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如何拒绝公司不合理出差安排

01


案件详情




近期,北京一中院二审的一个案件,认定了公司不合理的出差,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具体案例如下:
北京某公司工作的苏女士结束流产假返岗上班后,领导连续三次安排不合理的出差其去广西、江西等地长期出差,苏女士以身体需要继续治疗不适宜出差、出差时间较长无法照顾家中年幼的孩子为由予以婉拒。之后该公司以苏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苏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女士诉讼请求后,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苏女士在案件中诉称,其在入职时就明确告知公司,因孩子太小需要抚养,其只能在北京工作,入职后工作地点也一直是北京。苏女士流产后的三次外派名义上是出差,公司通过安排其长期出差,变相调整工作地点,真实目的是迫使其自动离职,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苏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而公司辩称,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将拒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和工作调动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其安排苏女士去外地出差是合理的工作安排,苏女士拒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02


判决分析




北京一中院在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苏女士刚过流产假后,公司即安排其去外地出差两个月,考虑到苏女士的身体状况以及出差时间较长,该安排有欠妥当。公司安排的第二次出差没有明确结束时间,亦不尽合理,并且病历显示医生让苏女士在此期间复诊的医嘱,因此苏女士拒绝此次出差亦有合理理由。
针对苏女士第三次拒绝出差两个月的情况,苏女士虽确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但是考虑到其术后身体的实际恢复和治疗状况,以及其在整个事件里并无主观上的重大恶意,其行为也未造成较大恶劣影响,尚难以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而公司前两次出差安排本身欠缺一定的妥当性,并且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在苏女士流产手术后短期内频繁安排较为长期的异地出差具有必要性。
综上,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其应当依法向苏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3


小结




从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认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主观过错的程度、对公司影响的程度,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必要。从而平衡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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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借壳上市有哪些方式?

雷石普法 | 借壳上市有哪些方式?

01


前言




借壳上市与IPO是资本市场两种上市方式,借壳上市指拟上市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市值较低的上市公司,得到该公司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与IPO相比,借壳上市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实现快速上市。如今,许多公司通过借壳上市迅速扩张,抢占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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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法律法规规定




一、收购人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权益变动披露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 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03


借壳上市方式列举




一、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相对公开市场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是我国股权分置条件下特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收购方式。
二、二级市场收购
所谓二级市场收购,是指企业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从而获得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并购行为。通常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股权全部流通,二级市场收购是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企业并购方式。但这种市场化的收购方式由于要面对众多个性化的投资者,并购的难度相当大。一方面收购将造成收购方的股价上涨,从而导致企业并购所需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并购方还要遵守相关的交易法规。因此,二级市场收购方式一般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很小的情况下才适用,只有当企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达到需要披露的股权比例的时候,企业已经获得控股地位或者已经距离控股地位不远,收购才有望完成。
三、司法拍卖
司法拍卖指投资人通过竞买人民法院所依法拍卖上市公司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现今,随着司法拍卖的普及,很多种类的标的物出现在司法拍卖中。其中,就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人竞买上市公司司法拍卖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从而达到公司上市的目的已成为常态。
四、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
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就间接控股了上市公司,还可规避很多法律、政策上的障碍,是间接收购的一种形式。间接收购中,收购人本身并不是,也不打算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他往往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收购人并不能直接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他只能通过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来间接在目标公司中行使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方式被广泛地使用。

04


小结




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借壳上市虽有很多优势,但与IPO相比较,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借壳上市由于结构本身的问题,企业的股权比例稀释更严重,壳公司的质量也不敢保证,整合的难度也比较大等等。所以,拟上市公司应在全面了解自身需求与外部环境下,谨慎选择借壳上市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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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虚报注册资本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雷石普法 | 虚报注册资本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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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2


立法与司法解释及其他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04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20100507)
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247号,20140520)
三、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公经〔2008〕214号,20081105)
虚报注册资本案按照虚报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按照虚假或抽逃的出资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03


实务办案要点




如何理解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定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其他欺诈手段”,主要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用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如何理解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取得公司登记”
行为人必须取得了公司登记,而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包括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情况。如果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使用的是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了欺诈手段,没有予以登记,不构成本罪。因此,“取得公司登记”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观目的要求
无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其目的是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如果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是为了夸大公司员工的人数或生产经营条件,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不构成本罪。如果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是去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诈骗钱财,也不构成本罪,对其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其他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04


典型案例




开具假银行进账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为人未将公款的实际控制权转移,而以单位临时账户的银行进账单作为个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成立,应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结果为标准。
——〔参考案例第130号:薛玉泉虚报注册资本案〕
对委托他人代为垫资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未交付货币,采用他人垫资的欺诈方式骗取验资证明,进而取得公司登记,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参考案例第774号:卜毅冰虚报注册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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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拐卖妇女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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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丰县一个被铁链拴脖,生育八名子女的女性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江苏省政府经过调查,该名女子的“丈夫”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拐卖妇女一般如何判刑,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解释。

02


案件详情




一、被告人王某民拐卖妇女的事实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间,安徽籍人岑某、广西籍人冯某富、潘某1、黄某1、蒋某秀(均已判决)、黄某2、覃海健、莫某、凌某福、龙某(均另案处理)等以介绍婚姻为名,分别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拐骗女青年张某1、梁某1、周某1等8人,经人介绍,冯某富、潘某1、黄某1、蒋某秀、覃海健先后与被告人王某民取得联系,共谋出卖8名女青年,随之将张某1、梁某1、周瑞琼等8名女青年送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高庄村王某民家。王某民先后勾结马某1娣(已判决)、李某5(另案处理),以共计人民币123000元的价格将张某1、梁某1分别卖给他人为妻。2016年7月22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获取线索后,赶赴王某民家将周某1、黄某3花等六名女青年解救。
二、被告人沈某秀拐卖妇女的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广西籍人李某6、陈某2、黄某4、甘某、“老魏”(均另案处理)以介绍婚姻为名,分别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拐骗女青年胡某2、罗某等4人,经人介绍,陈某2、黄某4与被告人沈某秀取得联系,共谋出卖4名女青年,随之将胡某2、罗翠燕等4名女青年送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大西韩乡寨中堡村沈某秀家。沈某秀分别勾结谢某、连某英、马某2、张某7成、陈某3(均已判决)、李某7,以人民币225000元的价格,将胡某2、罗某等4人先后卖给他人为妻。
以上作案事实都有充足的证据加以佐证,

03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民、沈某秀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王某民拐卖妇女八人,共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沈某秀拐卖妇女四人,共得赃款15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民、沈某秀所犯拐卖妇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民、沈某秀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04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沈某秀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将别人的女儿或媳妇拐走,卖进大山,毁掉了一个幸福的家庭,成全一个带有初始罪恶的家庭。拐卖妇女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应当被强烈抵制。  

雷石普法 | 拐卖妇女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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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业绩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抵押权纠纷”案胜诉

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罗某与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在代理律师的充分工作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之下,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委托人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01


案情简介





原被告罗某与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20日、6月29日,被告成某分别向原告罗某提供借款350万、100万元。而后双方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了《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并将原告名下两套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8年2月2日、3月12日原告罗某为履行还款义务,先后向被告转款420万元、30万元,清偿了全部债务。但被告成某此后无法取得联系,不协助原告罗某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原告无奈委托我所律师将其诉至法院。
此外,经律师深入了解得知被告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但具体情况未知。后经反复沟通,家属提供了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律师根据此线索得以确认了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而后通过联系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机关及监狱狱政科确认了被告的羁押场所,让本案得以顺利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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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本案中担保的主债权已因全部清偿而消灭,故被告享有的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故其应配合原告办理抵押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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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

01


案例指引




2018年10月29日,转让方:顾某与受让方袁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议签订后,袁某向顾某支付了50万元的股权转让首付款,双方办理了50万股份的工商股权变更手续。顾某已将协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经理职务变更为袁某。2021年4月,顾某将社保关系从协议公司迁出。
2021年5月12日,顾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袁某邮寄《律师函》一份,内容为:袁某先生:您好!本所接受顾某的委托,就您与顾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事,郑重致函给您:2018年10月29日,您与顾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项第(2)约定,协议公司现有股权税务变更手续完成。《股份转让协议》中,双方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因此您与顾某均应遵其履行。
但是,顾某咨询相关税务部门,税务变更手续需要您本人及公司,即协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有鉴于此,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办理税务变更手续。本所希望您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义务。如您届时仍不履行,顾某保留通过正式法律途径追究您责任的权利。
同日,顾某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协议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内容为:协议公司:本所接受顾某的委托,郑重致函贵司:2018年10月29日,袁某先生与顾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其中第二条第2项第(2)约定,将协议公司现有股权税务变更手续完成。顾某咨询相关税务部门,税务变更手续需要公司,即协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有鉴于此,请贵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现有股东税务变更手续完成。
庭审中,顾某称其已经履行“甲方配合公司要回中铁公司应付公司的设计费22万元”之义务并向本院提交北辰园林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今证明协议公司股东顾某,就配合公司有关人员索要中国铁建电气化局京燕饭店综合楼项目景观设计所涉及的设计费22万元一事,已完成了相关工作,现在已将此事转交给公司相关人员负责后续工作,顾某本人不再对此事承担任何责任。
经质证,袁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并于2021年8月30日庭审时表示认可顾某关于协议履行情况的陈述。2021年10月11日庭审时,袁某称顾某并没有完成上述义务,认为协议中的22万元应为协议公司与中铁公司口头达成的协议中约定的由中铁公司向协议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与北辰园林公司无关。顾某称北辰园林公司系协议公司的子公司,上述《证明》中提到的22万元就是股份转让协议中涉及的22万元,具体项目也是北辰园林公司与中铁公司谈的。经询问,袁某认可协议公司与北辰园林公司的关系,称口头协议所涉项目名称与上述《证明》中提到的项目名称一致,即便出具证明也应该由协议公司出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顾某与袁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协议签订后,顾某已经履行了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全部义务,袁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现顾某要求袁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02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更应该明确几个方面的内容:1、公司章程的细则规定、公司治理结构、重要的工商变更登记等公司基本信息,这是交易的基础;2、关于交易价格及详细的交易流程明确在合同内容中,把付款方式、日期以及保函等实操性强的内容以合同双方签字确认下来,方便日后的执行和纠纷解决;3、违约责任部分内容,这是为了防止在需要司法程序时,明确双方责任,减少交易的损失。同时为了便于诉讼的开展,也可约定管辖法院。
与其等到纠纷发生之时才采取措施追回损失,更重要的是在事前规避协议内容的法律风险。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您可以关注并联系我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诚挚欢迎您的到来!

雷石普法 |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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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名律 | 崔应祥律师:婚姻家事案件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等等。曾任职北京市朝阳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任期五年,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善于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以高效的方式为委托人解决问题。

在诉讼案件中,能够为客户进行周密的诉讼策划,制作详尽的法律文书,为委托人降低法律风险。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与民事诉讼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具有很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能以积极乐观的心态与人交往并保持紧密的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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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约定将个人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未登记加名,赠与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吗?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对于个人财产赠与为夫妻共有财产的约定,应当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

其次,关于赠与是否能够撤销,涉及的是《民法典》中对于赠与合同的约定,即《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一条款我们称之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最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经对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结合上述三点,我们可以发现,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房产共有约定的最核心因素就是赠与人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赠与人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那么就不能够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如果夫妻只是进行了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赠与人还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赠与人就可以履行自己的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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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对待夫妻一方隐藏、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行为,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其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不分或者少分,到底该如何界定?参考相关案件的判决内容,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隐瞒不报导致另一方未发现该财产,离婚后发现的,依法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该财产。且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离婚分割财产时存在隐瞒行为,因此应当予以少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按照70%和30%进行分割,存在隐瞒过错的一方,得30%。

此可见,离婚纠诉中隐瞒、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既无法从中获利,反而会使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因过错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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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行场外市场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2022年03月11日上午10:30,在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行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场外市场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行场外市场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图:聘任现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举行场外市场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聘任仪式上,刘志刚律师为王勇攀律师颁发聘书并合影留念。

随后,王勇攀律师对专业领域上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并且将自己对于场外市场领域的理解向大家进行分享,同时指出从业务角度做到行业做细,业务做精。同时王勇攀律师对场外市场业务领域未来的规划以及人才的引进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后,王勇攀律师希望律所内全体律师对于场外市场的业务更为重视,今年整体业务量再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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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攀律师为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王勇攀律师兼具法律、财税和证券工作背景,专业基础扎实,能从企业经营、法律审查及财税管理等多角度分析企业,为企业的运营、上市、融资、并购进行整体设计,提供多维度方案。擅长疑难民商事案件的分析、研究并作出精准判断,办案耐心细致,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利益。

曾参与永艺股份(603600)、浙江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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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通州区司法局局长张琴琴一行莅临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2022年3月11日,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局长张琴琴一行七人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指导视察工作。

雷石新闻 | 通州区司法局局长张琴琴一行莅临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刘军德、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毕波热情接待了通州区司法局局长张琴琴一行七人,在刘军德书记、毕波主任的带领下,通州区司法局各位领导参观了北京雷石(通州)律师事务所的前台接待区、律师办公区、会客室、文化墙、党建活动室等,并代表律所全体律师对张琴琴局长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雷石新闻 | 通州区司法局局长张琴琴一行莅临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雷石新闻 | 通州区司法局局长张琴琴一行莅临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通州区司法局各位领导对对于雷石律师事务所在通州的发展思路与规划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并对雷石通州分所的发展报以殷切期望,希望未来雷石(通州)分所立足通州本地,秉承高效服务理念,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精准、务实的法律服务。

雷石新闻 | 通州区司法局局长张琴琴一行莅临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参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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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书记刘军德、毕波主任再次对司法局领导的到来表示感谢,称未来定会把律所的业务能力与水平发挥出来,更好地服务通州,为通州区的法治建设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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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2022年3月11日上午10:00,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通州分所(世界侨商中心)召开二月月度总结大会,本次会议由执行主任崔应祥主持,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参与此次会议。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图:会议现场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图:执行主任 崔应祥

行主任崔应祥首先对二月的工作进行总结,综合服务部上正在进行统一负责人分化,同时对技术部业务推广及考勤方面等问题进行了解决,随后对在律师招聘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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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财务部负责人 吴春雪
财务部负责人吴春雪主要介绍了日常财务处理,总所年度汇算所得税申报,二月账目处理,接下来制作财务报表,打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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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技术部负责人 辛东

技术部负责人辛东为媒体文章和业务推广进行了介绍,分析了上个月的官网流量数据,在案源推广上,需要后期持续维护,希望以后配合其他律师工作,形成完善推广体系,增加客户到场率及签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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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品部设计  吉喆

文品部设计吉喆对二月工作汇报主要在于公众号文章运营的分析以及对视频拍摄的时间和内容的概述,在未来会配合人事完成招聘及推广设计。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月度总结大会

图:边奎宁  郝兆丽

两位新入职的实习律师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同时表达了加入雷石律师事务所的感受,雷石律所全体人员对新入职人员的到来致以热烈的欢迎。

最后,崔应祥主任表示全体律师及行政人员务必保持蓬勃的工作状态,继续推进律所业务精细化,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为雷石律所的进一步发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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