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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非法拘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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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办理商标申请的途径介绍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流程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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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商标申请常见问题
法律规定01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立法要点注释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等发行文件”的内涵
“等发行文件”包含了在发行过程中与“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重要性一样的其他发行文件,包括公司的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以及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涉及的发行文件等。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制施行后,需要通过交易所审核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两个环节完成股票、债券等注册发行。交易所审核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题、发行人回答问题的方式来进行。这种“问答”环节所形成的文件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发行文件。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指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的重要事项等。
例如,虚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故意夸大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企业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和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公司、企业所负债务和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故意遗漏公司、企业签订的重要合同等。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实际已经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如果制作或形成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但只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或者还未来得及发行就被阻止、不予注册或者主动撤回注册申请,未实施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并不是广义的兜底性规定,其与2020年施行的证券法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含义是一致的,只有国务院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新型证券品种才符合这一规定。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后果严重”
“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了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破坏了投资人、债权人的正常生活甚至激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等。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证券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除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扰乱金融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情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20100507)
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经典案例
参考案例第1387号: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欺诈发行债券案
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是否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规制范围?如何理解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客观行为?欺诈发行债券罪中的发行数额如何认定?
1.私募债券是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但究其本质,私募债券仍然符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的基本特征,因此理应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规制对象。
2.欺诈发行债券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在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所谓重要事实或者重大内容,是指可能对他人产生误导、从而作出错误决定的事实。
例如,发行人虚构或故意夸大公司生产经营利润和公司净资产额;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提出虚假的计划、虚假的经营生产项目;故意隐瞒、遗漏公司所负债务、订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事项;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际发行,则不构成本罪。第三,行为人制作虚假的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从情节标准看,欺诈发行债券的“后果严重”,可以包括以下情形:(1) 引发众多债权人上访、闹事等不安事端的;(2) 债权人要求清退而不能及时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包括以下情形:(1)拒绝监管部门检查或拒不提供有关账目的;(2)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3)利用非法募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等。
3.欺诈发行私募债券犯罪的数额存在备案数额、销售数额和结果数额三种类型。其中,备案数额是指行为人预想通过欺诈发行行为所要达到的意向数额。销售数额是指行为人在骗取备案后,具体发行过程中募集到的债券数额。
结果数额是行为人实际募集的数额,是其欺诈发行债券的实际获利。除案发前归还以外,往往也是投资人实际遭受损失的数额,因此应当将结果数额作为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发行数额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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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欺诈发行证券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案件事由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律师观点 EN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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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胜诉
案情简述01
吕方与其妻王玉生有一女吕红。王玉因遭遇车祸不幸死亡。吕方后与刘丽结婚,并共同抚养刘丽与其前夫生育的女儿张佳(刚满十二岁)。因吕红婚后一直在国外生活,无法时常回家探望吕方。故而吕方与刘丽又共同收养了一子吕洋(刚满九岁)。
多年后,吕红、张佳和吕洋均结婚。吕红结婚后第二年的时候其夫因意外死亡,后吕红嫁给了现在的丈夫赵某,并共同抚养赵某与其前妻的女儿小甲,后吕红也一直未再生育。张佳结婚后生有一女小乙。吕洋其妻因身体一直不是很好,故两人最终选择收养一子小丙。
吕红夫妻、张佳夫妻和吕洋夫妻相约自驾出游,因其子女们学校尚有课业,故将他们交给老人吕方和刘丽照看。自驾途中六人因遭遇极其恶劣天气而不幸全部遇难。后吕方因焦急和心脏病突发而不治身亡(并未立有遗嘱)。
吕方死后名下独有两套别墅价值共计两千万元。此时,刘丽、小甲、小乙、小丙是否均有权按照各自相应的份额继承吕方名下的遗产?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7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8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的配偶刘丽、婚生子女吕红(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子女张佳(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养子女吕洋(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故,刘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继承吕方名下相应份额的遗产;小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佳的生子女能够代位继承吕方名下相应份额的遗产;小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吕洋的养子女能够代位继承吕方名下相应份额的遗产;而小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吕红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吕方的遗产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极有可能不予支持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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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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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崔某与北京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代理律师的充分工作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之下,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委托人崔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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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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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