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常见法律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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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道路安全应铭记于每个人的心中,那么如果突发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相关责任如何认定成为了大家心中的难题,本期雷石律师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专题第四期的讲解。


一、机动车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机动车因存在缺陷问题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既可以向机动车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机动车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机动车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机动车生产者或销售者还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补偿金、赔偿金、各项费用等。


二、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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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责任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未取得驾照、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抢、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规定:“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出现上述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但保险公司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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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民交叉案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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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6月8日,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分)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署相关文件。根据《领用协议》的约定,建行北分负有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向徐某提供资金、保障其账户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徐某负有按期归还欠款、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遵循银行相关业务规定使用信用卡的义务。后徐某获得一张信用卡。


2015年11月4日,该信用卡开通账号支付功能并产生两笔消费,分别为4500元、5000元。同日,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当天11时50分左右,其收到一条95533发送的手机短信,告知信用卡积分可以换钱,其点开短信里面的链接“wap.czcvnn.com”,在页面上下载安装了一个客户端软件,并按照提示操作,输入了手机号码和信用卡卡号和后3位以及卡片日期。然后手机收到了2条验证码短信,其输入了验证码,被刷走了4500元和5000元两笔款项,因与银行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


经备案的建设银行互联网网站网址域名及WAP网站域名均非“wap.czcvnn.com”。涉案信用卡卡面上、营业厅外LED大屏上亦有 “网络盗刷”的滚动提示。


法院认为:建行北分作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本案中的合同主体及因合同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涉案《领用协议》合法有效。涉案两笔交易系徐某未按照《领用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而产生。建行北分已尽到保障持卡人账户安全的义务。因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仍在公安机关侦查中,徐某可以待刑事案件侦破后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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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及审理一般原则】


本案强调了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如果民商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则民商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做出立案决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法委协调处理。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鉴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对于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人民法院通过单个的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方式化解矛盾,效果肯定不好。对于侦查、起诉、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发现有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做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请求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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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常见法律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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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因此,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驾校及教练员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学员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独立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和资格。学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有教练进行陪同,教练是学员的指导员,指导学员驾驶机动车是教练的职务行为,因此学员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教练的失责,教练应对该事故负责。又因教练教授学员是职务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请求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二、想买车,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试驾者作为机动车潜在的购买者,与机动车供应商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之前进行试驾是必要的过程,购买者通过试驾选择自己满意的车款或车型,机动车销售方应当提供保证购买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在试乘者试驾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会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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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在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五、不具备上高速公路行驶条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若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一般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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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无纠纷继承权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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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价值逐渐增大,逐渐成为民众家庭和家族财富的主要形式。为了充分实现不动产作为遗产的经济效用,变更登记成为了不动产继承的最后步骤。


公民当前继承权实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公证继承,提交公证材料进行房产过户登记,需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二是诉讼继承,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房产过户登记,需先到法院提起继承之诉;


三是自行继承,继承人直接向不动产登记事物中心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办理过户登记。


存在纠纷的不动产继承主要通过诉讼继承实现,但在无纠纷的背景下,公民原本可以自由选择,但是继承人办理自行继承的阻力非常大,虽然强制公证已被废除,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能力有限,或者直接不审查,所以大量不动产继承仍然需要通过诉讼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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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五大主题版块展开,以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里面提到的一个“司法确认程序”也是无纠纷继承的一个实现途径。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且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30天之内审查完毕,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延长。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更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必须是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体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名单以法院公示的特邀调解名册为准。人民法院将严格筛选聘任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加强培训指导,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调解能力和职业信誉。


无纠纷继承权的实现途径可以尝试“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这种非诉讼模式,该种非诉讼模式旨在方便当事人灵活办理、分担法院办案压力,但必须遵循《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为了高效而牺牲保障安全的程序性要求,反倒是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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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常见法律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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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下转让并交付机动车,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仍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让实际受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多次转让并交付,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挂靠协议明确约定了最终责任都是由司机独立承担的情况下,挂靠单位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是有权利向司机追偿的,因此在签订挂靠协议时,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减少后续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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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判断。通常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未对机动车妥善保管、管理或者维护。如车辆未熄火、未拔车钥匙或者未锁车的情形均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但如果该车辆是停在自家院落或者专用车位上,则不宜认定其存在过错。因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认定要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四、买卖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单次转让,当事人可以请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多次转让,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何确定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首先要弄清楚被套牌人是否同意车辆被套牌。这里的“同意”包含两种情形,第一是明确表示同意,也即以肯定的态度表示同意套牌人套牌;第二是明知他人套牌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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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业主知情权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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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的范围


业主的知情权,包含对内、对外两大方面,对内是作为共同管理人所应有的知情权,对外则是作为受益人,在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政监管的全流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包括单一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业主组织 ,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知情权。


案例分享


王某等六人是某小区业主。2011年9月,该小区选举产生第二届业委会并经备案(即本案被告,以下简称业委会)。2012年6月20日,该小区投票通过了《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王某以小区存在公共收益账目不透明、未经过招标就动用维修基金维修电梯等问题,但业委会拒不向业主公开相关情况为由,要求业委会允许其查阅复印历次业主大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等材料,其中包括会议投票的业主姓名、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数。


依据是《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约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业委会的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等人主张的涉及业主隐私及秘密部分,即参与投票的业主姓名、房号等信息,不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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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法院判决业委会配合王某等人查阅、复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等部分材料,但驳回了王某等人要求查阅复印历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的业主姓名、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数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王某作为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人,对于涉及小区共有部分以及共同管理事项的处理享有知情权,但该种权利应当限于业主查阅、复印涉及其自身权益或直接关系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间接关系其自身利益的事项。故对于涉及业主姓名、房间号的内容,因涉及业主隐私,且与其权益并无直接或间接关连,故其要求业委会提供投票业主的姓名及房间号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以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为限。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其他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等个人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业主能够证明这些资料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的除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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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网红直播带假货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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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享:管伟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苏0281刑初1889号】


被告人管伟林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租用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1111号飞燕国际四楼西面房间等地作为办公场所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知名品牌SK-II、科颜氏、资生堂、兰蔻、迪奥、阿玛尼、纪梵希等无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招聘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为客服专门处理客户退换货、退款、投诉等售后问题,招聘管某、谢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在仓库配货、打包、发货等工作,招聘梅某、梅某某、胡某(均另案处理)等作为主播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上开设直播间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


目前,已查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8万余元。2020年1月16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管伟林租用的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1111号飞燕国际四楼西面房间内,查扣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化妆品共计72个品牌229个品种8000余件。目前,已查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5万余元。被告人管伟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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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该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管伟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达4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管伟林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管伟林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伟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伟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管伟林的辩护人提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管伟林招聘主播、客服、仓库管理员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直播销售化妆品,销售规模较大,销售金额巨大,其销售的商品为化妆品,直接使用于人体,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管伟林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相关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个人观点:


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虽然网红直播带货销售者严重可能触犯刑法,销售者会被判几年甚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但就个人消费者而言,仍不能掉以轻心,在网红直播带货时购买商品一定要擦亮双眼,做好充足功课,不盲目消费,理性购物,但是万一不小心踩到假货的坑里,该维权还是得维权,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收集证据,请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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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常见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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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也大幅提高,但与此相伴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交强险、商业险、人身损害、垫付费用、责任认定等一些列问题,本文就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归纳,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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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的赔偿顺序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保险金;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若仍有不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可赔偿哪些项目,具体的赔付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8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800元):可赔偿医疗费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医疗费包括门诊、住院、救护车的费用,按照票据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参考医嘱意见、营养期鉴定意见,并结合实际发生的损失予以计算。如后续还需进行治疗,可待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二)死亡伤残赔偿(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18000元):可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

残疾赔偿金=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赔偿指数。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国家公布的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年限为:60周岁以下的,均为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均为5年;赔偿指数根据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年限*赔偿指数/抚养人数。人均消费支出为国家公布的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数额;年限为: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从当前年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为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为5年。赔偿指数同残疾赔偿金中的数值。

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国家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

误工费应计算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金额,误工时间可根据医嘱时间或参考误工期鉴定意见主张。

护理费应提供护工护理的合同及票据,家属护理应提供家属误工证据。护理期可根据医嘱时间或参考护理期鉴定意见主张。

交通费应与就医复查时间一致,并应当提供票据证明。


(三)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时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赔偿限额为100元):可赔偿车辆修理费、拖车费、随身物品损失等。这些赔偿内容均需提供票据证明,且应能证明与本次事故有关。


三、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在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雷石普法|交通事故中常见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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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的刑期折抵

雷石普法|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的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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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SHILAW

被告人赵某某,男,河南省安阳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8月3日被羁押,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赵某某缓刑期满后,又发现其涉嫌在2013年5月诈骗犯罪, 2018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所犯两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那么,在执行有期徒刑刑期时,是否应该将被告人2013年8月3日至9月30日被羁押的时间,从中予以折抵,有不同的意见。

雷石普法|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的刑期折抵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鹏举律师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赵某某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个拘役刑期和一个有期徒刑刑期合并执行时,决定执行的法定结果就是有期徒刑,这是被告人犯两罪应当承担的法定刑期。在执行有期徒刑时,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不管是此前因为拘役犯罪事实被羁押,还是因为有期徒刑犯罪事实被羁押,羁押期限均应该在被合并执行的法定刑期有期徒刑当中予以折抵。


第二种意见认为,拘役在合并执行时已经免除执行了,因此被羁押的时间不应该予以折抵。


首先,关于有期徒刑、拘役刑期折抵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中,刑期均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一个拘役刑期和一个有期徒刑刑期合并执行时,法律规定仅仅是执行了有期徒刑的结果。对于拘役没有执行的刑期,不再予以执行。这是法律对于司法实践中执行方式基本一样的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的特殊规定,是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免除执行的,并不是对拘役已经进行了执行。而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是指拘役刑被执行时的折抵方法,对于上述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免除,没有执行拘役的情形,是不发生刑期折抵条件的。


其次,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将因被判拘役犯罪事实的羁押期间,在合并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中予以折抵。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被告人因犯两罪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合并执行时低于有期徒刑一罪刑期的结果。陷入因增加犯罪事实,反而获得更短刑期的误区。这很显然与立法的原义也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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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医美纠纷,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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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曾某某与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闽0205民初2750号】


2019年1月1日,曾某某前往亚惠美容室做脸部祛斑,程某某通过在曾某某脸上点上药水进行祛斑并收取费用1800元,还售卖两瓶修护霜(日霜和晚霜各一瓶)让曾某某回去擦患处。

2019年1月11日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某其脸部掉疤、出现凹坑,程某某回复称每个人都这样,正常事,凹坑过一段时间就会平掉。后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某搽抹修护霜后出现痒痛、长出肉突疙瘩等状况,程某某回复称是曾某某个人皮肤问题,疙瘩会慢慢散掉,还指导曾某某用红霉素眼膏涂抹患处。

2019年4月4日,曾某某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门诊检查,医生临床诊断:面部瘢痕。

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曾某某多次到厦门长庚医院接受脸部瘢痕脉冲激光治疗。曾某某已经发生医疗费共计8132元。

2019年5月19日,案外人周代毅(曾某某家属)报警,报警事项为曾某某与亚惠美容室(程某某)医疗美容纠纷,由漳州市公安局角美派出所于当日予以登记。

2019年5月27日,程某某接受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的询问,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亚惠美容室由其个人设置经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曾某某到亚惠美容室做祛斑等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两个项目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尚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曾某某申请撤回后续治疗费鉴定项目。2020年1月7日,福建尚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尚正司鉴[2020]临鉴字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曾某某的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曾某某支出鉴定费用1000元。

雷石普法|医美纠纷,如何维权?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法院判决: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程某某不具备任何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条件,私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通过采取药水点斑等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曾某某的脸部容貌进行修复、再塑,客观证明该行为具有创伤性,导致曾某某脸部遗留块状瘢痕,其依法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曾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程某某的医疗美容资质、美容方法等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部分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曾某某对本次损害造成的损失自负20%,其余80%的损失由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外在形象越发重视,“整容”成为一种时尚。医美行业火爆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涉医美纠纷,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该如何维权?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向医美机构主张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抑或基于侵权责任方面,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符合规定的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医美机构退还服务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针对该医美机构资质经营的问题,如果医美机构没有资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医美机构还可能面临责令整改、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以及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医师无证行医,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提供医美服务,涉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雷石普法|医美纠纷,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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