


前言




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中,通常需要对涉案商标使用问题进行举证,因为这些会影响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最终侵权的赔偿数额,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现在我们通过分析商标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来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性使用”的含义。

02


关于商标的使用方式




从商标的使用方式上来讲,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比如CUCCI品牌,将注册的商标制作出来,镶嵌于腰带、背包之上。有些情况下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其不是为了增加商品的使用功能,只是从总体上,商标经过这样的使用其已经成为了商品的一个特定的组成部分。这在商标的使用方式中是非常普遍的使用方式,也成为了一些企业的宣传文化之一。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这在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有些商品为了携带、使用方便或者方便保存,都会进行一些简易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会通常选择将商标印刷在包装物品之上。

(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这个就更常见了,厨房的灶台和冰箱里面随处可见这样的包装,镇江香醋、青岛啤酒、金龙鱼等等,这些就属于将商标印刷在储存相关物品的容器之上。

(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律师每天都在处理很多合同,包括给客户起草或者修改等等方式。您会看到每个公司的企业文化都是不同的,很多企业是非常在意自己企业的文化输出的,他们内部会建立一个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统一输出合同文本。他们会把自己的特定商标尤其是他们引以为傲的商标印制在合同文本之上。当然,这样的企业一般是市场地位和合同交易双方中比较强势的一方,就是人们通常意义认定中的“甲方”。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即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打开电视、电脑、手机等等,您会看到很多手机广告扑面而来,在这个广告中代言人和旁白会介绍这款手机名称、性能,广告中会不断的反复出现手机的商标。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即在展览中使用商标。如参见一些政府组织的某类产品的展销会,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部电视剧作品中或者综艺节目中,某企业提供了赞助,电视剧中的镜头会给这个商标特写或者综艺节目的主持人会反复强调这个商标、品牌。

03


关于商标的使用目的




从商标的使用目的来看,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来源”。简而言之就是通过使用商标,能够让一般消费者区分出不同的商品来源于哪个地方或者出自于哪个企业。举个例子来说,就是通过商标的使用,让您知道哪个汽车是由宝马生产的,哪个汽车是由奥迪生产的。

今天关于“商标性使用”就暂时讲到这里了,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和我们沟通,随时为您解决法律疑难问题。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张茹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商标性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雷石普法 | “商标性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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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合同的效力性认

01


裁判要旨




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案情简介




案涉新能源基金为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两位有限合伙人邢福荣、鼎典泰富之间订立了《转让协议书》,邢福荣出让其持有的19.04%合伙份额。后因履行纠纷,邢福荣起诉请求鼎典泰富支付转让款。

03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案涉《转让协议书》效力及履行问题,具体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合伙人之间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别约定的效力问题。

现行法律并无合伙人之间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效力的规定,特别约定的效力需要结合合伙经营方式或合伙组织体的性质及立法精神加以判断。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份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2)关于案涉《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别约定的效力问题。

就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案涉《合伙协议》明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约定是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邢福荣关于该约定客观上限制了《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依法     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权利,故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且前已述及,该理由恰恰与合伙经营方式或组织体之人合性所强调的合伙人高度自治之精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

(3)就案涉《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

案涉《转让协议书》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

04


参考要点




有限合伙是投融资领域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由于各种商业需求,合伙协议往往演变出种类繁多的特别约定和安排。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合伙协议中的特别约定(包括对合伙人间份额转让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否则相关协议不能产生履行力。因此,在基金设立及投资退出的全过程中,管理人和投资人需要充分考虑合伙协议中特别约定的影响和潜在风险。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张婧怡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合同的效力性认


雷石普法 |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合同的效力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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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方继续占用房屋,出租人该如何维权

01


案情摘要




2014年11月16日A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接管企业后,根据法律规定及破产清算工作的需要,依法解除了A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2015年1月7日对《解除合同通知书》签字确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继续占用案涉房屋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交还房屋,也不支付房屋占用费,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利益。

02


法院认为




A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因A公司被本院宣告破产,原告作为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已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被告亦在该通知上签字确认,说明原告已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被告,至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后,因被告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A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但因双方对租赁期间没有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将占有使用的案涉房屋返还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至今未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仍占用案涉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且占有使用费参照租金的标准计算。

03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郝兆丽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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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资讯 | 一周法治要闻

01


国内法治要闻

共建“一带一路”为区域合作添动力

9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撒马尔罕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继续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同各国发展战略和地区合作倡议对接。各方对此予以积极响应,一致认为共建“一带一路”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引擎

共享古丝绸之路历史记忆,共创“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机遇。9年来,乘着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东风,上合组织国家发展战略对接日益紧密,贸易投资水平显著提升,地区高质量互联互通格局初现轮廓,为地区各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








破解难点痛点堵点 依法严惩文物犯罪

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案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依法严惩文物犯罪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推动全党全社会形成敬畏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守护历史文脉的强大合力。文物犯罪严重影响文物安全,我国对文物犯罪一贯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例如,2015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两高”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个精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目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法落地落实,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打食用农产品犯罪!公安部督办28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

据介绍,近年来,相关部门持续推进新车6年内免检、跨省异地检验、检验标志电子化、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车检制度改革,在保障车辆安全环保性能的同时,不断提升车检服务水平。此次四部门部署深化车检改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进一步简程序、降成本、提服务,推出优化检验市场准入、放宽私家车检验周期、网上预约检验、“交钥匙”便捷办等系列新措施,优化车检服务,规范检验行为,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更加便利群众企业办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提升检验能力。此次改革将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全面整合安检和环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实现检验机构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能力,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在推进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同时,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探索试点汽车4S店开展检验,提供维修、保养、车检一体化服务。







02


国内热点

英雄走好!#牺牲前他最后一个动作是推开战友# 】

16日,湖北黄冈一派出所副所长程凯在抓捕嫌犯时,被压在侧翻车辆下,壮烈牺牲。嫌犯目前已落网。2015年,程凯在制止一持刀男子时脸被砸伤,他也未曾退缩,强忍剧痛将其制伏。这位#47岁牺牲民警一家三代四名警察#,遗体告别仪式上,程凯哥哥在父亲面前跪地哭泣:“这是我们的使命。”。








【#投资墓地收益令人心动?其实是专骗老年人养老钱#】 

公司以出售墓地为名,让销售员推销投资理财产品,年利率高达12%,还能免费旅游,投资者纷纷动心……这是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以投资墓地为噱头、专门骗取老年人“养老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1130万余元,造成116名投资人实际损失994万余元。日前,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杰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盛光祖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盛光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盛光祖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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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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