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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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治要闻

责任层层传导  共建美丽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和重大改革举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抓住地方党政机关这个第一责任人,以前所未有的“督政”力度,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让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在实处。








最高法: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据悉,此次发布的《规定》主要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二是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最高法:电话录音、短信、悔过书等可作为遭受家庭暴力证据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规定》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检察机关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最高检用这三个关键词概括

第一个关键词是“双向保护”。童建明介绍,在检察办案中,既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的未成年人,也竭尽所能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一方面,对涉罪的未成年人,其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今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已达到63%、不诉率54%,附条件不起诉率36%,较2018年同期分别上升了约29、30和24个百分点,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也要管束到位,依法惩治不纵容。2018年至今年上半年,一共起诉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4.6万人。另一方面,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专门救助意见,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了1600多个“一站式”办案区,促进询问、取证一次性完成,防止在办案中给被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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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热点

【#交通银行人脸识别系统被攻破#:储户43万元被盗 银行被判无责】

李红(化名)万万没想到,诈骗人员从她的交通银行卡偷走近43万元,如入无人之境。要想从交通银行卡中转账,需要用户在手机银行App上进行人脸识别,并进行短信验证。李红陷入了诈骗分子的圈套,她的手机短信被拦截,手机号被设置了呼叫转移,令她的验证码落入他人手中,且无法接听银行的确认电话。

更严重的是,“人脸识别”被攻破了。银行系统后台显示,在进行密码重置和大额转账时,“李红”进行了6次人脸识别比对,均显示“活检成功”。那几次人脸识别并不是身在北京的李红本人操作,登录者的IP地址显示在台湾。当李红本人登录手机银行时,卡里的钱已被悉数转走。她去派出所报案,警察很快认定她遭遇了电信诈骗,并立案侦查。既然不是本人操作,为何还能“活检成功”?李红怀疑交通银行人脸识别系统的安全性,并以“借记卡纠纷”为由将交通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22年6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红的全部诉求。她准备继续上诉。








【#企业停产3年被江中食疗索赔50万#】

多家猴头菇饼干厂家被诉商标侵权,有企业称停产3年后被索赔50万,商标侵权又起风波。近日,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起诉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7月13日,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公开信称,多家会员企业被起诉,质疑江中食疗起诉前述公司的行为系“滥诉”。








【#女生被骗3万后不服气又被骗5万】

近日,江苏南通,喜欢配音的16岁女孩小丽,在某云APP上找了一份声播暑假兼职。对方称想接活要先刷单,小丽刷了2单,共转账3万余元,刷第3单时被妈妈发现并报警。意识到被骗后小丽越想越气,回家后联系骗子理论,结果又被骗了5万元。








【#警方回应博主被指烹食鲨鱼娃娃鱼】

7月14日,有网友举报博主提子疑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做菜。网友发现,该#博主疑用鲨鱼做菜还曾烹食娃娃鱼#。15日,四川南充警方表示,正调查博主将鲨鱼、娃娃鱼当食材的情况。此外南充市公安局森林暨食药环知支队政委何文理称,此类案件的调查,首先要找到有资质的专业权威机构的专家认定,其次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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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保之债以及由此产生的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1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与某2公司在20164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某公司向某2公司出借资金2400万用于公司经营,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有权将其债权转为购买股权、收回借款以及要求回购的权利。合同到期后,某2公司没有归还借款,王某未履行担保责任也没有办理股权质押。
经了解,单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王某是某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第一大股东,出资额为4872万元,任公司董事长,单某是发起人中的自然人股东,出资额592.8万,系公司第三大股东,但未担任任何职务,二人所占股权比例约为61%。现,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王某对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为单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

02


法院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设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紧密关联,担保之债不能当然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需回归夫妻共同债务的本源,探究意思表示、债务用途以及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密切相关性。
因本案系以个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另一方未对担保事宜事前同意或事后予以追认,同时该笔债务的数额显然超出了正常情况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本案需考虑的重点在于该笔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密切相关性。         
本案中,王某虽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表面看来该笔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涉,但王某本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该种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与公司之间已形成紧密的利益捆绑关系,公司经营状况、盈利与否均直接影响其个人及背后的家庭收益,也决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增损及夫妻共同生活质量。
王某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一方面是出于公司经营状况的考量,希望此举能为公司谋得更好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因其个人与公司利益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该担保之债表面是个人债务,实为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即便仅以个人名义提供,仍无法与其夫妻二人的生产、生活完全割裂开来。
同时,单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夫妻二人所持股份已超公司半数,即便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其所持股份亦决定了其与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的正向关系,因此王某为公司债务所形成的担保之债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密切相关。本案因王某担保涉案借款而形成的个人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下三种情形的债务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务,如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一方签字,一方事后予以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无论该笔债务是否以夫妻一方名义负担,只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均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樊丹丹

编辑:吉喆
附:夫妻财产协议范本

本模板适用于: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财产制、婚前或婚后、夫妻双方约定归属于男方个人的财产、归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雷石普法 | 以个人名义所负担保之债以及由此产生的从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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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知假打假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01


案例回顾




20151213日,郭章钱在福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百货公司)处花35028元购买了16盒茶叶。

商品的品名、单价及数量分别为:1、御丛苑牛皮纸圆罐1盒、60克装、单价88元;2、御丛苑金骏眉3盒、90克装、单价3000元;3、御丛苑正山小种6盒、300克装、单价1680元;4、御丛苑大红袍2盒、210克装、单价880元;5、御丛苑大红袍4盒、250克装、单价3300元;以上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公司名称为福州御丛苑茶叶有限公司,保质期24个月,卫生许可证为闽卫食证字(2008)第350102-0035775,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50714010067

上述茶叶中,除了第一款单价为88元的御丛苑牛皮纸圆罐茶叶有生产日期,其他涉案产品内外包装袋均无生产日期。

经查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350714010067的企业名称为武夷山市琪明茶叶科学研究所,生产地址为武夷山市旗山高科技工业园区。

购买后,郭章钱向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王府井百货公司立案调查后认为,其经营的茶叶商品包装标签存在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7月12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府井百货公司作出处以罚没款58491.20元并没收其违法经营的茶叶商品的处罚决定。

郭章钱遂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判令王府井百货公司退还购货款35028元,并依法十倍赔偿350280元。

02


法院审理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府井百货公司向郭章钱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及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约,郭章钱诉请王府井百货公司退还购货款35028元,予以支持。

二、二审法院认为,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应是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本案中郭章钱不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茶叶而存在受到损害的情形,故其主张王府井百货公司十倍赔偿价款,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0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民终3749号民事判决书,一、二审判决均只支持王府井百货公司退还购货款35028元,不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

郭章钱不服一、二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福建省高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闽民申241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三、福建高院再审认为,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判决支持“十倍赔偿”35万元。

(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均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涉案茶叶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福建高院再审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因此,食品有无获得生产许可证、食品的生产日期均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涉案食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标明生产日期(除1盒60克装、单价88元茶叶除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因此涉案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王府井百货公司属于“明知”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经营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据此,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对所销售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进货时,严格审查验证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以及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所进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王府井百货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依法对其经营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严格审查。涉案茶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大部分未标明生产日期,王府井百货公司仍予销售,该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支付十倍赔偿金应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因此,食品销售者只要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就应当承担食品价款十倍赔偿的责任,故郭章钱诉请王府井百货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四)再审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独立,王府井公司已接受行政处罚后,受害人郭章钱仍可要求予以民事赔偿。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澄宇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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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夏教育成立于2012年,自成立之日起便秉持着产品至上、服务至上的理念在全国进行职业资格培训报考服务,是国内兼具口碑与实力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从事职业考试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服务,业务涵盖健康管理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会计师和二级建造师等,包括以上各领域的教育培训、网络在线教育等各方面,是致力于提高学员职场竞争力,做到学以致用的教育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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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简介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域。目前设有通州区、郑州市、泉州市分所,正在筹备石家庄分所、天津分所、海口分所。

雷石律所拥有一批同时具有准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等资格的双证或多证律师。全力于打造服务流程标准化、个案服务精准化、业务管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和律师执业平台。

雷石律所自2012年成立以来,持续为大型国(央)企、地方政府、拟上市公司以及诸多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安全、股权激励、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及辩护等法律服务,目前已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未来,我们将致力于服务更广泛的公司客户,为中国的企业发展助力,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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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要件

01


基本案情




胡某2015年入职北京某公司,20183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18325日胡某因身体不舒服,分别在2018325日晚、26日早向直接领导请假一个月(2018326日至2018425日)并得到领导同意。胡某在老家就医诊治一个月后,因需要继续休息,再次向领导请假,领导准许胡某在五一假期后返岗销假。

2018428日上午,胡某接到部门经理电话通知因胡某旷工一天而在2018427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不认可旷工,主张其已按惯例向直属领导请假,并提交微信截屏、胡某与直属领导对话录音、证人证言为证。

公司主张胡某请假行为不符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公司《休假及其他缺勤的管理办法》、《工作记录及违纪的处理》相关规定,胡某的行为构成旷工,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0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以胡某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胡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就公司规章制度问题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经法定要件具备效力,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三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公司以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份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具有明显瑕疵,不宜作为公司进行用工管理的有效依据。

就胡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节,胡某虽未能在规章制度规定的日期内提交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但根据其提交的微信截屏、录音显示,胡某已依据惯例向其直属领导请假并获批准。

公司虽主张胡某请假行为不符合公司管理规定,但未能就该管理规定实际执行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即使胡某请假行为存在瑕疵,亦不宜直接认定为旷工。公司以胡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03


典型意义




规章制度具备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性,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内部管理、司法审判的直接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满足四方面的要求:其一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纪律规范、纪律考核、违纪惩戒相互结合,避免不合情理或显失公平;其二是应当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协商权利;其三是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其四是具备操作性,尽量量化、客观。

同时,在进行劳动管理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实施,既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又要避免滥用处罚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樊丹丹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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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朋友相约自驾游出现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01


前言




自驾游是当今流行的出游形式,自驾游当事人相约进行的是一种情谊行为,那么,在相约自驾游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失,给如何赔偿?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

02


案件详情




2012717日,被告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S229线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在制动过程中发生侧滑,越过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向而来的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小型普通客车上乘车人张某死亡、黄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大型普通客车及张某无责任。
原告张某某、胡某某、陈某、张某怡分别系死者张浩的父亲、母亲、妻子和女儿,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李某。本案事故共造成原告张某某等人损失658468元。事发后,黄某赔偿了四原告21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了四原告10000元(无责赔偿)。2012125日,古丈县人民法院以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事发后,四原告于201316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03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张某某等四人经济损失是否应由黄某、李某、张某三人承担,若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是多少。从本案实际情形来看,三人出行为松散但有一定组织和计划的自驾游。
三人在出行前没有进行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黄某为所驾车辆小型客车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并非无偿帮工,其上诉主张系帮工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李某与张某亦均为自驾游过程中黄某所驾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黄某驾驶车辆时李某与张某均未提出反对,故三人应当承担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张某与李某系自驾游成员,在自驾游活动中受益且未对黄某违规驾驶行为作警示和提醒,故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由黄某承担张某某等四人损失70%的赔偿责任,李某、张某各承担张某某等四人损失15%的赔偿责任。

04


法院判决




最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承担本案事故70%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自驾游成员,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因作为车辆所有人无过错而免责,同样作为自驾游成员,承担15%的赔偿责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22日作出(2014)益法民三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05


典型意义




因自驾游活动通常以情谊为纽带成行,成员间对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通常无明确约定。自驾游成员间虽无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但自驾游的成行系所有自驾成员形成合意的结果,所有自驾游成员亦应认可此次自驾游活动对外所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驾游成员驾驶自驾游车辆,系自愿为整个自驾游团体提供驾驶服务,自驾游全体成员为所驾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自驾游车辆驾驶人执行的是自驾游团体共同事务,若出行前无人对此提出异议,在此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自驾游团体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共同承担。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白佳冉律师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朋友相约自驾游出现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雷石普法 | 朋友相约自驾游出现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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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商标代理机构,我们将会为客户提供商标申请、商标续展、商标异议、商标评审网上申请、商标撤销三年申请等商标代理服务。同时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我们也可以为客户提供诉讼和仲裁服务,通过法律途径为客户提供商标维权等服务。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的利益,减少客户的损失。

有些客户不太明白自行办理商标注册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有什么区别,中国商标局网站有说明两者不同的内容,一起看下:

(1)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2)在提交的书件方面,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3)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

(4)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商标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简而言之,就是您只要委托了商标代理机构,您后续的提交材料、缴费、以及与商标局的沟通等等,这些您就不需要花费时间去处理,由您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处理就可以了。商标不仅仅是注册需要时间和精力,在后续的商标维持等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防因未及时续展以及商标撤销三年申请等导致您商标无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专业的系统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帮您做到商标有效维持、商标许可以及商标维权等工作,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及实现您的利益最大化。

如您有商标代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张茹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之商标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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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侵犯个人信息罪名解读

0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0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0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5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04


案例回顾




王某曾在某工艺品公司做销售工作,期间经常使用公司提供的电话表向他人推销工艺品。也就是从那时起,王某开始对买卖公民信息有了一定了解。王某从该公司辞职后,偷偷拷贝公司客户电话表,内含2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等。

为牟取不法利益,王某加入了多个收购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聊天群,初步“了解行情”。见到在网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很有市场,王某便开始了自己的“生意”。他多次在群里发送“卖数据”的广告,如“出售保健品数据,最新的!整体数据达到七十以上接通率!”“出售网络广告数据!目前只有我一家公司可以做到!可以少量免费提供测试!”等等。

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王某在出售数据的同时,还专门从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聊天群中大量求购数据,包括电视购物数据、快递数据、网购数据等等,转手加价卖出。

为逃避法律追究,王某与他人交易时使用行话“料子”来代表“公民个人信息”。对方往往会要求王某先提供一二百条的“料子”进行测试,如果接通率高,再谈“打包”价格。在这一黑色产业链中,有些人为了获取免费数据,假意向出售方表示有大量收购数据的意向,实则是为了多索要一些测试数据,以达到积少成多的目的,在谈到“后续合作”时便失去了联络。王某在多次“被骗”后,也学会了向他人“骗数据”的套路,费尽心机,磨破嘴皮,为了“黑吃黑”不择手段。

案发后,丰台区检察院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发现王某共卖出个人信息20余万条,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最终,丰台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近期,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不法行径终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王澄宇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侵犯个人信息罪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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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能否向借款人主张?


01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02


案情简介




一、2017年5月16日,罗建凡、蔡玉翠(台湾地区居民)与薛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薛艇向罗建凡、蔡玉翠出借1200万元,月利率为2%,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人以两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二、2017年5月18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
三、2017年11月9日,薛艇向罗建凡另转账400万元,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按1200万元《借款合同》内容执行。后薛艇以罗建凡、蔡玉翠未完全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就罗建凡、蔡玉翠尚欠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公证书,公证处未支持其申请。
四、为实现债权,2018年11月27日,薛艇以罗建凡、蔡玉翠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五、薛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按借款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率为2%,但并未约定逾期利率,因此法院按照约定的借款期内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

04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涉《借款合同》仅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一审法院按照借款期内利率计算借款期内和逾期的利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查,一审判决确定的罗建凡、蔡玉翠应当返还的本金金额亦无不当。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晓娟

编辑:吉喆
附: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借款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借款金额

1.1.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1.2.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2.  借款期限

个月,自甲方实际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算。

3.  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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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起诉时原告就被告原则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是存在着原告和被告的。那么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被告的住所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民法典》规定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因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是同一地方,而必须是住所地以外的另一个地方。住所地如果与经常居住地相重合,为同一地方,则称为住所地,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做了以下补充规定: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又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就原告的9种情形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就被告是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是依据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胡竞月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起诉时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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