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依法“带娃”时代来临,家庭教育令你了解吗?

01


前言




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成长,而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的失职导致孩子被放任,故而酿成大错。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将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这既是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优良传统的法治体现,也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其中,该法律中涉及的家庭教育令,更是对失职父母敲响一记警钟。

02


家庭教育令的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03


典型案例




1、2022年1月6日,湖南长沙天心区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父母离异后,八岁的孩子由母亲抚养,但孩子母亲离婚后再婚,并带女儿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女儿两个星期未能上学。
孩子父亲知晓后,通过聘请保姆的方式,履行其对小孩的抚养与照顾义务,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认为孩子父亲让小孩一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他只履行“养”的义务,但也怠于行使教育、保护的义务。最终法院驳回孩子父亲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并对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母亲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其发出《家庭教育令》。
2、2022年1月10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中,就两名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长分别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事情起源于几名成年人及一名未成年人殴打另一名未成年人,办案中法院了解到两位未成年人均存在夜不归宿、交友不当、进出与之年龄身份不相符场所等不良行为。
经对上述未成年人的成长生活轨迹调查,承办法官还发现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家庭教育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对此,承办法官连合新会区妇联组织两个家庭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家长会”,补上作为父母,依法应当承担实施家庭教育职责的法治教育课。

04


律师评述




《家庭教育令》一般针对四种类型的案件:
包括离婚案件及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
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家庭;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家庭;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
对发现上述问题的家长,法院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及时跟踪后期的教育效果,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再调整指导方案。这有利于发挥中国传统的家教家风,能够保证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符合人民群众对家庭教育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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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租赁的房屋被法院司法拍卖了怎么办?

01


前言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工作。实践中如果出现承租人在租赁房屋过程中突然被拍卖了怎么办?会被强制要求腾退房屋吗?今天以一则案例为例为各位解答这个问题。

02


案情简介




参考案例:秦晗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案
2019年5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委托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地产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估价报告载明“估价人员现场勘查时,估价对象处于空置状态,且尚有部分零星工程未完成,部分装修、设施等需要进行修复,本次估价考虑该因素对估价结果的影响”。该报告载明估价价值时点为2019年4月19日,估价结果为35835.17万元。
2020年3月18日、5月19日、6月24日,该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分别发布一拍、二拍、变卖《竞买公告》。其中,在“拍品详情页”——“标的物描述”——“标的现状”——“租赁情况”载明“未租赁”,并载明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建亚评字2019-15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
经两次拍卖流拍后,该院对案涉房地产予以变卖,卓兴立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受。2020年7月22日,该院作出(2018)京02执972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一、案涉房地产归买受人卓兴公司所有。案涉房地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卓兴公司时起转移;二、解除该院对案涉房地产的查封;三、买受人卓兴公司可持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王明威以其为案涉房屋承租人等理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出执行复议。

03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北京二中院在拍卖公告中标注案涉房地产为“未租赁”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标注拍卖的不动产是否已租赁的意义在于,承租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即便该不动产已拍卖成交,若还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阻止执行法院将该不动产移交给受让人占有。
也正因为这一规则,在拍卖公告中标注拍卖的不动产是否已租赁,将对其市场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执行法院若要在拍卖公告中标注拍卖的不动产为“已租赁”,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不动产存在租赁且承租人享有排除执行法院将该不动产移交受让人占有的权利,并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考虑租赁的因素,否则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导致撤销拍卖的结果。
本案中,王明威迄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排除北京二中院将案涉房地产移交受让人占有的租赁权,故其关于北京二中院在拍卖公告中标注案涉房地产为“未租赁”违法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执异444号执行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04


小结




根据上述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即便所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被法院司法拍卖承租人也不必过于担心。
因为此种情形下承租人可以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内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需以证明租赁关系于法院查封之前即已成立为前提条件,否则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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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浅析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的反致制度与中国选择

01


反致制度简述




(一) 反致制度的概念与产生
反致制度产生于根据冲突规范选择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它反映了不同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为这种冲突的解决设计了方法,是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狭义的反致,指甲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又应适用甲国法,最终法院运用本国实体法审理该案件的情形。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反致这一概念形成于19世纪末,但其理论萌芽可追溯至1652年和1663年法国鲁昂议会的某些决定中,英国和德国法院也早在19世纪40年代就曾运用反致理论判决了如1841年的“科利厄诉里瓦兹”案等第一批典型案件。不过真正引起国际私法学界对这一理论深入探讨的还是1878年发生在法国的福果继承案,此案中,法国法院为使国家获利而运用了反致来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由此开始,许多国家在立法与实践中逐渐开始采用反致作为选择法律适用的一项制度,反致制度逐步得到发展。
(二) 反致制度的发展态势
反致自从产生以来,便立即扩展到许多国家的冲突法学说、判例和立法,特别是多国的新近立法中得到了认可和采纳。另外,随着国际私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有关国际公约也经历了最初大多拒绝采用反致而近期和当代相继接受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总的看来,现代的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如下:
1. 国际立法普遍采纳
反致作为传统硬性规则例外的调节工具,的确可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还可使判决更合理,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明确规定采纳,如德国、意大利、美国、葡萄牙等国,而且原则上承认反致制度并不等于服从于外国的冲突法,毕竟法院对整个过程还可以控制,利用其他的制度来排除。再从国际公约的立法上看,有 25 个国际公约明确接受反致制度,而且这些公约几乎覆盖了其能发挥很好作用的领域,剩下拒绝接受反致的公约大多是商事方面的公约,这些领域更多地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没有给反致留下多大发挥作用的空间,这也说明反致在某些特定的方面的确可以显示出巨大的效能,具有重要的存在价值。
2. 适用领域趋于一致
目前,在各国实践中,反致制度应用的法律范畴一般限于: 身份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特别是在继承领域,很多国家都适用反致; 而在合同、侵权行为、法律行为有效性的事项等领域,一般不采纳反致制度。这样的观点也在学界达成了共识。在成文法国家,立法中反致作为一般原则,而在判例法国家,反致在判例中偶尔出现,因此被视为例外采纳,范围虽没有明确界定,但也大多集中于各种属人法事项,这样,在两大法系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反致可以适用的领域不断趋于一致。同时,在合同、侵权等领域一般排除反致制度基本上是一个国际共识,由于合同领域中存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侵权领域中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上现代更多灵活的选法方式,反致一般没有发挥功能的空间。
(三) 关于反致制度存废的争论
从1878年福果案至今,国际私法领域对反致制度的理论争论从未中断。反致是国际私法体系的必然伴生物,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尚未产生之时,其对打破传统冲突规范的机械性、僵硬性,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意义重大。反致制度可通过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促进国家利益的实现,亦可成为传统国际私法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的目标和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结果实质正义的期望的手段。上述功能也正是长期以来不断有学者支持反致存在的理由。
而反对者认为:1. 反致的运用会增加法律适用的不稳定性,会使法律适用出现“乒乓球竞赛”式的恶性循环,互相援引,永无止境;法律是用来规范人行为方式的准则,而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和明确性。但是反致的适用则会使法律的这一效果有所减损。2.反致会加大法官的工作负担。反致意味着在处理纠纷时,法官不仅要清楚本国的实体法及冲突规范,同时也要查明其他国家的冲突规范,必要时还需要研究是否有法律规避的行为或违背公共秩序的要求,外加法官对外国法的了解有限,不能保证不同法律背景、文化传统的法官在相同的情况下做出同样的判决。3.反致有损于内国的司法主权。无论是直接反致还是间接反致或者转致,都存在着援引其他国家的冲突规范,这就意味着在处理法律冲突的时内国将这一权利交由了其他国家,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内国司法主权的放弃,而在国家主权中司法主权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若广泛承认反致制度,则有损一国的司法主权,不利于树立内国的法律权威。
(四)反致制度的部分合理性
笔者认为,尽管反致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但是某些积极部分依旧值得肯定。首先,反致的适用利于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传统上的法律规范的选择规则是僵化的,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有时可能会出现实体不公正的情况。其次可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由于冲突规范是根据连接点来选择使用的,而连接点又是固定的,而反致的合理适用将会起到调节的作用,克服单一连接点所带来的缺陷,尤其是在解决个案冲突时能够尽量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最后是有利于外国法律的完整性的保护。一国的法律当然的包括实体规范以及冲突规范,因此依照某个冲突规范的指引时,如果能够兼顾两种规范,则是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尊重以及整体性的维护。

02


反致制度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存在的价值




(一) 涉外法定继承中的两个基本制度
在涉外法定继承的国际私法规范中,世界各国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但总体上大多数国家或采用区别制,或采用同一制。区别制区分动产继承与不动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同一制,是指在继承时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看作一个整体,统一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而不区分动产、不动产属性。
(二) 反致制度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存在的合理性
1. 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冲突规范连结点单一
在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状态下,法律的选择更加灵活多样,如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普及,其增加了连结点的数量,拓展了法律选择的范围; 灵活开放的冲突规则如“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兴盛也使得法律的选择更有利于实现案件结果的实质正义,这确实压缩了反致制度的适用空间。但仅由单一连结点构成的传统系属公式仍大量存在于属人法领域。因为采用属人法的传统纯民事法律关系往往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对他们的调整不能或者没有必要创建更多、更灵活的连结点。
涉外法定继承便是这其中的典型。尽管现代冲突规范中对结婚以及遗嘱形式有效性等方面规定的连结点数量在逐步增加但在法定继承领域中,无论是区别制还是同一制,其冲突规范连结点都仍是相对单一的,其法律适用的指向都是相对确定、不可选择的。正如从未有冲突规范规定“涉外法定继承适用与被继承人或继承行为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或是在立法中提供几个不同地方的法律以供自由选择。可见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不是万能的在此处发挥反致制度的灵活性 适时增加法律选择可能,可谓恰如其分。
2. 惯常居所这一连结点的出现并未使属人法中本国主义与住所地主义的冲突得以完全协调,反致制度仍有适用和发展空间在采取同一制的涉外法定继承冲突规范中,其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从反致的发生来讲,其最易发生的领域就是与属人法有关的领域,这是因为属人法中两个长期对立的基本连结点———国籍与住所,为反致的产生提供了广泛的基础。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住所地主义与大陆法系本国法主义这一对立的现实状况,构成了反致制度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可被应用的基础。尽管惯常居所( 大陆法系多称为“经常居住地”) 这一被认为处于国籍与住所之间的概念已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公约中被反复使用,使过去两大对立的标准走向调和,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但由于世界各国在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性较大,故而各国关于惯常居所在立法中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在关于获得惯常居所是否要考虑当事人“定居意思”、对获得“惯常居所”的客观时间要求需连续居住多久才算合理等方面各国都有不同的意见。所以以惯常居所地为连结点来确定管辖权和准据法的过程中也必然会有法律冲突的存在。在短期内和可预见的未来,世界各国的差异性不会骤然消失,也无法就“惯常居所”这一标准达成统一认识,“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对立无法达到根本的协调,反致制度在国际社会中,尤其是涉外法定继承领域仍有存在的根基和发展的空间。

03


反致制度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的可应用性




区别制与同一制的不足与冲突给反致制度带来了应用空间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区别制最大的好处是判决能够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当一个人的财产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多国法律的调整,从而带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困扰。采取同一制简单方便,不论他的财产是什么性质,分散于几个国家,都可以一律对其进行统一对待; 它的缺陷亦即其内国判决难以在被继承人遗留的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与其内国法存在较大差别时得到承认和执行。正因为无论适用区别制还是同一制在选择涉外继承的准据法时都会有欠缺,故许多国家都会在该领域选择不同程度地接受反致以求得二者的适当协调。
在同采同一制的国家间适用反致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同采同一制的国家之间,反致制度的运用有助于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进而实现更好的法律选择,推动外继承冲突规范向着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迈进。相较国籍国与住所地,究竟哪一因素与一国国民联系更为密切? 采用哪一连结点更切合实际情形、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这样的问题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但反致制度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灵活的出路。如被继承人本国(A国) 采住所地法主义,其住所却在采本国法主义的B国,继承人在其死后向A国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若被继承人与继承人长期生活在A国,且被继承人在 A 国留有大量财产,而被继承人是在刚刚移居B国获得住所,对B国法律尚不了解的情况下去世,显然,此时很难认定B国法律与当事人联系更为密切。若A国法院不接受反致,就仅有依其冲突规范选择适用B国的实体法,这并不一定能够契合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思,也未必可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继承利益;若其接受反致,则就还有适用A国实体法的机会,可以在比较中选优。
可见,虽然“最密切联系”原则并未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冲突规范中予以具体规定,但反致的运用却可以达到这一原则所追求的目的。为了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契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期望,采用反致来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最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法是可行且不错的方法。

04


反致制度在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的现状及建议




(一) 我国关于反致的立法
在反致问题上,我国立法向来持反对意见。这样的态度最早可见于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2011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更是明确表明我国完全不承认反致,即使在“传统民事身份领域”也未给反致制度留下任何可能适用的空间。
(二) 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我国应适当接受反致
虽实然层面我国立法明确反对反致,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有待斟酌。如上文中论述的反致制度在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存在合理性与可行性那样,反致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在将属人法作为法律适用选择主要连结点的涉外法定继承中,反致对实现“选择更好的法”作用显著。且实践中,国际范围内普遍接受反致的趋势使得其存在价值不言而喻。由此可见,承认反致是国际私法历史发展和现实的共同需求。
1. 反致制度有助于我国实现从区别制向同一制的转型,从而契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同一制的立法趋势假设我国(区别制) 公民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B国(同一制中的“国籍国”法) ,被继承人在我国遗有不动产,在B国遗有动产,其继承人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公平分配遗产。依据我国国际私法,该案中动产的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也即B国法,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我国法; 依据B国的国际私法,涉外法定继承一律适用被继承人国籍国法,即本案中动产的继承也将适用我国法。若我国接受反致,根据 B 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此时便无需再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同的法律。由此,我国的区别制实质在反致制度的作用下已为同一制所取代。
2. 有利于缓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有四个独立的法域,这其中除中国大陆外,港、澳、台的冲突规范在涉外继承领域均不同程度地接受反致。这种情况下,大陆法域完全排斥反致的做法将对区际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带来很大困难。且结合历史成因与现实状况分析,由于各法域的高度自治,欲在我国四法域实施统一的冲突规范仍有较大阻力; 而反致所具有的灵活性特点,使各法域有适用自己国际私法的机会,进而得在几个相关法律之间进行比较、选择。若采用反致能够使判决一致从而利于承认和执行或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则应适当运用才合理。
(三) 反致制度在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规定反致适用范围
在反致的适用问题上,应该明确适用范围。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属人法方面应规定可以适用反致制度。在这类问题上,法律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且在此类问题上意思自治的成分更小,因此更加有赖于法律的调节。但是在合同领域则不同。合同订立的特点即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与合意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多的是考虑所适用的实体法而非冲突规范,此外此类纠纷的解决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追求和法律预想,无需通过反致来解决。侵权纠纷也应排除反致的适用。因为有更多灵活的方式供法官选择,反致的适用没有其必要性。
     2.对反致制度中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反致的适用并不是将其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而是一种补充原则。也就是说,法律有规定反致制度并不意味着在实际使用中就一定只能选择该反致制度,适用其他国家的冲突规范,而是将其纳为法官的自由裁量中,由法官来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情况,从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来选择是否有必要适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接纳反致的必要条件之一,以使其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得以综合比较可能适用的实体法后,权衡利弊,在秉承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使用反致,从而选择适用最优的法律,这要求法官具有公正的心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信仰。应当注意的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当适用反致的结果可能有违我国公序良俗时,应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为基础将其排除。
     3.  限制指引次数
反致制度不合理性之一就在于可能会出现审判上恶性循环的乒乓球游戏,十分不利于准据法的确定以及维护法律的可预见性,因此笔者认为在适用反致制时必须对冲突规范的指引次数加以限制,应当明确规定在处理任意一个涉外案件时,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限制在两次以内,在指引两次之后所适用的准据法必须得以确认,以这种强制性规定来有效避免审判无限拖沓的存在。

05


结语




实践证明,虽理论上对反致制度争论不断,但其在实践中仍旧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其对传统规则的机械、僵硬所具有的调节能力在目前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冲突规范立法仅采用单一连结点且无法被最密切联系原则所调整、惯常居所这一中和标准的出现彻底解决属人法中两对立原则的现状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且反致制度在这一领域具有切实可行性,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
何况反致理论本就产生于继承领域,这也一定有其合理性所在。虽然世界范围内统一国际私法的实现必然促使反致制度的消亡,但这一目标的达成是循序渐进的,且在短期内各国在也无法就涉外法定继承领域内“惯常居所”这一中间标准达成统一认识,故反致制度在涉外法定继承中仍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应用的价值。
即使我国当前对反致持完全拒绝的态度,但笔者仍认为我国应在顺应国际私法发展潮流,结合世界各国在涉外继承领域关于反致的立法及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在涉外继承案件的法律选择中可适用的反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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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总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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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4日下午15:30,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在通州分所(世界侨商中心2号楼5层)大会议室召开2021年度总结大会。党支部书记刘军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民商部主任焦丽丽、通州区执行主任毕波及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参加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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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焦丽丽  毕波  陈影  刘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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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会议现场

会议开始,雷石律师事务所五位新入职实习律师及通州分所执行主任助理等人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同时表达了对加入雷石律师事务所后的感受以及2022年的实习计划等。雷石律所全体人员对新入职人员的到来致以热烈的欢迎。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总结大会

图:王冬梅  赵倩雯  祝鹤  乔鲁宁  陈璐  蔡永强

执行主任崔应祥对2021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在团队建设、人才引进方面加大力度,并在律师业务能力方面多学习提高;完善并落实内部的制度,控制人事及案件管理方面的风险,对外要把团支部的活动延续下去并扩大活动规模与宣传力度。

党支部负责人王超介绍了2021年按律协党委的要求进行了党支部活动,并且扩大了党员队伍,王超律师表示在未来2022年要维护好对接社区及村的案件资源,将党建工作和律所业务工作结合好,继续完善通州的党建工作。
财务部负责人吴春雪对2021年的财务工作进行了总结,再过去的一年里完成了分所的税务变更工作,并配合进行财务制度的修改完善,还进行了大量的财务申报、发票等相关工作,近期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劳动争议负责人罗斌在2021年实现了从工薪律师到提成律师的蜕变,在2021年的执业中,罗斌律师感受很多,这个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得益于在IBM公司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积累,罗斌律师在大客户推广销售以及案源拓展方面有着很强的优势,对此,罗斌律师也表示,在2022年将利用自身优势,深挖自身专业潜能,继续为雷石律所的发展壮大助力。
非诉部主任王勇攀总结了2021年工作内容,在常法客户的维护以及案件扩展方面做的比较好,在与团队之间互相支持,配合非常顺利,王勇攀律师表示在未来计划主要还是以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业务为主,不断走向专业化。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总结大会
图:崔应祥  吴春雪  罗斌  王超  王勇攀
合伙人律师谭伟在2021年除诉讼业务外,还负责了北京雷石(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建、设立工作,从办公场所的选择到装修设计,再到合伙人律师的选择,以及工薪律师、实习律师以及行政人员的招聘。谭伟律师在2021年为雷石分所的建设付出了很大的心血。同时,对于总部的支持,谭伟律师也表示大力感谢,希望雷石在2022年逐步发展壮大,实现个人与平台共同的发展进步。

尹程香律师在2021年度承办案件主要以民商事为主,其中承办了部分刑事案件,通过刑事案件的办理,尹律师表示更加深化了自己对证据以及程序的认知,也加强了办案中严谨务实的作风。最后,尹程香律师表示在未来还要以民商事案件和非诉讼业务为主,在专业化上取得突破。

胡竞月律师从行政工作到实习律师实现了华丽的转身,对实习律师以及律师执业的到来抱有很大的希望,同时也深知律师执业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困难和专业上的挑战,对此,胡竞月表示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与研究,努力实现自身成长。

王鹏举律师对2021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在2021年里主要是在做案件,并且在与法官及客户的沟通方面的能力有所提升,而且在客户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下能够拒绝客户的要求并提出了专业建议,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职业风险之间掌握了平衡。

姚琦律师总结了2021年工作内容,在过去的一年里做了大量的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姚琦律师在办案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在未来的工作目标是能够开发案源,并能够承担律所的日常工作,为雷石壮大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技术部负责人辛东对2021年工作进行总结,在技术方面利用OA系统不断完善律师办公体验,提升办公效率。其次就是与文品部结合,提升官网的形象设计。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总结大会

图:谭伟  尹程香  胡竞月  王鹏举  姚琦  辛东

在过去的2021年里我们微笑过、艰难过、也收获过;

面对2022,我们用心前行、筑梦远航。

继往开来迎新岁,与时俱进贺丰年。

对于2022年,我们心怀美好,充满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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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暨涉黑与贪腐犯罪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2022年02月14日下午16:00,在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行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涉黑与贪腐犯罪部门领域负责人聘任仪式。

党支部书记刘军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民商部主任焦丽丽及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出席授聘仪式。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暨涉黑与贪腐犯罪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图:党支部书记刘军德为毕波颁发涉黑与贪腐犯罪部门领域负责人聘书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暨涉黑与贪腐犯罪部门负责人聘任仪式

图:陈影主任为毕波颁发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聘书

毕波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任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主要从事涉黑犯罪及贪污犯罪的辩护工作。

执业以来,毕律师承办大量的案件,取得较好的业务成绩,其专业素养高、服务意识强、工作态度认真、工作作风严谨、有责任有担当,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展现出极高的综合实力。特别是在代理复杂、疑难案件方面成绩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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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及后果?

年关将近,陕西、河南、天津均已爆发小规模新冠疫情,近日北京也出现数个确诊病例,目前已经新增两处中风险地区。疫情防控并不只是靠国家靠政府,最重要的是每个人的疫情防控意识。
在这里,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网友,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将承担法律后果。具体什么样的行为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以下举例说明: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劝导佩戴口罩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引起新型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通过疫情防控监测点,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处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处的行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新冠病毒感染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疫情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综上所述,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上述行为并不是全部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仅仅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五种。
新冠疫情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控制,但零星传播的疫情仍在发生,因此疫情防控意识绝不可放松。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才能更快更好的回复正常生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郑重提示读者,绝不可妨碍疫情防控政策的实施。
同时,法律事务的分析和处理是需要专业知识作为依靠的,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员去处理,遇到任何法律纠纷,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方式。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欢迎有需要的读者前来咨询或委托。

雷石普法 |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及后果?


雷石普法 |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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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盗窃他人“网络域名”是否构成盗窃罪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四毛,2009年5月,被害人陈某在大连市西岗区登录网络域名注册网站,以人民币11.85万元竞拍取得www.8.cc域名,并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

被告人张四毛预谋窃取陈某拥有的域名www.8.cc,其先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密码,后将该网络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

2010年8月6日,张四毛将该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转移到自己在另一网络公司申请的ID上,又于2011年3月16日将该网络域名再次转移到张四毛冒用龙嫦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绑定邮箱。

2011年6月,张四毛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将网络域名www.8.cc以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李某。2015年9月29日,张四毛被公安机关抓获。

02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被告人张四毛犯盗窃罪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5月5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


裁判要旨




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04


指导意义




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
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

05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雷石普法 | 盗窃他人“网络域名”是否构成盗窃罪


雷石普法 | 盗窃他人“网络域名”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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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妨害安全驾驶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0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2


要点解读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等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驾驶员发生冲突的一般都是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有可能会与驾驶员发生冲突。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司乘人员冲突事件大多发生在上述这几类公共交通工具上。
此外,公共交通工具还有从事空中运输的飞机,铁路运输的火车、地铁、轻轨,水路运输的客运轮船、摆渡船、快艇等。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的“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殴打、推搡拉拽等暴力行为,或者实施抢夺控制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
“驾驶操纵装置”,主要是指供驾驶人员控制车辆行驶的装置,包括方向盘、离合器踏板、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驻车制动手柄等。
“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规定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员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如何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中驾驶人员的“擅离职守”
 “擅离职守”,主要是指驾驶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是指驾驶人员与乘客等进行互相殴打,或者驾驶人员殴打乘客等行为。

如何理解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其他犯罪”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中的“其他犯罪”,应当是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直接相关的罪名,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本款的犯罪行为,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又实施其他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不相关的犯罪行为,如行为人明显具有伤害、杀人的恶意殴打、杀害司机或乘客,或者盗窃、抢劫乘客财物、强制猥亵乘客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适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何把握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为避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导致刑罚过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实践中对于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因司乘纠纷而引发的互殴、厮打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一般不宜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

03


案例分析




检索平台:元典智库
检索时间:2022年1月20日
关键词:罪名:妨碍安全驾驶罪
通过检索,共计检索到案例176篇,其中起诉书107篇,判决书58篇,不起诉书10篇,决定书1篇。对此,筛选58篇判决书进行分析,其中一审案件50个,二审案件8个。
雷石普法 | 妨害安全驾驶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在地域分布上,因案件数量较少,因此在地域分布中并没有明显特征,但主要集中在广东、湖南、浙江地区。
雷石普法 | 妨害安全驾驶罪解读与案例分析此类案件在审判中经常适用的实体法条如下:
刑法第52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67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133条之二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33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67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雷石普法 | 妨害安全驾驶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在程序法条的适用上,主要有以下几条: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04


裁判案例




黄某1妨害安全驾驶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年03月05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黄某1明知被害人刘某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周中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年03月17日
周中国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
周中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周中国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部分人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处周中国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陈明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年03月04日
陈明亮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陈明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陈明亮因未听见报站错过下车与客车司机发生争执,过程中司机的谩骂行为激化了本案矛盾,司机的行为有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陈明亮可从轻处罚
陈明亮对正在驾驶客车的驾驶员进行殴打,致使公交车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并发生了交通事故,使车上乘客和道路上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依法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当,应予改判。
陈明亮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钱立秋妨害安全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年03月26日
钱立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钱立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一年为重,应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钱立秋定罪量刑。
案发时客车上实际载客人数在10人以上,该情节在对钱立秋量刑时予以考虑。
钱立秋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雷石普法 | 妨害安全驾驶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雷石普法 | 妨害安全驾驶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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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为何母公司频繁涉诉?“一人公司”是指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每年都不断增多,许多公司又以母公司、子公司的持股控制方式拥有复杂的股权架构体系,而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遇到涉诉情的情况后,母公司莫名其妙的被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人们所熟知的有限责任公司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相符,这是什么情况呢?
原因就在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的“一人公司”这个概念。公司法所称的“一人公司”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两名股东不同,一人公司一般只有一位股东,而为何只是少了一位股东就要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呢?
答案就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的意图就在于一般一位股东的公司就好比一个人当家做主的一人家庭,大小事务和财务账目都是一个人说的算,在市场经营的过程中财产存在混同会是一个大概率事件,不像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至少两名股东,相互之间会互相监督或对财务进行监管,一人公司在此处就需要自身负有举证责任义务,证明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那么如何避免母公司被卷入其中呢,两个方法,要么就是制作清晰的会计账目、年度审计报告证明不存在混同情况,或是加一位股东,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即可。
雷石普法 | 为何母公司频繁涉诉?“一人公司”是指什么?


雷石普法 | 为何母公司频繁涉诉?“一人公司”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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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详情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外卖也越发普遍,随之而来的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近日,某外卖员张某在送单时遇到了一位醉酒女房客,送餐后女房客表示,自己跟男朋友分手了心情不好,让外卖小哥陪她说说话聊聊天,还让小哥必须跟她喝酒,不喝酒就差评,但张某当时拒绝后并成功脱身。
张某在送完别的订单后,头脑发昏又折回女房客住处。见对方穿着睡衣,感觉她在诱惑自己,于是忍不住摸了下,她当时没反抗,后来反抗了,并且还报了警。
女房客报警后,民警考虑到不能听信女房客的一面之词,也还未找到证据,于是责令张某不能擅离扬州市区,保持通讯畅通等候处理。但张某却潜回老家,属于疑犯潜逃行为,警方赶到其老家将其抓获。
张某被抓时张某女友还被蒙在鼓里,询问民警自己是否能有知情权,民警则表示她知道不好,会通知张某父母,他们知道就行。对于民警帮助自己保守秘密,没有告知女友真相,张某表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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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首先,张某送外卖遇到醉酒女房客,对方要求陪酒,这明显是不合理的要求,张某可以拒绝,而女房客的差评威胁明显也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媒体和平台取消,之后张某也确实成功脱身,没有被女房客缠着。
但他在送完别的单子后又折返,更多的可能还是外卖小哥见色起意。看到女房客穿着睡衣,就认为她是在诱惑自己,于是摸了对方。
判断一个行为构不构成“性骚扰”的核心,是违没违背对方意愿。很显然,女房客虽然处于醉酒的状态下,但对于外卖小哥摸她的行为表示了拒绝。女房客只是请求外卖小哥陪酒,并没有让他陪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进行了特别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文字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在文字聊天上表达性意味十足的意思,让对方产生不适和羞耻感;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需要注意的是,性骚扰的对象不限于女性,男性遭遇了性骚扰也可以申请起诉。
那么“性骚扰”如何处罚呢?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若对妇女有口头或者行为上的性骚扰行为,将会受到治安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上面就是关于性骚扰的法律问题简析,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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