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业绩 | 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01


案情简介




徐某与豆某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由徐某向豆某供应制冷配件。但双方习惯口头约定产品数量及价格,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由徐某送货至豆某处并出具送货单。2016年8月24日,豆某向徐某出具欠条1张,写明:欠制冷配件18600元(壹万捌仟陆佰元整)。欠款人:豆某,2016年8月24日。出具欠条后,豆某迟迟不予支付该笔制冷配件货款,甚至后续无法再取得联系。徐某无奈委托本所律师代为起诉。

02


办案思路




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徐某在履行向豆某提供制冷配件的供货义务后,豆某应给付相应货款。故徐某有权依据送货单、欠条及双方沟通记录要求豆某支付货款。

03


承办过程




考虑到豆某已经无法取得联系,且户籍地为外省。本所律师在承办案件后指导徐某开具经常居住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尝试在北京立案。经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公告谈话、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后最终取得了胜诉的一审判决并进行了公告。

04


案件结果




一、被告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所欠货款18600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元,公告费560元,由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已交纳),豆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65元,公告费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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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首先,本案中涉及对欠条性质的判断,以及在无书面买卖合同的前提下如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其次,在判断案件性质后,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管辖法院。本案中不涉及专属管辖问题,且双方未约定管辖,此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中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及模糊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本案争议标的为货款,接收货款所在地一方为原告所在地,故尝试于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最后,虽然被告未出庭,但经由律师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后可以充分向法官证明案件事实,通过公告送达及缺席审理,取得了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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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空难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3月21日14时38分许,东方航空公司MU5735航班执行昆明—广州任务时,在广西梧州市上空失联并坠毁。机上载有乘客123人、机组人员9人。该新闻已经确认,在国内掀起广泛的舆论关注。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惊悉东航MU5735航班失事,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全力组织搜救,妥善处置善后。国务院委派领导同志靠前协调处理,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加强民用航空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
空难是惊天噩耗,空难发生后其实最为迷茫的就是遇难家属。那么遭遇空难的遇难者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来为读者进行简要分析。
空难遇难者家属得到的赔偿一般来说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就是承运人,即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不论乘客有没有购买保险,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都应当对乘客发生空难事故遭受人身伤亡进行赔偿。那么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呢?《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这一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了航空公司对人身伤亡赔偿的限额,但由于该规定是2006年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距离现在已经过去16年之久,因此实际赔偿时,金额很有可能超过本规定中明确的限额。
第二就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这部分赔偿存在的前提是受到人身伤亡的乘客在购买机票的同时也购买了航空意外险。航空意外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乘坐航班的乘客,对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的保险。该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而航空意外险的保额最高赔付为人民币200万元。
大难面前有大爱,本文仅作为一份普法性质的文章。在这举世皆惊的特大空难面前,难免有人会“蹭热度”,但我们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份子,最起码的底线一定要严格遵守!
不要冒充当事人及家属,不要借灾难搞营销,不拿灾难和生命开玩笑,不要恶意评论,不要制造谣言,不传播任何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要恶意揣测航空公司、机组成员和乘客,不宣扬阴谋论,非专业人士不要到现场影响搜救工作,不打扰受难者家属(包括假借采访的名义,除非受难者家属自愿接受采访),不泄露受难者或家属的隐私,不要将灾难娱乐化。
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做到上述内容,让我们用关怀和支持安慰受难者家属的心灵!

雷石普法 | 空难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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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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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2022年4月11日下午14:00,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通州分所(世界侨商中心)召开三月月度总结大会,本次会议由执行主任崔应祥主持,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参与此次会议。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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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会议现场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图:执行主任 崔应祥

执行主任崔应祥对三月的工作进行总结,主要集中在办件办理与招聘工作上,签订合同流程中的合同内容的完善方式,随后解决了OA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考勤问题。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图:文品部负责人 李明世

文品部负责人李明世主要从三月份工作总结以及未来的工作计划进行介绍,首先对已完成的工作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其次就四月份以及五月份的工作计划,从律所介绍的文件到视频宣传制作以及小程序等途径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最后对实习律师入职后可以参与组织编写律所内部已完结案件的文书材料工作进行了框架性的介绍。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图:财务部负责人 吴春雪

财务部负责人吴春雪因近期疫情政策影响,前期主要居家办公,因此近期主要围绕财务工作在积极工作。此后就律师报销凭证专票和普票的要求简单介绍。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图:技术部负责人 辛东

技术部辛东从媒体信息推广以及律所OA系统的升级维护角度出发,就律所宣传以及律师在接案办案中使用OA系统反馈的若干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就委托人利冲检索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最后,本月入职律师郭志昆进行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并表示愿与雷石一道,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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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预告 |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实务

应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的邀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京师刑委会名誉主任、京师刑委会首席律师王发旭作为主讲人将于2022年04月14日在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进行主题为“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实务”的专业讲座。

讲座预告 |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实务

主讲嘉宾


讲座预告 |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实务

王发旭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企业重大法律事务解决中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发旭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年,律师执业十八年,主要领域为重大职务、经济犯罪辩护,金融、企业家犯罪辩护,以及经济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承办重大案件200余件。其不仅娴熟运用法律法规,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机关脉搏,整体把握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讲座预告 |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实务

主要著作

1、《“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法律出版社,2019年1月出版

2、《有效辩护之道》,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第一版

3、《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年4月出版

4、《公司清算责任主体不尽清算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思考》,载于《北京律师》

5、连续六年在《吉林法制报》、《审判研究》发表多篇论文。

讲座预告 |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实务

经济金融犯罪案件

1、唐山王某等四人被诉诈骗成功无罪辩护案;(2009唐北检刑不诉字第8号)

2、深圳梅某被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成功无罪辩护案;(2009深检公二刑不诉字第3号)

3、山东潍坊武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二审介入,数额特别巨大,二审降档改判;(2016鲁07刑终378号)

4、浙江钱江置地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刑民交叉,代理被告中铁二局,,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完胜;(2017浙01民初973号)

5、无锡谢某(第一被告人)原油、贵金属类期货交易涉嫌诈骗罪,通过罪轻辩护改判为非法经营罪,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2018苏0214刑初85号)

6、北京张某被指控集资诈骗案二审,一审认定集资诈骗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二审接手后,改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3缓5;(2018京刑终87号)

7、全国最大非吸案件,云南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第三被告人),成功取保;(2019云刑终556号)

8、温州苍南吴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罪轻辩护;(2019浙0327刑初117号)

9、日照纪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一审法院裁定同意检察院撤回起诉;(莒检刑检不诉(2019)41号不起诉决定书)

10、山东临沂苏某等被民生银行行长以银行承兑汇票骗取2500万元,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参加刑事案件审理,并另诉民生银行民事赔偿一审全部胜诉。(2019鲁1311民初1600号)

11、河南省齐某被指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成功做无罪辩护,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 1481 刑初 968 号刑事判决,宣 告齐某无罪,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 14 刑终 608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12、山东省兰陵县陈某林被指控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再审成功辩护,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兰检刑不诉【2018】8号)

13、南京蒋某星因对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立案侦查,侦查阶段,  提供法律帮助,蒋某星释放,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撤销案件。(江公(经)撤案字【2019】181号)

14、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李某被诉开增值税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李某得以在春节前与家人团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主动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法院对李某等四人做出缓刑判决。经过法庭审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2013铁刑二初字第00003号)

讲座预告 |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实务

职务犯罪案件


1、贵阳姜某被移送审查起诉职务侵占,成功不予起诉。(2010云法刑初字第1515号)

2、大连市孙福泓被控诈骗1877万元,其一审被判无期;二审参加辩护,重审补充起诉行贿,最终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因补充起诉的行贿罪被判处3年6个月。(2013大刑二初字第1号)

3、山东省枣庄彭某淦因涉嫌受贿罪再审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4刑监字第87-1号)

4、山东枣庄市刘传稳被控受贿3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成功无罪辩护,并取得无罪判决,并获得国家赔偿。(2014枣刑二终字第8号)

5、枣庄刘某因负责村征地补偿工作,涉嫌贪污罪,一审判决一年七个月,二审判决定罪免处。(2014枣刑二终字第8号)

6、大连姜某被指控犯贪污、行贿、介绍贿赂罪,原判无期徒刑;重二审接手后,改认定职务侵占罪,判10年有期徒刑。(2015辽刑二终字第76号)

 7、山东枣庄白某冰涉嫌受贿罪,二审由七年半改判为两年十一个月实报实销。(2015 枣刑二终字第28 号)

8、山西魏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判决一年四个月,实报实销案。(2015河刑初字第68号)

9、西安董某涉嫌受贿罪,通过罪轻辩护改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7陕0424刑初50号)

10、少将军级干部张某涉嫌贪污、受贿案,全程代理,尽心尽责,有效辩护。(2017军刑终3号)

11、临沂陈某被诉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成功无罪判辩护。(2018鲁1324刑初29号)

12、大连袁某通过代购模式走私奢侈物品案,二审介入后成功发回重审。(2017辽刑抗49号)

13、福建宁德李某被指控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重一审减轻四年。(2018闽09刑初8号)

14、大校吴某涉嫌贪污罪,一审成功打掉。(2018军刑终19号)

15、河南平顶山市领导黄某利涉嫌受贿罪,一审辩护律师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成功将涉案金额降,一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被告人判处四年有期徒刑。(2018豫1725刑初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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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案件

1、 黑龙江绥化高某君等48人被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 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窝藏罪。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拟将高某君作为第一被告。经过辩护,绥化市检察院在正式的起诉书中将高某君列为第三被告。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将高某君列为第四被告,且前 三名被告均被判处死缓,高某君被判处无期徒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提出的高某君贷款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认为高某君不构成贷款诈骗罪。(2011绥中法刑一字初字第33号),(2012黑刑一终字第1号)

2、阜阳市临泉县葛某在起诉意见书中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都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骗取贷款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过积极辩护,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将葛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仅以恶势力等罪名起诉。(临检刑诉【2019】795号)

3、内蒙古赤峰宁城县姚某忠犯抢劫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该案当时影响巨大,是公安部督办的头号大案,辩护律师尽心尽责,有效辩护。(2015朝刑一初字第000061号)


  • 时间:下周四(4月14日)下午14点

  • 地点: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通州北关地铁站A口,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5层)

  • 其他:本次交流会面向所内全体同仁,并免费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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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业绩 | 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JY公司与ADX公司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准确剖析,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JY公司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01


案件事实




2017年9月7日,JY公司与ADX公司签订尾号007号采购合同,采购物品为电抗器等,合同价款228300元。

2017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尾号HW001号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物品为晶体组件等,合同价款913967元。

2018年3月26日,双方签订2018032601号产品购销合同,采购物品为太阳能电池组件等,合同价款405405元。

上述三份合同共计货款1547672元。后,JY公司依约履行供货义务。ADX公司陆续还款,最终经双方核对后,ADX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称欠付JY公司618554.8元。

雷石业绩 | 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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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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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付款刷单、虚假交易小心行政处罚

2020年某年某日,石家庄市XX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在某平台经营一家车品旗舰店,销售各类汽车的行车记录仪。

2020年6月至11月,为了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销量,提升经营店铺在平台的排名,获得竞争优势,该公司员工孟某通过推荐人联系到刷单手,刷单手再通过微信或QQ号与该公司员工孟某事先商定,待刷单金额支付后,该公司寄给刷单手纸抽包裹。刷单手确认收货后,给5分评价,为该公司在平台的品旗舰店进行虚假刷单。

刷单成功后,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和该公司财务人员曹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将刷单手的刷单本金及佣金转给该公司员工孟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孟某随后将本金及刷单佣金转给推荐人,推荐人再返还刷单手。

半年时间内,当事人共刷单(虚假交易)1339笔,该公司返还刷单手本金37.49万元,给付刷单佣金2万元。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XX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雷石普法 | 付款刷单、虚假交易小心行政处罚


雷石普法 | 付款刷单、虚假交易小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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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法学院 | 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分享会召开

2022年4月6日,“刑事案件办理实务”讲座在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讲座嘉宾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莉莉律师,讲座由李明世主持,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及民商事业务部部分律师及实习律师参加了此次讲座。

雷石法学院 | 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分享会召开

雷石法学院 | 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分享会召开

图: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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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简介





雷石法学院 | 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分享会召开

王莉莉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为刑事法律合规与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雷石法学院 | 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分享会召开

雷石法学院 | 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分享会召开

王莉莉博士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本科及硕士研究生阶段就读于吉林大学,后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取得刑法学博士学位,之后作为访问学者在意大利国际刑法高级研究院继续深造。

王莉莉博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在大型互联网公司担任法务总监。在金融犯罪领域、职务犯罪领域具有较深造诣擅长处理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腐败类犯罪案件。王莉莉博士在国家级核心期刊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CSSCI);参与过最高检、司法部的课题研究;获评最高检调研专项工作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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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内容




王莉莉律师的讲座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犯罪辩护的二元结构;第二部分围绕非法集资型金融犯罪、基金型金融犯罪辩护、资本市场型金融犯罪辩护进行讲解;最后是与参会人员的交流讨论。

雷石法学院 | 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分享会召开

在第一部分的讲解中,王莉莉律师从“金融”与“犯罪”两个命题角度入手,结合金融的基本架构与合规问题展开;对于“犯罪”,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如何?从上述两个大的维度出发,详细解读了金融犯罪的二元结构;

第二部分中,王莉莉律师从辩护人视角详细解读了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讲解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退赃退赔、刑事责任的承担及主犯共犯等各类问题进行了讲解。

王莉莉律师强调非法集资类犯罪与传统刑事犯罪不同,非法集资类犯罪,尤其是涉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类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样态,在每一起案件中,几乎都暗含着“执法尺度”、“严格程度”、“刑事司法政策”的问题。而上述“度”和“政策”的问题,又是一个时时变化和动态的问题。在其经办的一些案件中,公检法特别关注退赃退赔的问题,着眼点在于挽回老百姓和投资人损失;在有一些案件中,公检法主要着眼于刑事责任,对退赃退赔问题比较淡化。对于如何退赃退赔这个问题,只有综合考虑全部要素,实时观察案件进展,并结合大量的案例和经验积累,才能给出一个相对准确的预判。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辩护,王莉莉律师称在私募领域,有可能私募公司是有金融资质的,有可能是没有金融资质的,如果是有金融资质的私募,辩护的模式和要点从辩护原点上就会与“无金融资质”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截然不同。

因此要从从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金额等角度,就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人员的金融从业资格问题、私募股权基金的销售对象问题、私募股权基金针对特定人反复投资的情况的认定、销售方式、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认定、销售过程中是否保本保息、犯罪集团内部人员对犯罪意图的知情情况、真诚悔罪及被害人谅解等问题,对该类犯罪的辩护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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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法学院 | 刑事案件办理实务分享会召开

会后提问环节,边奎宁与王超律师就目前经办的金融犯罪案件与王莉莉律师进行了交流与探讨,王莉莉律师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最后全体参会人员对王莉莉的讲座再次表示感谢,同时希望借助此次讲座,深化律所人员对刑事业务的认知,规范化律师在刑事办案中的工作,进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与优质的服务。

最后,在陈影主任的带领下,王莉莉律师参观了通州分所,对雷石的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希望雷石律师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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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条件

01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02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指定重庆C律师事务所担任某印染公司管理人。2016年6月1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6月12日依法指定重庆C律师事务所担任某针纺公司管理人。
A公司与B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1.实际控制人均为冯某。B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冯某,A公司的控股股东为B公司,冯某同时也是A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冯某。冯某实际上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生产经营场所混同。A公司生产经营场地主要在某区工业园区,B公司自2012年转为贸易公司后,没有生产厂房,经营中所需的库房也是与A公司共用,其购买的原材料均直接进入A公司的库房。
3.人员混同。B公司与A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且公司发展后期所有职工的劳动关系均在A公司,但部分职工处理的仍是B公司的事务,在人员工作安排及管理上两公司并未完全独立。
4.主营业务混同。A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印染加工及成品布销售、针纺加工及产品销售,B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针纺毛线和布的原材料及成品销售。A公司的原材料大部分是通过B公司购买而来,所加工的产品也主要通过B公司转售第三方,B公司从中赚取一定的差价。
5.资产及负债混同。两公司对经营性财产如流动资金的安排使用上混同度较高,且均与冯某的个人账户往来较频繁,无法严格区分。在营业成本的分担和经营利润的分配等方面也无明确约定,往往根据实际利润及税务处理需求进行调整。两公司对外借款也存在相互担保的情况。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告A公司、B公司破产。两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B公司管理人以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书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016年11月9日,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对管理人的申请进行听证。A公司、B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A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B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等参加了听证会。
另查明,2016年8月5日B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6年11月18日A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A公司、B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报告。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A公司、B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认可《A公司、B公司合并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终结A公司、B公司破产程序。

03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及独立的法人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应当具备资不抵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
因此,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一般应单独审查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后,决定是否分别受理。但受理企业破产后,发现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分离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本案中,因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因B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于2016年6月1日裁定受理B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发现A公司与B公司自1994年、2002年成立以来,两公司的人员、经营业务、资产均由冯某个人实际控制,在经营管理、主营业务、资产及负债方面存在高度混同,A公司与B公司已经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并显著、广泛、持续到2016年破产清算期间,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另外,A公司与B公司在管理成本、债权债务等方面无法完全区分,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同时,B公司将85,252,480.23元经营负债转入A公司、将21,266,615.90元对外集资负债结算给A公司等行为,已经损害了A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A公司和B公司管理人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法院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查明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相互经营中两公司债权债务无从分离且分别清算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故管理人申请A公司、B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符合实质合并的条件。

04


小结




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难以区分或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是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关键。 

雷石普法 | 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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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真假难辨的桶装水

01


基本案情




20192月至2020年间,申某某、魏某某使用购置的纯净水过滤器具、灌装设备私设水厂,使用地下井水灌装桶装水,通过加封防伪标识、封条、封盖等方式假冒知名纯净水品牌的纯净水,并销售给经营桶装水或超市的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105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等28人明知该桶装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属于假冒知名纯净水品牌的桶装水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19万余元至2400余元不等。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明知销售的桶装水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21万余元、13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用于桶装水封口的假冒的知名纯净水品牌商标标识出售给申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为22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
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涉案的生产厂房提取的罐装饮用水和扣押的桶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经认定,涉案商标标识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02


裁判结果




202169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申某某、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徐某某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郑某某等人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张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申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缓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并禁止魏某某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03


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认定食品中致病菌严重超标的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桶装饮用水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日常消费品,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本案扣押的桶装饮用水经检测,铜绿假单胞菌超标500余倍,明显不符合GB19298-2014的国家标准。
为进一步确定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对人体的危害性,检察机关与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会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出具专家意见,证明铜绿假单胞菌严重超标可能引起中耳炎、胸膜炎、菌血症、败血症等,还有可能引起婴儿严重的流行性腹泻,能够认定涉案桶装水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结合被告人申某某、魏某某的主客观行为,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二是依法引导侦查取证,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关联紧密,检察机关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对生产窝点、上游假冒商标标识来源、下游销售网络全面取证,查明涉案人员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相关罪名,确保全链条打击犯罪。
本案中,申某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依法能动履职,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后,第一时间书面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公司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主动引导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权利证明等书面证据材料,及时补充完善涉案商标的鉴定,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案件查办后,涉案品牌的桶装水在天津地区销售量已经恢复至正常水平,有效遏制了假冒桶装水的蔓延势头,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切实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 

雷石普法 | 真假难辨的桶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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