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起诉时原告就被告原则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是存在着原告和被告的。那么什么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原告就被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被告的住所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民法典》规定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因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是同一地方,而必须是住所地以外的另一个地方。住所地如果与经常居住地相重合,为同一地方,则称为住所地,不能成为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做了以下补充规定: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又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尤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就原告的9种情形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就被告是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选择管辖法院时用到的一个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原告就被告是国际的普遍惯例之一,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既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也包括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是依据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胡竞月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起诉时原告就被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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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01


前言




随着娱乐直播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年人选择签约演艺经纪公司,由公司进行包装培训,艺人在各大平台进行直播赚取费用。但是由于直播平台“来钱快”“门槛低”等现象,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辍学加入直播行列,与文化公司签订《经济合同》,那么,未成年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吗?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阐释。

02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25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邹某某经协商一致签订《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协议约定邹某某成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邹某某同意在经双方共同选定的直播平台陌陌进行直播,除此之外接受委托人安排参加各种有偿、无偿的其他活动。

同时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双方在合作期间未届满前,邹某某不得单方解除本合作协议,如中途退出,需与公司签订停止合作协议。

但在合作期内,邹某某在未告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告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并有意建群组织其他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主播离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邹某某支付解约金30000元。邹某某辩称,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张合同无效。

03


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的效力问题。虽然订立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时邹某某的年龄仅为16周岁,但由于其述称自2019年初中毕业后便出来参加工作,工作后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靠自己工作赚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邹某某订立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时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解约金30000元的问题,虽然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的合作期限是从2020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5日,但在合作期限届满前,邹某某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便擅自离开至今,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向公司提出终止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因此综合考虑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邹某某在履行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和订立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时的年龄情况,请求支付解约金30000元过高,应予调整。

04


法院判决




酌定邹某某应向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8000元。公司请求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送达之后,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内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民终72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白佳冉律师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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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强奸罪中不应以妇女有无反抗来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01


案情




2022425日零时许,被害人陈某在与他人赌博时无现金支付,便来到某酒店房间跟被告人郑某谈借钱的事情,谈妥借钱事宜后,被害人陈某上卫生间方便。被害人陈某从卫生间出来时见被告人郑某手里拿着砍刀

陈某见状欲离开房间,被告人郑某就对她讲:我不会白帮你做事的。随后被告人郑某抱住陈某压在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02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手持砍刀对被害人实施恫吓,违背妇女意志,迫使妇女忍辱屈从,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手持砍刀没有对陈某进行精神强制,当时的环境中并未致被害人陈某精神受到强制,故不能认定被害人陈某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被害人陈某完全可采用呼喊等求助行为使自己不受侵害,故认定郑某违背妇女的性的意志无根据,郑某不构成强奸罪。

03


律师认为




一、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综合案情分析,被告人郑某主观上已认识或应当认识到被害人陈某不愿与自己发生性交行为,为使自己奸淫被害人陈某的意图实现,被告人郑某对被害人陈某用砍刀进行胁迫,通过胁迫的方式而达成奸淫的目的。

二、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

被告人郑某在仅有两人的封闭环境中手拿砍刀,其使用砍刀是一种胁迫手段,该手段作为一种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外在表现形式,其足以引起被害人陈某的恐惧心理,使被害人陈某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奸淫的意图。

三、由于强奸行为手段的多样性以及被害人的个性差异性,仅从妇女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就认定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就有可能放纵某些罪犯。本案应该具体分析原因,判断具体情况下妇女的真实心理状态。

被害人陈某的真实心理状态对被告人郑某的性侵行为是持反对态度,被告人郑某明知被害人陈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对被害人陈某采取胁迫手段,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王超律师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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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浅谈司法鉴定意见的非法排除规则

鉴定意见是各类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尤其在刑事领域有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颁布,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也被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排除规则。
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送检材料鉴真程序违法
如有送检的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被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情形,都会被认定为送检的检材、材料真实性存疑,因此依据该检材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不能被采信的。
因此,公诉方要充分证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使鉴定检材具有可信性,明确鉴定检材的来源。这就要考虑委托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在采集检材时是否污染、篡改或者伪造,如无法确定材料是否经过改动,则需要对真实性进行鉴定。除此之外,检材采集的过程和程序是否合法也是影响检材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在委托人送检后,同样要注意检材的保管,防止被调换或者因环境因素将检材破坏。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和条件缺陷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所委托的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以及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做出的鉴定意见也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采信。
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可以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准入门槛中查找判断依据,查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能接受超出其业务范围和业务能力的鉴定业务。涉及到重新鉴定的,还要看司法鉴定人中是否有至少一人具备高级职称。在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人还要注意回避的规定,以免出现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三、鉴定程序和方法错误
司法鉴定是有着严格规范的标准和程序的司法活动,如出现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都属于违反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因此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无效的。
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鉴定的程序,对各类司法鉴定都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检验鉴定方法,违背了这些技术性较强的程序和方法及鉴定标准,该鉴定意见就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
四、鉴定文书形式要件的欠缺
如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现缺少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或者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也不具备证据能力。
司法鉴定意见书落款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不能缺少必要的附件,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执业证书,检查照片等。此外,经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人应当为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王明凯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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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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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治要闻

巡回审判就地解纷 司法护航东北振兴

此次巡回审判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肩负创新探索巡回工作新方式方法的任务。在庭领导指导下,合议庭采取“开庭+座谈+调研+联络”模式,围绕案件反映出的银行虚假增信问题,以点带面,联动下级法院座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调研、走访全国人大代表,以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个案审理推动金融业规范化发展。








济宁高新区法院诉非衔接促纠纷实质性化解

2020年10月,原告济宁某公司与被告外省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济宁公司为外省公司加工制作机械设备。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外省公司突然停止接受剩余设备并反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审理会耗费大量时间,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也会给两家企业带来严重诉累。为此,承办法官重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决定采取审理、调解“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办理。








“两高一部一局”发布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据介绍,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迫切需要加强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治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2012年至2021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持续增长,2021年的案件数量、生效判决人数分别较2012年增长超过10倍、23倍。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嫌疑人人数是2020年的3.3倍。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特别是充分吸收相关案件高发地区办案一线的意见建议,制定了《意见》。








公安部部署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

会议强调,要强化突出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雷霆手段,发起凌厉攻势,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打出声威、治出成效。要用硬的拳头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中小学生等群体,针对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突出“快、准、狠”,坚决依法打击。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始终保持“零容忍”,坚持主动出击、除恶务尽,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团伙,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快查快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对构成涉黑涉恶犯罪的,坚决依法从严打击。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多发侵财犯罪,持续组织集群战役,深入开展全链条打击,保护好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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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热点

【#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二级#】

陕西渭南白水县35岁男子张某甲得知女儿被猥亵后,将猥亵者打至轻伤二级。3月7日,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白水县检察院认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密春雷被强制执行超7亿#】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6月21日,上海览海投资有限公司、密春雷、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约7.19亿元,执行法院为上海市金融法院,案号均为:(2022)沪74执215号。

此外,据企查查消息,股东信息显示,上海览海投资有限公司是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密春雷为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持股约91.38%。








【#中科院一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异物# 】

6月30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称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一男子向女生杯中投放精液,引发关注。该帖称,因为有同学发现东西被动过,杯子里还有脏东西,所以在实验室安装监控,拍下了该男子的作案过程。7月4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该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上海警方行政拘留。








【#上海警方通报持刀伤人案#】

2022年7月4日12时20分许,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威海路成都北路附近有人持刀伤人。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将犯罪嫌疑人高某(男,59岁)控制,并配合120将现场伤者送医救治。据高某初步交代 ,其与原工作单位存在矛盾纠纷,因协商不成遂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伤人。目前,伤者暂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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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党建 | 雷石党支部开展“七一”主题党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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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2年7月1日星期五上午9:30-10:30
地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会议室
会议性质:党员组织生活会
参会人员: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全体共青团员
主持:刘军德(党支部书记)

02


会议议题




202271日,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七一”主题党员活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刘军德及党员律师、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参加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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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参加了《朝阳区律师行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大会》。大会议程,首先、由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林悟江律师传达了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精神;再次、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朝阳律协会长杨光总结了2021年至2022年朝阳律协党委工作,并对疫情期间朝阳区各律所支部的工作进行了介绍;最后、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倪东新对本次大会进行了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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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党支部书记刘军德针对大会精神,要求大家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精神,同时按照上级党委的具体要求,完成支部的各项任务,履行支部的义务。为党的20大胜利召开履行我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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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因工作变动的原因,雷石律所党支部宣传委员空缺。经支部书记刘军德提议,补选张茹律师为宣传委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将补选结果上报朝阳区律协党委批准。同时,刘军德就雷石律所团支部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四、党支部书记刘军德对我所党支部近期工作进行了安排。他指出,根据《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七一”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支部按照通知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七一”纪念调研座谈活动;由书记为大家上了一节党课;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共产党员献爱心活动”,进行捐献等活动。

雷石党建 | 雷石党支部开展“七一”主题党员活动

最后,党支部书记刘军德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支部工作要结合当前抗击疫情工作情况,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其次要凝心聚力,先锋引领。结合工作进程不断总结经验,引导各党员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最后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结合律所文凭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2022年7月1日

经办人:刘军德、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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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会上开宗明义:“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这不仅是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应有之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批4件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及《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发布第二批共6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童建明称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责任;是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促进诉源治理的检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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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




李赫律师强调中国目前的中小企业一定要注重合规制度建设,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对此,最高检同样一直强调,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刑事合规的刑事激励机制就是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

雷石新闻 | 李赫:新形势下企业刑事合规和律师业务开展

· 企业刑事合规的内涵

企业刑事合规属于企业合规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主要指对企业即将面临的刑事风险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或针对正在面临企业刑事案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而减少企业的损失。
· 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助于激励企业合规经营,避免陷入生产经营风险,以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刑事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决定了企业发展的“生死”转折,相较于民事诉讼纠纷、行政处罚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来说更具备关键意义,刑事领域疏忽的是1%的错误,但是会导致100%的企业失败。因此,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的基石与底线。
刑事合规可以为公司避免或降低刑事法律风险,降低公司因为刑事案件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及破产、倒闭的风险,降低公司控制人及高管、员工因为刑事案件而锒铛入狱、身败名裂、人财两空的风险。即使在刑事案件已经发生且无法避免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了恰当而有效的刑事合规进行抗辩,将公司责任跟员工责任进行切割,从而保住公司不受太多牵连。
· 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类型
目前企业刑事合规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可以拓展的业务类型较多,如刑事法律风险的诊断、提供防范风险的方案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的建议。律师同样可以针对不同公司的业务类型围绕领导机构、合规组织、制度计划、风险识别、监测报告以及教育整改等六个要素来搭建企业的刑事合规体系。
此外,刑事合规的培训也至关重要,律师可以根据企业客户的不同发展阶段,培训可以从单位犯罪风险的防范到专题性的合规培训,最后再到综合性的合规培训。客户的认知和防范意识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可以针对性专业问题进行培训与深挖,全面、有预见性、有深度的作出刑事风险的防范体系建设。
最后,李赫律师表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应对外部调查、企业现实风险的调查与控告、企业作为被害代理人支持公诉、企业内部建立合规监管员等都可以作为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开展的领域。
· 律师办理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首先是专业风险,避免刑事合规体系的建设无效。对此首先要看企业合规机制或者制度是否能够覆盖企业的所有业务范围,这是一个判断标准。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合规机制是否能够消除企业内部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的内源性因素,或者说是否能够消除企业内部可能出现刑事犯罪风险的内源性的原因。
其次是共谋性风险,这也是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同样面临的,但企业刑事合规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律师在律师自身的注意义务以及不恰当的承诺。李赫律师反复强调,律师在企业刑事合规时,务必正确处理好自身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切记千万不要轻易给当事人许下承诺,严禁因为一些利益,做出违法乱纪的事,影响自身的职业生涯。

03


结语




讲座结束后,多名律师及实习律师就自身在办理刑事案件或服务单位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合规问题与李赫律师进行了交流,李赫律师一一进行了解答,各位律师及实习律师均表示感谢并称此次讲座内容受益匪浅,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雷石新闻 | 李赫:新形势下企业刑事合规和律师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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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怎么办?

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可以遭受欺诈、胁迫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书。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关于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具体怎么办的问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怎么办?
1、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可以遭受欺诈、胁迫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书。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要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怎么样才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
1、遭到殴打、受到威胁与恐吓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受胁迫签的,可以变更或撤销。
2、发现子女为非亲生子女的,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有的法院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对是否亲生儿子的认识足以使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约定。有的甚至认为女方未向男方告知不受他亲生儿子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3、与对方约定复婚而签定离婚协议,后对方拒绝复婚的,可以起诉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双方协议暂时分开冷静冷静过段时间再复婚,出于对复婚承诺的相信而签订了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方却未兑现复婚承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离婚双方签订必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如果一方殴打对方、通过恐吓手段的,应该认定以胁迫方式签订离婚协议,这样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总之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只要领取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所以一定要谨慎。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赛律师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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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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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新形势下的企业刑事合规与律师业务的开展

律师简介


讲座预告 | 新形势下的企业刑事合规与律师业务的开展

李赫

吉林大学 法学硕士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北海国际仲裁院/北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专业领域:商事犯罪、民商事争议解决、国际投资与贸易、公司及并购等

时间:2022年7月1日    下午14:00

地点: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多媒体会议室

主题:新形势下的企业刑事合规与律师业务的开展

01


个人荣誉




2010年-2016年,四次获得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称号

2011年-2013年三次获得朝阳区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2018年获“改革开放四十年北京律师成果展示——优秀辩护词原音重现” 活动“最佳口才奖”

2019-2020年度 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02


执业业绩




在商事犯罪方面,李赫律师曾先后为暴风集团等上市公司的实控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在争议解决方面,李赫律师曾先后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韩国光州银行、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乐星空调(青岛)有限公司、北京圣世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日进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万春园有限公司、中色物流(天津)有限公司、重庆光控兴渝置业有限公司、现代集团盛世大厦、北京海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克建设(北京)有限公司、韩国DA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绅名科技有限公司、如家和美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国内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国内外百余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中担任诉讼及仲裁的第一顺位代理人。

在国际投资与贸易方面,李赫律师曾为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乐金(LG)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科思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易买特(E-MART)商业有限公司、(株)新世界天津代表处等主体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在相关领域的投资与贸易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公司及并购方面,李赫律师曾策划并参与了包括暴风集团、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乐星(LS)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四川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乐星(LG)空调系统(山东)有限公司、北京伊诺盛广告有限公司、科思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心伊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多起公司并购、股权转让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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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01


前言




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亲朋好友之间出于对某机动车的使用需要而临时借用,或是从专业出租汽车的公司租用机动车使用,等等。而在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车辆的驾驶人,驾驶人是租用或借用车辆的人。

实践中这种租赁、借用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是较为典型的导致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的问题,具体则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机动车使用人这两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

对此,民法典第1209条对这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02


案例




石某驾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武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累计住院1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石某为同等责任,武某无责任。石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丁,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石某借用刘某的上述车辆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刘某为其上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某的近亲属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刘某与石某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

石某驾驶的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其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承担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石某、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武某无责任,同时根据刘某、石某的陈述和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丁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石某与刘某之间就车辆使用属借用关系,故石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以外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实际所有人,其出借的车辆符合上路行驶标准,且借用人石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故刘某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03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并结合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在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在坚持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而言,如果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的,则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这种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其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就是由机动车使用人直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言,其只是根据其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晓琳律师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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