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新闻 | 刘宏辉:律师执业经验分享

2022年6月17日下午15:30,律师执业经验分享会在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多媒体会议室成功举办。

雷石新闻 | 刘宏辉:律师执业经验分享

本次分享会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主持、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宏辉主讲,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及实习律师参与此次会议。

律师简介


雷石新闻 | 刘宏辉:律师执业经验分享

刘宏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

  

 浙江大学实务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实践导师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北京市住房保障决策咨询专家组成员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大型政论片《法治中国》出镜律师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热线12》节目特约评论员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节目主讲人
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节目特约评论员
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节目调解员律师
贵州卫视《现场》节目主持人
首届北京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



刘宏辉律师结合自己实习期间及执业后的工作经历,从实习律师成长、律师案源拓展、客户关系维护与转化、新媒体的使用以及个人品牌的建设与宣传等多个维度出发分享自己过往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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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强调作为律师首先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知识的更新比较快,律师务必不断充实自己、更新自己对法律的认知,注重对指导案例的研判。

对于实习律师要充分利用目前的条件,主动学习,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研究法律规定及理论观点,对具体案件可以多浏览庭审直播网站,学习庭审技巧及发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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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无论是实习律师还是执业律师,要有充分的责任感,律师办理案件的质量与律师的责任心有很大关联。就诉讼案件而言,很多案件并非需要你具有多么高深的法律素养或者需要你善于思辨、口齿伶俐!而需要的仅仅是你的责任心,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当事人有问题来咨询或委托诉讼,是对自己的一种信任,要与当事人做朋友。

律师的专业知识重要,但是人品更重要,作为律师,无论工作还是生活,其实体现出来的并不只是你的职业形象,你个人身上所散发的不同味道会在你面对某些问题处理上传递给与你接触的人。如果说专业决定一个律师的服务深度,那么人品则决定一个律师服务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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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律师要有内外兼修的形象。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都应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这是对律师这份职业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法院等机关的尊重。

小到个人礼仪装扮、遵守行为道德规范等细节,大到带头遵纪守法,为公平正义疾呼。平时生活中展现的虽是个人形象,但却彰显了律师的群体形象。对此,刘律师还特意讲解了衬衫、领带等具体的着装细节,充分调动了会议现场的氛围,笑声掌声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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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家就执业过程以及谈案中遇到的困惑与刘宏辉律师进行了探讨。刘律师在怎么解答当事人的咨询、怎样与公司客户沟通、如何处理与公司员工的关系等方面毫无保留地介绍了实战经验,干货满满,对参会律师启迪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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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在陈影主任等人的带领和陪同下,刘宏辉律师参观了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对雷石在疫情期间逆势突围取得的成果表示了充分的认可,也对雷石立足北京服务全国的美好前景寄予了充分的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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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雷石不断发展壮大,吸引越来越多优秀的人才加入,更好的服务客户、提升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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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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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郭志昆: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培训会

2022年6月17日下午14:00,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培训会在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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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培训会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部负责人焦丽丽主持、雷石律所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郭志昆主讲。北海市百通药业有限公司安传生、刘涛及利得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采购经理孙彤梅、惠众慈善基金会  崔雅琼及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参与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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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合同是企业的“利润之舟”,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同时又关系和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可以说“企业一半的风险来自于合同”。因此,合同风险的管控尤为重要,如何签订和履行好一份合同,是大部分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

02


讲座内容




郭志昆律师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入手,对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进行了简单介绍。他指出,合同编对人们工作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签订和履行合同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本次培训会从合同的共性出发,针对合同风险防控和审查进行深度剖析。

雷石新闻 | 郭志昆: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培训会

培训过程中,郭律师紧扣“合同风险”、“防控”等关键词,结合实务案例,用浅显易懂的方式向参会人员讲授了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事后补救方法,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就合同签署、合同管理等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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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结语




本次培训会不仅加强了大家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而且提高了公司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意识,规范了业务人员的职务行为,降低了公司在合同审核、签订、履行过程中潜在的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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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律所也将秉持法精于专、人贵以诚、事立于和、业成以恒的理念,继续为企业提供高端、高效、精准、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北京市各大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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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 16日下午14时,不良资产专项处置项目委托签约仪式在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隆重举行。委托方黄总、吉总、雷总等一行领导,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律,孟律师,周律师,白律师出席本次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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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律所主任陈影对嘉宾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雷石品牌的设立理念、发展历程、未来愿景进行了简要介绍,对雷石处置不良资产取得的成果进行了详细阐释,让与会人员对雷石律所有了更为直观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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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黄总、吉总、雷总等一行领导对雷石发展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评价,高度认同雷石的专业服务、运营模式以及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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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周律师表示,在未来会配合雷石律所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利用各自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促进共同发展。孟律师表示之后会深度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希望实现双方预期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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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吉总与陈律进行了现场签约,下一步双方将深化合作,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共同提高发展新局面,实现双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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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热烈欢迎云嘉律师事务所张亮主任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2022年6月16日,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张亮主任及黄小林莅临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通州区分所负责人刘志刚、主任助理郭志昆等人热情接待了张亮主任一行,同时代表雷石律所全体律师对云嘉律所张亮主任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

雷石新闻 | 热烈欢迎云嘉律师事务所张亮主任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会上,张亮主任拥有计算机工科专业背景,对于企业数据合规及数字化等领域有比较充分地了解,详细介绍了其开发的融合科技与法律的产品。

陈影主任及参会人员对于云嘉律所的专业化及张亮主任合作开发的产品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和极高的评价,并对其未来在市场中的应用给予了充分的期望。

雷石新闻 | 热烈欢迎云嘉律师事务所张亮主任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会后,在陈影等人的带领下,张亮、黄小林一行参观了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公区域、会客区、文化墙、党建活动室等,对于雷石的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和肯定,祝愿雷石立足北京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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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套路贷之一:“砍头息”

01


前言




民间借贷案件中,一些出借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确保收回利息或避免 本金折损,在出借时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部分俗称为“砍头息”,借款 人收到的数额往往仅仅是本金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影响了借款人资 金的正常使用,片面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 利,明显有违公平。此外,预先扣除利息实际上是变相提高了贷款利息,扰 乱了正常借贷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各种名目的“砍头息”。

02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中旬,被害人严某某因经营奉贤区金汇镇迎金路xxx号 xxx楼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经张某某(另处)介绍至被告人陈某某处借 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60万元,并签署了 60万元的借条。被告人陈某某为 谋取非法利益,在转账留下银行交易流水后,又以行业规矩需提前支付利息 和服务费为由,让严某某转账25.5万元至周某银行账户,后回流至自己银 行账户,严某某实际到手34.5万元。

嗣后,被告人陈某某凭借该借条及银 行流水,要求被害人严某某还款60万元。严某某还款4.5万元后无力还款, 被告人陈某某又以违约、支付利息等方式,垒高债务至100万元,并纠集他 人逼迫严某某签下70万元还款计划,后严某某卖房还款55万元。被告人陈 某某通过上述“套路贷”方式骗得被害人严某某共计25万元。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严某某经 济损失2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03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公民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被 告人陈某某到案后积极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的表现,依法不能认定 为立功,故对此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认真悔罪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 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 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 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控辩双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 内缴纳)。

04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 外。”也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比传统高利贷可怕的是,“套路 贷”拥有几乎完美的证据链。

一旦双方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贷款方便将虚 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制造“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 名义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借款人实际只能获得部分钱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实践中,法院根据民 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规制预扣利息行为,但预扣利息的方式日益隐蔽, 尤其是现金交付,审查难度大。借款人借款时也应当注意避免砍头息及证据 的保留。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志昆律师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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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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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企业合同订立风险及应对专题法律讲座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志昆将于2022年6月17日下午在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进行主题为“企业合同订立风险及应对专题法律”的讲座。

讲座主题:企业合同订立风险及应对专题法律

主讲律师:郭志昆

讲座地点: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讲座时间:2022年6月17日 下午14:00

参与人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对全体同仁免费开放

讲座预告 | 企业合同订立风险及应对专题法律讲座

01


律师介绍




郭志昆律师,具备了深厚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严谨缜密的分析思维能力,对法律背后的利益博弈理解更深刻,对法律的运用更娴熟,能对大部分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做出较为准确的预判,并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针对性的诉讼策略,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标。

郭志昆律师,法律基础过硬,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协作意识,面对各种案件,能够做到快速反应、灵活处置,充分发挥律师参谋问题、处理问题作用,有效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类事务。

02


关于雷石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域。目前设有通州区、郑州市、泉州市分所,正在筹备太原、石家庄分所、天津分所、海口分所。雷石律所拥有一批同时具有准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资格的双证或多证律师。全力于打造服务流程标准化、个案服务精准化、业务管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和律师执业平台。


雷石律所自2012年成立以来,持续为大型国(央)企、地方政府、拟上市公司以及诸多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安全、股权激励、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及辩护等法律服务,目前已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未来,我们将致力于服务更广泛的公司客户,为中国的企业发展助力,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讲座预告 | 企业合同订立风险及应对专题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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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01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事益公司(甲方)与付某(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协议签订的前置条件”第6项约定:甲方融资后,该项目总体投资额1亿元。项目投资和建设期间的经营费用超过1亿元时,追加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追加投资。

第二条“乙方投资及收益计算”第1项约定:乙方投资1300万元,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汇款300万元,2015年4月22日前余款全部到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据;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建设期间内(1年)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甲方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乙方的收益达到乙方投资额度,实际收益未达到的,用甲方收益弥补并支付给乙方;第5项约定:分红每年一次,12月30日结账,次年1月15日前分红。

第四条“违约责任”第4项约定: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乙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5年4月14日至6月2日分六笔向事益公司转款1300万元。

协议履行过程中,付某多次向事益公司监事林某要求支付其固定收益,但是事益公司均未履行。双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向付某偿还1300万元借款,支付付某624万元利息(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付某律师代理费19万元。

02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看,付某的收益是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并且有保底条款,明确了案涉13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事益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付某不承担损失,但无论盈亏都要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收益,由上述约定可知,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所以不难看出事益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款;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作为担保,向付某借款。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

现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事益公司一直迟延履行支付利息的主要债务,付某多次催要,并给予合理期限,但是在合理期限内,事益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付某依此主张依法解除双方签订协议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关于案涉款项及利息给付的问题。

事益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应依法解除,事益公司应当将案涉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作协议》中对诉讼费用(含律师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败诉方事益公司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付某与事益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付某本金1300万元;三、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付某624万元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四、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付某律师代理费19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付某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

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付某主张该行为系为了对其借款债权提供担保。事益公司主张是股权转让,但案涉协议系付某与事益公司签订,款项亦支付事益公司,事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某与事益公司原股东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故不具有规范的股权转让特征。

事益公司主张系公司增资扩股,但付某向事益公司支付款项为1300万元,公司增资金额与付某付款金额及付某所持有的事益公司股权数额、出资额等均不对应,而且,事益公司发生增资减资变动,付某的股权比例亦始终不变,故不具有规范的公司增资扩股特征。付某否认其参与事益公司经营,事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某参与事益公司实质性经营活动。

因此,付某抗辩其成为事益公司股东并持有事益公司股权,系股权让与担保行为,理由成立。事益公司股权办理至付某名下,系作为付某债权的担保,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至于事益公司主张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本金偿还期限故不属于借款的理由,因合同法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均有相关规定,故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付某与事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当然,如果事益公司将付某的借款全部清偿,付某应将股权返还事益公司。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仅就事益公司与付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事益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事益公司应当将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并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事益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标准,亦无不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事益公司的再审申请。

03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晓严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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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法天使创始人常金光、新则创始人余朋铭莅临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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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热情接待了法天使创始人常金光、新则创始人余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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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影主任的带领下,法天使创始人常金光、新则创始人余朋铭参观了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的前台接待区、律师办公区、会客区、文化墙、党建活动室等,希望未来雷石(通州)分所立足通州本地,秉承高效服务理念,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精准、务实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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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故意侵权行为的认定角度

01


案情摘要




某鞋业有限公司恶意仿照某知名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品牌及相关鞋类产品,并在线下及线上销售平台持续销售涉及侵权的鞋类产品。同时,该鞋业公司还将其所设计的与该知名体育有限公司高度近似的多件商标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

经商标局审查,该鞋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多件商标在“服装、帽、鞋”商品上被官方部分驳回。但是,该鞋业有限公司在明知其使用被诉商标可能会导致商品来源混淆误认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02


典型意义




本案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中因侵权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权利人的商标权仍实施侵权行为从而认定存在侵权故意的典型案件。侵权故意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

本案中,该鞋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曾被权利人提出异议,后因与权利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在“服装、帽、鞋”商品上的注册。此后,该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被驳回商标的鞋类商品,该行为显然具有侵权故意。

诉讼中,权利人需要对侵权人具有侵权故意的主观状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事项主要有两项一是侵权人明知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存在。虽然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具有公示性,但核准注册等事实不足以当然认定他人明知相关知识产权存在。经过商标授权程序是侵权人明知他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形。

二是侵权人明知其实施的行为会侵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只有侵权人能明确意识到其所实施行为的侵权性质,才能认定侵权人具有侵权故意。在商标授权程序中被驳回商标注册,仍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显然对侵权性质是明知的。

03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郝兆丽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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