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非法拘禁的定义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都需要持续时长达到24小时以上。作为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持续时间也应当达到24小时以上。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该指导意见将主体限定于黑恶势力。
对于非法拘禁罪案件,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黑恶势力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仍为24小时;对于黑恶势力实施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2小时;对于黑恶势力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实施的,仍适用旧司法解释,即立案追诉标准仍为24小时。

雷石普法 | 非法拘禁的定义


雷石普法 | 非法拘禁的定义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往期推荐



雷石普法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分析与案例解读

雷石业绩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雷石普法 | 离婚时,军人退役时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

雷石普法 | 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非法拘禁的定义

雷石普法 | 商标申请常见问题

 

01


前言 




随着越来越多人重视商标价值的保护,商标申请的数量每年都在在不断增加。那么到底如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呢,今天雷石律所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和流程:

02


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




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cnipa.gov.cn/wssq/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03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会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当场退回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的,接收申请文件。之后商标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合格的,商标局发放缴费通知书,申请人缴费后予以受理,发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经进一步审查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缴费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均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联系地址;未填写联系地址的,文件送达至申请人地址栏填写的地址。

04


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商标业务受理窗口采用在线申请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会先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基本符合规定的,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之后商标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进一步审查合格的,商标局发放缴费通知书,申请人缴费后予以受理。经进一步审查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进行补正。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缴费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电子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查看。
由于篇幅有限,今天的商标注册申请就暂时介绍到这里了,大家学习到了吗。作为商标代理机构,我们欢迎您随时向我们咨询商标的相关问题。 

雷石普法 | 商标申请常见问题


雷石普法 | 商标申请常见问题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往期推荐



雷石普法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分析与案例解读

雷石业绩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雷石普法 | 离婚时,军人退役时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

雷石普法 | 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商标申请常见问题

雷石普法 | 欺诈发行证券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0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02


立法要点注释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等发行文件”的内涵

“等发行文件”包含了在发行过程中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重要性一样的其他发行文件,包括公司的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以及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涉及的发行文件等。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制施行后,需要通过交易所审核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两个环节完成股票、债券等注册发行。交易所审核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题、发行人回答问题的方式来进行。这种“问答”环节所形成的文件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发行文件。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指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

例如,虚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企业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和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和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故意遗漏公司、企业签订的重要合同等。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如果制作或形成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但只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或者还未来得及发行就被阻止、不予注册或者主动撤回注册申请,未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并不是广义的兜底性规定,其与2020年施行的证券法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含义是一致的,只有国务院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新型证券品种才符合这一规定。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后果严重”

“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破坏了投资人、债权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扰乱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情节。

0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20100507)

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04


经典案例




参考案例第1387号: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欺诈发行债券案

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是否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规制范围?如何理解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客观行为?欺诈发行债券罪中的发行数额如何认定?

1.私募债券是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但究其本质,私募债券仍然符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因此理应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规制对象。

2.欺诈发行债券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在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所谓重要事实或者重大内容,是指可能对他人产生误导、从而作出错误决定的事实。

例如,发行人虚构或故意夸大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遗漏公司所负债务、订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事项;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际发行,则不构成本罪。第三,行为人制作虚假的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从情节标准看,欺诈发行债券的“后果严重”,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1) 引发众多债权人上访、闹事等不安事端的;(2) 债权人要求清退而不能及时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包括以下情形:(1)拒绝监管部门检查或拒不提供有关账目的;(2)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3)利用非法募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等。

3.欺诈发行私募债券犯罪的数额存在备案数额、销售数额和结果数额三种类型。其中,备案数额是指行为人预想通过欺诈发行行为所要达到的意向数额。销售数额是指行为人在骗取备案后,具体发行过程中募集到的债券数额。

结果数额是行为人实际募集的数额,是其欺诈发行债券的实际获利。除案发前归还以外,往往也是投资人实际遭受损失的数额,因此应当将结果数额作为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发行数额进行定罪量刑。

雷石普法 | 欺诈发行证券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雷石普法 | 欺诈发行证券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往期推荐



雷石普法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分析与案例解读

雷石业绩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雷石普法 | 离婚时,军人退役时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

雷石普法 | 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欺诈发行证券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雷石业绩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胜诉

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准确剖析,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01


案件事由




201166日,原告因为征地补偿的原因购买了三所安置房。政策影响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实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告购买后将其中一所交给被告其子、被告其儿媳二人居住,并没有实际将该房处分给被告二人。两被告于2020113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中处分了不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的的住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委托本所起诉。

雷石业绩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胜诉
雷石业绩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胜诉
雷石业绩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胜诉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02


律师观点




本案事实明确,该争议房屋归原被告共同共有。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约定,因此处分该房产应需全体共有人同意,被告二人未经原告同意处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该协议属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被告系无处分权人,其处分权既没有得到追认,也没有订立约定赋予二人处分权,因此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处分该房屋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胜诉

雷石普法 |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01


案情简述




吕方与其妻王玉生有一女吕红。王玉因遭遇车祸不幸死亡。吕方后与刘丽结婚,并共同抚养刘丽与其前夫生育的女儿张佳(刚满十二岁)。因吕红婚后一直在国外生活,无法时常回家探望吕方。故而吕方与刘丽又共同收养了一子吕洋(刚满九岁)。

多年后,吕红、张佳和吕洋均结婚。吕红结婚后第二年的时候其夫因意外死亡,后吕红嫁给了现在的丈夫赵某,并共同抚养赵某与其前妻的女儿小甲,后吕红也一直未再生育。张佳结婚后生有一女小乙。吕洋其妻因身体一直不是很好,故两人最终选择收养一子小丙。

吕红夫妻、张佳夫妻和吕洋夫妻相约自驾出游,因其子女们学校尚有课业,故将他们交给老人吕方和刘丽照看。自驾途中六人因遭遇极其恶劣天气而不幸全部遇难。后吕方因焦急和心脏病突发而不治身亡(并未立有遗嘱)。

吕方死后名下独有两套别墅价值共计两千万元。此时,刘丽、小甲、小乙、小丙是否均有权按照各自相应的份额继承吕方名下的遗产?

02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7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8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的配偶刘丽、婚生子女吕红(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子女张佳(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养子女吕洋(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故,刘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继承吕方名下相应份额的遗产;小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佳的生子女能够代位继承吕方名下相应份额的遗产;小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吕洋的养子女能够代位继承吕方名下相应份额的遗产;而小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吕红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吕方的遗产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极有可能不予支持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的请求。

雷石普法 |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雷石普法 |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往期推荐



雷石普法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分析与案例解读

雷石业绩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雷石普法 | 离婚时,军人退役时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

雷石普法 | 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雷石普法 | 作品出租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在2001年10月27日,对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这一次的修正,加大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作品的出租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出租权。而且租借作品作为一个便捷、省钱的消费方式,大有取代销售之势,大家都愿意去租借复制品而不愿意购买,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作品发行业的萧条,长此以往,靠版税谋生的作者深受其害,为了避免这一消极影响,各国都开始规定了出租权。例如,俄罗斯《著作权法》于1993年修订时规定:“作者享有以出租的方式发行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而不受这些复制件的所有权制约。”
日本《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之二也以借贷权的形式承认了作者的出租权,但仅适用于唱片、计算机程序、乐谱和除书籍、杂志、电影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德国《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于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参照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把作品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赋予给著作权人。但是,作品出租权行使的范围十分有限,仅限于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有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
在目前的民法领域,提到出租,人们往往想到的是物权中的房屋的出租,物品的出租。如果一家出租音像制品的店面,出租了一个录影带,那么该行为会涉及到也就是行为人实际上行使了两种出租权。
其一就是出租人基于物权,以自己是物品(录影带)的所有人的地位向他人出租;其二就是,这个录影带的作者或者是它的邻接权人对这个录影带的内容享有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出租权,也是一项财产权。但是作品的出租与实物的出租却截然不同,二者在主体、客体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别,如何区分出来二者的差别,就显得尤为重要。
传统民法上界定的出租十分简单,就是物权上的对有体物也就是具体实物的出租,这种出租作为一种绝对权,是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的。与此不同的是,在著作法领域,作品的出租权就是对无体物就是抽象的内容的出租,作者或者是他们的继受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精神作品并且获得一定的报酬。这种权利是作者因为自己作品的传播而享受到的。
首先,物权中租赁物的种类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并且多数都为不动产,这是从出租的客体上来看的。例如房屋的租赁、土地的租赁;出租的客体是实物的,形态都是具体明确的。而著作权上出租的客体是作品,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非物质性,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无形性,是一种精神上的产物,是智力成果,而非物质存在。
其次,从出租的内容来看,物权的出租体现的就是直接支配,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作品出租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品的出租权人可以自己出租自己作品的;二是作品的出租权人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的权利;因作品被出租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还有就是转让权,就是作者、表演者将他们的作品的出租权转让给一些电影制片人、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并且作者保留分配出租报酬的权利。
最后,从出租的主体来看,物权的出租的权利主体是出租人,他有权利将自己的物品出租给他人,义务主体就是除了出租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承租人以及第三人等;而著作权领域,作品的出租权主体十分明确,就是作品的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和一些与该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

雷石普法 | 作品出租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雷石普法 | 作品出租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往期推荐



雷石普法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分析与案例解读

雷石业绩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雷石普法 | 离婚时,军人退役时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

雷石普法 | 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作品出租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雷石普法 | 离婚时,军人退役时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

01


案情介绍




退役军人小芳20岁参军,在部队服役12年后选择自主就业,获取一次性自主择业费50万元。回到家乡不久,因与结婚两年的丈夫狗蛋矛盾激化,无法调和,双方均同意离婚。丈夫狗蛋想要平分小芳的一次性自主择业费,小芳很是苦恼,以前自己的工资收入大部分都给了狗蛋,这50万择业费是自己以后生活创业的本钱,不想给狗蛋那么多钱,但又不知道怎么办。那大力能不能少给或不给狗蛋钱呢?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军人的一次性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中,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可见,小芳可以拿出一小部分钱给狗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只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具体怎么确定与分配呢,大部分军人并不是很清楚。

02


律师答疑




军婚虽神圣,但也会面临很多困难与问题,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上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军人转业或者退伍后,与配偶在一起的时间长了,从而很多生活上的问题暴露出来,最后不得不选择离婚。《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有很多保护军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军人的一次性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在离婚时的分配就有着明确的规定。那具体怎么确定与分配呢?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自主择业费的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案例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择业费50万,除以70减小芳入伍时20岁的差,再乘以婚姻存续时间2年,就等于2万元,也就是说自主择业费中,有2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进行分割。
案例中,小芳如果通过协议分割,把夫妻共同财产都给狗蛋,最多为2万元,如果通过诉讼,也许会更少。所以,军人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全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就行分割,只有其中一部分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03


法典解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雷石普法 | 离婚时,军人退役时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


雷石普法 | 离婚时,军人退役时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往期推荐



今日春分 | 溪边风物已春分,画堂烟雨黄昏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行经济犯罪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雷石业绩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治资讯

雷石新闻 | 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正式获批成立

雷石普法 | 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离婚时,军人退役时的转业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割?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01


前言




期我所收到的破产相关法律咨询明显增多,可以看出无论是债权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乃至公司员工都十分关心企业如果走向破产会对自身权益产生何种影响,今日简单带大家了解一下最为关注的一项问题——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0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3


清偿顺序一览表




序号
清偿类别 

1
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报酬:按债务人获得清偿的金额分比例确定
 
 
 
3
 
 
 
共益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4
 
职工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5
欠缴社保及税费
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6
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往期推荐



今日春分 | 溪边风物已春分,画堂烟雨黄昏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行经济犯罪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雷石业绩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治资讯

雷石新闻 | 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正式获批成立

雷石普法 | 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01


前言




期我所收到的破产相关法律咨询明显增多,可以看出无论是债权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乃至公司员工都十分关心企业如果走向破产会对自身权益产生何种影响,今日简单带大家了解一下最为关注的一项问题——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0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3


清偿顺序一览表




序号
清偿类别 

1
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报酬:按债务人获得清偿的金额分比例确定
 
 
 
3
 
 
 
共益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4
 
职工债权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5
欠缴社保及税费
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6
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用作交流,不代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或本文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若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问题咨询,请与本文作者或律师事务所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

往期推荐



今日春分 | 溪边风物已春分,画堂烟雨黄昏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行经济犯罪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雷石业绩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治资讯

雷石新闻 | 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正式获批成立

雷石普法 | 非典型担保意思表示下抵押人的责任承担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

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崔某与北京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代理律师的充分工作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之下,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委托人崔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01


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签订《电影(跳动的心)收益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投资人民币54万元,获得本电影投资收益的0.3%的收益权。但在签订过程中被告存在严重诱导行为且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亦未能正常履行合同,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未能将该部电影上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将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以“与原告先前协商退了一部分款,双方已终止协议”为由,抗辩该协议已终止,至于电影是否能按其上映,与原告已没有关系。
原告代理人及时补充证据,从法理以及情理上发表了多方面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胜利结案。
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
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
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02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ND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