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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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祝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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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简要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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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推荐理由 案情介绍 裁判内容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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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仅围绕裁判要旨介绍部分案件事实)原告依法享有第973732号“鹰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第964902号、第13902933号“鹰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8类,三个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0年8月28日,金甲琪在我国注册了第3050013号“鹰图形+BO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2014年5月20日被告宝爱公司继受取得该商标。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与原告在先注册的第973732号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第3050013号商标予以撤销。
2017年11月,被告全然公司天猫网店和被告宝爱公司官网均展示了标有“鹰图形+BOY”标识的帽子、衣服、小包商品的图片。经比对,分别与原告第973732、964902、13902933号“鹰图形”商标构成相似,构成商标侵权。2018年1月9日,原告在被告全然公司天猫网店购买了一件T恤,该商品上标明被告全然公司为中国总经销商和被告宝爱公司名称。04
一、被告宝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第973732号、第964902号、第13902933号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宝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全然公司对前述金额中的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234283元与被告宝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部 张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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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商标保护力度与商标使用情况相匹配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鹏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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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预付款陷阱多,消费者需提高警惕
前言
建设工程设计是建设工程的前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明确的规范,以保证其顺利进行。相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建设工程设计的专业程度较高,司法实践中的工程设计认定也较为困难,但是目前并无直接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管辖以及最终的争议解决上都存在分歧。
基于此,本文章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检索关键词在聚法案例进行检索,筛选近五年全国范围内高院、最高院作出的二审、再审判决或裁定,归纳、提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裁判的理念和趋势,以期能够帮助律师实务中的工作、规范司法裁判规则。
案例分析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垣盾安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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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介绍
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法庭上,被告人白某当庭表示认罪,但称其仅获利4万元左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自愿认罪认罚,恳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2)指控的305 625元的犯罪金额有可能存在偏差,被告人将销售“某牌口罩货款计算人犯罪金额,对被告人显失公平,因此请求法院查清相关事实并将被告人犯罪金额修正为233 825元;
(3)被告人是初犯,悔罪诚恳,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微小,且羁押期间有救同仓嫌疑犯自残的行为,请求法院轻判;
(4)被告人家中有两名小孩急需被告人的照顾。综上,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白某分别向林某嘉、王某林(另案处理)购买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共50 250个。2020年1月22日至28日,白某将该批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通过“货拉拉”送到广州市某区某苑等地,以人民币305 625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2020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某镇抓获白某,在其经营的劳保店缴获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118个。
裁判过程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白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金额的问题,经查,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证人王某林、林某嘉、张某明的证言证实了2020年1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白某向林某、王某林购买50 250个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后以305 625元价格出售给张某的事实,有证人吴某、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上述期间多次帮被告人白某将有3M标注的口罩送到本市某区,被告人白某在侦查阶段亦稳定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白某销售给张某明的口罩金额为305 625元。
辩护人就该方面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小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乔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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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前言 案情介绍 法院认为 小结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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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乔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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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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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祝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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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普通提货单转让的法律属性系债权让与
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都是在债权债务发生的时候会遇到的,但是两种行为之间又有所不同,下面律师两种行为简要作出分析。
首先、借据与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不同。民间借贷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一般为两个自然人就借款合意达成一致,一方履行完借款行为后,借款事实成立。
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其次借据与借款合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而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出具一份,并在出借人支付借款后由出借人持有。
再次借据与借款合同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还款时间、担保等等有着具体的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进行履行,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而借条一般情况下没有具体的约定,只是就借款合意进行阐述,在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借条也一并收回。
其实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要区分是很容易的,但民间借贷的时候也可能会用到借款合同来进行约束双方的借贷责任。
文: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王超律师
编辑:吉喆
附:借款合同范本Word版
需根据具体情况修改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借款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1.2.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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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法院认为 裁判要旨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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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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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 法院认为 法律规定 小结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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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赵森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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