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形象 | 北京雷石律师律师事务所2022年宣传片发布

北京雷石律师律师事务所
2022宣传片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域。目前设有通州区、郑州市、泉州市分所,正在筹备石家庄、天津、州、沈阳、太原、杭州、南京、海口分所等

雷石律所自2012年成立以来,持续为大型国(央)企、地方政府、拟上市公司以及诸多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安全、股权激励、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及辩护等法律服务,目前已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未来,我们将致力于服务更广泛的公司客户,为中国的企业发展助力,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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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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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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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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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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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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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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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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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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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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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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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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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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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文品部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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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侯俊主任、北京鹏达物流公司董事廉敏董事长一行莅临指导工作

2022年6月9日,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侯俊主任、北京鹏达物流公司董事廉敏董事长一行莅临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热情接待了侯俊主任和廉敏董事长并代表律所全体律师对侯俊主任和廉敏董事长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

雷石新闻 | 北京兴昉律师事务所侯俊主任、北京鹏达物流公司董事廉敏董事长一行莅临指导工作

在陈影主任的带领下,侯俊主任和廉敏董事长参观了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的前台接待区、律师办公区、会客区、文化墙、党建活动室等、对于雷石的快速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和肯定,祝愿雷石立足北京不断发展壮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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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股东间的矛盾无法协商解决且何一方不愿或无法退出,能否强制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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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04920日东北亚公司注册成立,至201512月东北亚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荟冠公司持股44%,董占琴持股51%,东证公司持股5%荟冠公司以东北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僵局等事实为由,请求解散东北亚公司。被告对一、二审裁判结果不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48

02


裁判摘要




再审法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出解散东北亚公司的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东北亚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的问题。(一)东北亚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二)东北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荟冠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三)通过其他途径亦不能解决东北亚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董再审申请。

03


法院观点




1、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自主决策和行为能力的组织体,虽然公司会由于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出现机制失灵、无法运转,公司决策和管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陷入僵局,但是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的特征,国家公权力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主张必须秉持谨慎态度。当股东之间的冲突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谅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公司时,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解散公司就成为唯一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
2、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因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一方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王超律师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股东间的矛盾无法协商解决且何一方不愿或无法退出,能否强制解散公司?


雷石普法 | 股东间的矛盾无法协商解决且何一方不愿或无法退出,能否强制解散公司?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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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非法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将会受到惩罚

01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的螺旋焊管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对查封的设备负责保管。2016年1月,李某因与王某有借贷纠纷,在明知其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同意王某将这些设备拉走并出售,所得的钱款用于归还王某的欠款。

得知这一情况后,因李某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且其公司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即将李某列入了失信名单,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同时,以李某涉嫌犯罪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然而他却用各种手段恶意躲避法院的执行和公安机关的抓捕。

2019年12月,李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02


律师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

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法院对其设备采取了查封,但仍对这些设备实施了转移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招来了牢狱之灾,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法院严厉打击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处置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

03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王冬梅

编辑:吉喆

雷石普法 | 非法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将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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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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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损失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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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02


案情介绍




A药业于2001319日在某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0518,证券简称曾为“A药业”“STA”,现简称“*STA”A药业分别于2017420日、2018426日、2018829日在某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某资讯网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1015日晚开始,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A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主要包括:20181015日晚,微信公众号某投资发布标题为《A药业究竟有没有谎言》的文章,该文认为A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可疑、造假特征明显,建议各位投资者小心。20181016日,微信公众号某某相对论发布标题为《千亿A药业闪崩!大存大贷大现金大质押哪个是坑?》的文章,该文指出A药业存在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和中药材贸易毛利率高等问题,质疑A药业存在财务造假。前述文章被多家影响范围较大的媒体广泛转载,引起激烈反响。

2018年12月29日,A药业发布《A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2018年12月28日,A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4月30日,A药业在某某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某资讯网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载明:“广东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A药业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9年4月30日,在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同时,A药业披露了《A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5月1日,A药业披露《A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某某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5月6日,A药业披露《A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某某证券交易所关于对A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后,A药业股价于2019年4月30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连续五个交易日跌停,累计跌幅40.94%。该期间上证指数累计跌幅为6.91%,医药生物(申万)指数累计跌幅为6.84%。2019年5月10日,A药业股票打开跌停,换手率达9.74%。次交易日,换手率达7.44%。

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在当日证券市场收盘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A药业案调查进展称:2018年底,中国证监会日常监管发现,A药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当即立案调查。12月29日,A药业披露有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审计机构广东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涉嫌未勤勉尽责立案调查。2019年5月17日晚间,A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变更股票简称为“STA”,并因此停牌一个交易日。复牌后,A药业股票出现连续多日跌停。

2019年8月17日,A药业公告称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A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A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A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等。

2020年5月15日,A药业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该决定书查明的主要内容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基本一致。

2019年5月10日,刘某以6.26元的价格买入A药业股票3200股,成交金额为20032元,并为此支付手续费31.42元;后刘某于2019年10月10日以3.9元的价格将前述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12480元,并支付手续费19.58元和印花税12.48元。后,刘某向广州上海某法院起诉,诉请A药业赔偿投资亏损。

03


裁判过程




法院认为,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综合刘某、A药业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二、刘某诉请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一、关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A药业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属于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和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A药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未予否认,且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A药业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A药业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即2019年4月30日。

本案中,A药业表示该公司违规行为已于2018年10月16日被媒体揭露,但2019年4月30日《2018年年度报告》仍涉及大量虚假陈述,因此不宜认定2018年10月16日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2019年5月17日,作为国家证券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初步查明A药业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且该信息与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相符。因此,本案A药业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以中国证监会宣布初查结果的当日为准,即以2019年5月17日为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

二、关于刘某诉请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刘某诉请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A药业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该行为性质上属于虚构利好信息或隐瞒利空消息。但在本案中,2018年10月15日及之后,多家媒体发布了大量质疑A药业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文章。2018年12月29日A药业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4月30日,A药业公告的《2018年年度报告》载明了审计机构广东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年度报告的保留意见。2019年5月1日和6日,A药业又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A药业进行了监管问询。上述情况导致A药业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跌停,累计跌幅40.94%。

刘某在此后仍买入A药业股票,属于明知A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不实而“自甘风险”的投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刘某受到的经济损失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药业对刘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04


小结




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不构成因果关系,应当认为是不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投资者知道了虚假陈述行为还依旧进行交易,说明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案例中刘某“自甘风险”的投资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证券与金融业务部  乔鲁宁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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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

01派驻律师

1. 取得北京律师执业证,执业满三年者优先;

2.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强大的文字能力、学习能力、研究能力、执行能力;

3. 自我驱动力强,渴望通过专业规范的业务办理,高质量、高强度的业务训练,快速成长为具有明确专业方向并能够独当一面者优先;

4. 薪酬面议,我们承诺提供行业内极具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

5. 工作地点包括郑州、泉州、太原、石家庄等。

对于同意派驻的提成律师,我们提供如下优惠:

1. 律所管理费及提成比例可根据情况协商,我们保证提供同行业极具竞争力的管理费优惠和提成比例;

2. 如需工位或独立办公室的,免三年工位费或三年内独立办公室五折优惠;

3. 所函可在雷石律所总部直接领取,高效便捷。


02提成律师

1. 具备明确业务方向和优秀的执业能力,有独立承办各类诉讼案件或非诉讼项目的经验,有一定的案源拓展能力;

2. 无投诉、无行政处罚,维护律所品牌;

3. 有团队意识,能合作,能承案,优先考虑;

4. 薪酬面议,我们承诺提供行业内极具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

03授薪律师

1. 独立执业两年以上

2.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强大的文字能力、学习能力、研究能力、执行能力(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3. 自我驱动力强,渴望通过专业规范的业务办理,高质量、高强度的业务训练,快速成长为具有明确专业方向并能够独当一面者优先;

4. 薪酬面议,我们承诺提供行业内极具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

04实习律师

1.年龄在35岁以下;

2. 团队宗旨:能打善战、快速成长、舒心工作,提供极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成长空间;

3. 非常良好的学习成长氛围,由合伙人和资深律师手把手指导,同时有大量高端民商事及刑民交叉领域案件的实战机会;

4. 清晰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引导,高质量的职业成长战斗力培训,确保每个团队成员走上规范成长的快车道;

5. 团队文化友好、人际关系简单融洽,团建制度化、专用舒适座椅,各项福利补贴优厚;

6.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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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

01新媒体策划总监/文品宣传

1. 熟悉企业品牌建设,做过品牌建设和品牌推广工作,熟悉官网、微信等新兴媒体的渠道建设,能够执行以上渠道的日常操作和维护;

2. 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和ps/pr/ai,使用相机、闪光灯拍摄律师照片,拍摄视频并负责后期处理(熟练掌握PR或剪映、万兴喵影等剪辑软件);

3. 负责律所重大活动、会议和相关来访的策划、实施及宣传工作;

4. 负责对外PR工作,拓展和维护社会化新媒体资源关系网络,通过多渠道宣传品牌形象,做过品牌推广工作,有自我驱动力;

5. 负责定期梳理汇报新媒体平台维护情况,深入挖掘、研究其营销策略,提出优化建议;

6. 根据公司及品牌的各个阶段,制定调整品牌发展策略;

7. 创意、策划、组织实施阶段性品牌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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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投递

联系人:郭志昆

电话:18501115682(微信同步)

邮箱:guozhikun@leishilaw.com

须注明应聘岗位,如果有作品欢迎一并提供

特别优异者可适当放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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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防范电信诈骗,保护财产安全


01


前言




电信诈骗是伴随网络快速发展的新型诈骗手段,其特点是通过远程非接触式的手段向被害人传递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在受害人不知不觉间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尽管是新兴起的诈骗方式,但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本质仍是犯罪行为的一种。

02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起,李某宁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老年人客户资料,以每盒12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多种廉价保健品,订做抽奖卡、“纪念金币”等奖品,制作话术单,招录吴某倩、王某娜、裴某凤、王某娟为话务员,并为每人配备装有北京号码的手机。

2018年3月至9月,李某宁指使吴某倩等人按照事先购买的客户资料,通过装有北京号码的手机拨打电话,冒充北京沐某堂健康指导中心主任,与老年人沟通联络。在聊天过程中套取老年人身体状况等信息,骗得信任后,分步骤实施诈骗。

一是谎称所售保健品有抗癌保健等功效,原价2980元的产品现在仅需支付298元的体验费或产品检测费即可获赠。老年人同意购买后,由李某宁联系快递公司负责配送和代收相关费用。

二是在快递包裹中放置抽奖卡,均事先设置为一等奖。快递签收后话务员随即联系老年人,告知其中了一等奖,奖品为价格一万余元的“纪念金币”等,只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保价费或奖品代销费等费用,即可获取,以此骗取钱财,而老年人实则仅获得廉价礼品。

三是继续利用老年人信任,虚构帮助办理养老保险等理由实施诈骗。在此过程中话务员会根据每位老年人的被骗程度,随机调整收费名目和具体价格。吴某倩等话务员的工资包括底薪和提成,为便于计算销售业绩,每名话务员需记录下被害人相关信息。经审查,李某宁等人先后骗得266名老年人合计人民币66万余元。

03


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以李某宁等5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2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宁等5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同年6月10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诈骗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判处吴某倩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判决以话务员记录业绩的账本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主要依据,未结合快递信息进行综合认定,遗漏部分被害人,诈骗金额人民币33万余元认定不准确。

同年6月18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同年12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20年11月1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诈骗数额重新认定为人民币66万余元,量刑档次由原审的“数额巨大”改为“数额特别巨大”,李某宁的刑罚由有期徒刑七年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吴某倩等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04


典型意义




(一)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要惩防并举、预防为先。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迭代,老年人、在校学生、未婚青年等容易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分子多利用人性弱点实施诈骗,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更需要广大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不让犯罪分子“花式”骗局迷惑了双眼。

具体到本案,老年群体应当特别提防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推销、直播带货等销售c83839环节存在的陷阱,切忌迷信保健品功效,正确看待各种促销优惠。家庭成员要在精神上关心关怀老人,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交流,多用典型案事例引导,发现老人上当受骗应及时劝解、制止和报警。

(二)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平台治理责任,防止公民信息泄露。目前,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消费记录等资料,实施精准诈骗,话术更加周延,迷惑性也更大。

本案中,犯罪分子专门从网上购买老年客户资料,有针对性地推销保健品,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网络平台和网站经营者要真正落实治理责任,严密制度设计,堵塞系统漏洞,内防泄露,外防窃取,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晓琳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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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人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委托北京雷石(泉州)律师事务所付莉苹律师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付律师认为原审存在案由和法律关系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错误,该处使用了“承包人请求”的字眼,根据法律的文义解释,就把“是否请求”的选择权赋予了承包人,反过来说,承包人有权请求,当然也有权不请求。原审判决曲解了该条规定的本意,认为 “只能”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价款。
 其次,该案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该条规定。该条规定是针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对于工程价款的争议,所以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适用条件,作为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可能直接有合同关系,其是与总承包人有合同关系,并不适用该条款。
 省检驳回我方抗诉申请后,委托人不服,付莉苹律师依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复核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6日启动本案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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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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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介绍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域。目前设有通州区、郑州市、泉州市分所,正在筹备石家庄分所、天津分所、海口分所。

雷石律所拥有一批同时具有准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证监会独立董事资格等资格的双证或多证律师。全力于打造服务流程标准化、个案服务精准化、业务管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和律师执业平台。

雷石律所自2012年成立以来,持续为大型国(央)企、地方政府、拟上市公司以及诸多中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安全、股权激励、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及辩护等法律服务,目前已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未来,我们将致力于服务更广泛的公司客户,为中国的企业发展助力,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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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初夏六月,粽叶飘香,送走了充满童真的六一,一年一度的端午佳节即将来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6月2日13:30,在通州分所(世界侨商中心)召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会议,在工作汇报之余共同庆祝端午佳节。本次会议由郭志昆律师主持,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参与此次会议。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会议伊始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各部门领导进行工作总结和讲话。
首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陈影律师进行了讲话。她首先向大家致以端午节最诚挚的问候,并强调当前北京市疫情还处在严峻复杂的阶段,大家对于疫情的防控不能放松警惕,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还是要多加注意防范。接着,陈影主任介绍了雷石律师事务所各分所的成立情况,包括天津分所、太原分所的成立,以及正在推进建设的海淀、南京、杭州等分所,这一令人振奋的消息标志着雷石律师事务所全国化布局正在顺利推进。除此之外,雷石律所五月份的业绩额度也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并向本月度雷石业绩冠军毕波律师表示祝贺。最后,陈影主任对为雷石付出的每一位员工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随后,李明世律师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向大家做了介绍。李明世律师主要对雷石律所的概况、业绩、团队及专业领域进行了介绍,在场人员均对雷石律所的发展前景表现出美好的期待,并对雷石律师事务所现今所取得的成就表示热烈祝贺。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接下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涉黑与贪腐犯罪部门负责人、合伙人毕波律师也进行了讲话。毕波律师首先对于雷石律师事务所打造的优质平台表示高度赞许,并表示相信在大家的一致努力下,雷石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毕波律师在会议中讲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事人对于律师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律师要在自己在工作中做到更专业,更负责,更自律,对接待当事人要有自己的感悟和心得。同时他提到,雷石律所负责的顾问单位也给自己带来了锻炼的机会,希望能够与雷石人一起努力,再创辉煌!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律师部崔应祥律师在讲话中提到:雷石的每一位员工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希望雷石人能够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崔应祥律师对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表示感慨,并期待雷石律所能有更光明的前景。希望大家能够增加交流和沟通,保持良好关系,雷石之所以取得今天的成就,得益于大家共同的维护,希望大家能够继续努力!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胡竞月律师也发表了讲话,她讲到:在过去的一个月,北京疫情严峻复杂,在这种形势下,她依然能够看到大家对于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希望大家能够保持这种敬业精神,并对雷石所有员工对于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和敬意。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最后,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财务部吴春雪会计向大家进行了上一月度的工作、问题总结。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会议结束后,一场增进同事之间互动的乒乓球比赛在大家的期待中拉开帷幕,首届“雷石杯”乒乓球比赛在雷石律师事务所活动室激烈展开,各位参赛队员可谓信心满满,在赛场上一展风采,在场观众的喝彩和掌声此起彼伏,所有人的心也随着惊险刺激的比赛而提到了嗓子眼儿。队员们不仅展现出了高超的球技,还展现了雷石人锐意进取、不懈拼搏的精神风貌!本次比赛充分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体现了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比赛精神,同时也给平凡的工作生活增添了些许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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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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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过后,雷石律所为所有的员工精心准备了一场欢乐地聚餐活动,这场聚餐也带大家结束了假期前在律所的最后一天工作。美好的假期即将来临,但雷石人不会放松,假期过后仍将进入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为当事人带来优质的法律服务。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会议暨六一、端午茶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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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雷石律师事务所在高速发展的今天,将继续带领雷石人不断开拓进取,奋力拼搏,相信在所有人的努力下,雷石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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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公司被裁决补缴社保后,员工已经领取的社保补贴是否应当返还公司

01


案情摘要




张红于2011年5月3日入职陕西某公司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每月向张红发放相应社会保险补贴,公司不再承担为张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张红签了《个人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019年5月9日,张红离职,之后,张红就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申请仲裁。
2019年9月24日,仲裁委裁决公司为张红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12月3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红返还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仲裁委不予受理。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每月向张红发放相应社会保险补贴,而不再承担为张红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张红应当返还给公司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张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公司出具违规格式条款的劳动合同,是过错方,且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另公司已依据生效裁决书为张红补缴了有关社会保险,故张红应当向公司返还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其次,本案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予以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实体基础法律关系为形成之诉,并非是不当得利之诉,张红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红仍不服,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虽然张红向用人单位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其次,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并非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之诉。用人单位自2019年9月份收到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时才知道其向张红发放的保险补贴无效,在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后,于2020年1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张红返还保险补贴,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综上,高院裁定:驳回张红的再审申请。

03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郝兆丽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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