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刑事辨认笔录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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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刑事辨认笔录的审查力度,无疑对规范刑事辨认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从辨认的各个阶段入手,了解需要审查的各个方面,同时明确刑事辨认的各项规则是审查工作的基本要求,若是仅仅从辨认陪衬是否符合数量要求的形式上作审查,是远远不够的。


在辨认准备阶段,应从启动辨认程序的必要性、选择辨认参与者的适当性、组织辨认的及时性等方面审查是否应启动刑事辨认程序;在辨认进行阶段,应重点审查辨前询(讯)问规则、辨前回避规则、个别辨认规则、混杂辨认规则等是否贯彻到位;在辨认结束阶段,应重点审查辨认对象基本信息、辨认照片、辨认结论等笔录基本要素是否完备。


辨认规则的构建是确保辨认结果正当性的底线,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下刑事辨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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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前询(讯)问规则

辨认开始前不仅应履行告知义务,还应进行必要的询(讯)问,向辨认人详细询(讯)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包括辨认对象的体貌、衣着特征,案发环境,现场方位,记忆清晰度等细节。一方面,辨前询(讯)问有助于查明辨认人的主观动机,以便确认其是否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是否影响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另一方面,辨认人对于对象的识别须凭借一定的事实。辨前询(讯)问应当就案情和辨认对象的客观特征对辨认人进行提问并记录在案,但目前一些辨认笔录当中对此有所缺漏,有的甚至先辨认后询(讯)问,相关人员便无从知悉辨认人作出判断的依据何在,难免为后续诉讼活动埋下隐患。


辨前回避规则

为保证辨认人的原有记忆不被即时记忆干扰和取代,辨认之前应在辨认人和辨认对象之间设置防火墙,但实践中该规定未能被彻底遵守。如在李某组织卖淫案中,办案民警在带辨认人邓某辨认之前,先将其带至三名涉案人员面前问其“是否认识”,后带辨认人至询问室开展照片辨认。


个别辨认规则

某些情况下,即使辨认人记忆中的信息是正确的,但由于辨认组织者采取了不规范、不科学的行为,对辨认人的记忆造成了干扰,也会导致最终的辨认结论出现误差。辨认应当在无干扰的“真空”环境里进行,但在实践中,为了方便起见,一些侦查人员经常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召集所有辨认人开展辨认,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因此大受影响。 


混杂辨认规则

为减少辨认出错的概率,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加大辨认的难度,故在设置辨认陪衬的人或物品时,不仅有数量上的要求,而且应保证辨认陪衬与目标物之间具有高度相似性,不同的辨认对象应搭配不同的辨认陪衬,如果使用的辨认陪衬与辨认对象差异太大,辨认人会很容易认出。而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所选择的辨认陪衬与辨认对象的特征差异较为明显,可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如王某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称自己仅知道所偷是一部黑色手机,而在侦查人员给定的辨认对象中,仅有一部手机颜色是黑色的,所以该部手机被认出几乎无可避免。


禁止暗示规则

有时侦查人员为了得到其所希望的答案,容易在辨认过程中施加暗示、诱导甚至强迫,这会严重影响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实践中,侦查人员有时会在辨认前告知辨认人,照片中“肯定有一个人是”“肯定有一个人在现场出现过”,在辨认人明确表示“好像是”“不能确定”时,侦查人员则强调“只能是或者不是”。


最后,我们也需要从陪衬数量要求上进行必要的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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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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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主要分法定继承、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今天跟大家讨论一下它们之间的区别。许多人将自己的财产及一切事务在生前做一些处理和安排,这种单方行为就是遗嘱。


一、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以设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以公证遗嘱效力为最,《民法典》则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民法典》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减轻遗嘱人变更遗嘱负担,加强对遗嘱人真实意愿保护的立法目的。


自书遗嘱,自书的意思是自己书写的意思。自书遗嘱是本人签名,自行书写,也代表本人真实意思。注意的一点,自书遗嘱必须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书写时间,这是最常用的形式,保密性强,也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代书的意思就是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个人代写,注明年、月、日,代写的人和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都应签名。注意的是,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可捺手印。但见证人不能只按手印,应当自行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用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的内容。这种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表述,没有任何的记载方式,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种类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前面所谈到的遗嘱就是区别于法定继承的一种方式,也称为“指定继承”。遗嘱中,遗嘱人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留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嘱,我们称之为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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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赠

而遗赠是指自然人在遗嘱中将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是接受遗产的对象是不一样的。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可以与遗赠人没有亲属或血缘关系。


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也不少。例如,雇主和保姆、护工的关系,有一些老年人在去世之前,写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常年照顾自己的保姆或护工,而自己的子女却没有获得收益。


三、遗赠扶养协议

还有一种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或集体可以与扶养人签订协议,遗赠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在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这种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人和扶养人都应履行自己的义务。扶养人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后,有权利将遗嘱人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遗嘱人以遗嘱的各类形式处分财产而损害扶养人权益是无效的。


不论是哪一种继承方法,最终体现的都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所以当您想处理和安排自己的财产时,应当掌握一点法律常识,或者找专业的第三方订立机构,按照法律的要求正确书写文书,以免因为书写的法律文书过于随意的一个小瑕疵,导致原本以为了却心愿的事情最终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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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浅谈婚内分居能否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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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结婚率越来越低,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相爱的家庭,孩子都非常乐观自信,而那些父母长期冷战吵架的家庭,孩子变得自卑且不快乐。


对于孩子来说,好的成长环境是父母相爱的美满家庭,其次是父亲或母亲悉心照顾自己的单亲家庭,然后是爷爷奶奶照顾的留守家庭,最后是父母长期斗争的家庭。


所以,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对孩子来说,凑合婚姻比离婚更可怜。但是,一旦离婚,甚至面临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常常变成矛盾的焦点。而一部分父亲或者母亲在离婚后,常常以无业、无工作、无收入、无经济来源等各种理由搪塞拒付抚养费,而无业真的就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吗?


是不是只要婚姻关系没解除就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呢?抚养费的标准又是多少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原告付小某的母亲韩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于2012年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小某。原告称:自韩某某怀孕后,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孩子出生后,被告付某某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3年9月份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一直对原告尽抚养义务,被告现无工作,在家务农,每月无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如原告母亲养不起原告,被告愿意自己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不要求原告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如原告不同意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被告愿意按照河南省农村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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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


裁判要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惠少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至18周岁;驳回原告付小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抚养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虽然本案中原被告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已经分居,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护其衣食住行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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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关于代孕的一些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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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孕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不应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技术获得子女的权利。


代孕关系到公民生育权问题,在中国不孕不育夫妇增多的情况下,一方面放开二胎,一方面禁止代孕,是相互矛盾的,代孕是否需要禁止需要慎重考虑。如果不好好研究代孕问题,以后出国生育的中年夫妇会增加,因为国外有这方面的技术。


所以,我们应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专门制定协助生育的法条。对于代孕,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违法,谁来监督,包括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造成社会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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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法律层面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太过匆忙,不仅不能降低潜在的风险,反而可能制造更多问题。


真正需要的是规范代孕行为,而不是一刀切地一禁了之。根据中国人口协会的数据,目前我国大约有10-15%的育龄夫妇因为生理问题无法生育。特别是,长达三十多年的一胎化政策造成了上百万并最终可能达千万的失独家庭。这些家庭因为计划生育政策被剥夺了生育二孩的权利,在唯一的孩子夭折之后,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如今尽管放宽了生育限制,但他们大都已经错过年龄,几乎无法再正常怀胎生育了。在这种情况下,严禁代孕无异于堵死了这些失独家庭最后的希望。


比如,根据《京华时报》报道,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一家医院做过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经过法院的两次审理,最后的判决是,由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要是今后按草案规定严禁代孕,那这4枚胚胎只能永久冷冻下去了。可以说,允许失独家庭使用代孕技术,不仅体现人道关怀,也是就一胎化限制政策理应进行的补偿。


三、代孕可能存在的社会、法律和道德问题


作为一种相对新兴的事物,代孕确实涉及一系列伦理问题,也对社会管理带来挑战。比如,对于一些并不了解的人来说,代孕过程可能引发他们某种出卖器官,甚至买卖孩子的联想。即便精子和卵子都属于委托夫妻,孩子由另一个女性身体生产,也可能让某些人产生亲子关系错乱的感觉。又如,代孕过程,包括卵子的提取和怀胎以及最后的分娩,都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甚至可能给卵子提供者或代孕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而在怀胎和分娩过程中,代孕者也可能对胎儿产生母子情节,在孩子出生后不愿放弃,造成归属权的争夺。


当然,代孕涉及的问题远比我们上面讨论的更复杂。对于这样一个攸关多方切身利益,在我国相对新兴,但在海外已经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来说,应当让社会有机会充分了解、交流和探讨。倘若如草案那般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措施,短期看似乎暂时消除了争议,长远而言却可能埋下巨大的隐患。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相对于在我国几乎毫无约束的大规模堕胎,以及在本质上在抢夺孩子奶粉钱、玩具钱、书本钱的社会抚养费制度而言,代孕所可能涉及的人群要小得多,伦理边界也远没有那么清晰,草案却独独在这个议题上高举伦理的大旗,用最严厉的措辞来禁止。这不能不说是在避实就虚,舍本逐末,完全是修法过程中的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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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转账520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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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逢520、521,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成为新时代情侣在特定节日维系交往、增进感情的一种常用方式。特别是“520”“521”“1314”“9999”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更是示爱的表现。


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视为赠与,即恋爱期间,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予金钱,且不备注款项用途,而该款项又恰好为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时,一般不能构成借款,若情侣分手后,一方想要追讨该笔转账或者红包,常常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典型案例1


浙江杭州法院曾经接到一个案件,小明(化名)与小丽(化名)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一对情侣。小丽因创业开店缺钱,向小明多次借款,小明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小丽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之后,两人一言不合就分手了。三个月后,小明要求小丽还钱,小丽坚持不还。最终,小明将小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本金和利息。庭审中小丽认为,这些钱都是小明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最终法院判决小丽需要归还小明33万元的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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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


小周(男)和小吴(女)结婚多年,育有一子。某天,小吴无意间发现小周的支付宝有一条奇怪的转账记录,额度是1314元,收款方头像是位女性。小吴知道这种额度的转账意味着什么。冷静下来后,她又细查了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平台转账记录及红包记录,合计几十万元,越看越心凉。拿着这些转账记录,小吴找小周摊牌。小周坦白,他和该名女子贾某1年多以前便开始不正当交往,其间陆续有发红包、转账等情形。半个月后,小吴和小周协议离婚。离婚半个月后,小吴以小周和贾某交往过程中的金钱往来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进行的非法处置为由,将小周和贾某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小周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观点


鄞州法院经庭审,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并经过证据认定等环节,做出一审判决: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返还小吴40余万元。小周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小吴的合法权益,贾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小周赠与的款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基于小周愿意将其支付给贾某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小吴,综上,鄞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贾某已将钱款返还给了小吴。

风险提示


一般而言,有特殊意义的数额,特别是在特殊日子转账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会以证据不足为由而无法支持要求返还方的诉求。虽然是小丽借钱在先,但是小明的转账金额却偏偏是13145.20、13145.21,再加上转账处在恋爱期间,那么法官很容易认定这笔转账属于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予行为,因此不支持退回。


因此在转账或者发红包时,都要注意的问题是:

1、如果是发红包一方:520、1314、9999等数额可能会被认为具有特殊含义,属于赠与行为,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发100、1000、10000等普通数字就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以主张返还。同时,请不要在红包中加入“我爱你”等类似的词汇,建议使用“这是你要的钱”等词汇。如果你是因借贷关系而转账或发红包时,最好在转账后立即发送或者备注“这是你借的钱,注意查收”等相关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内容,即使对方不回复,但只要接收了转账或红包,都能被认定为是借贷关系。

2、如果是收红包一方:收到红包时,记得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之类的话,锁定红包的赠与性质!分手时对方将难以主张返还。


我们不可否认热恋的甜蜜,但同时要谨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力求将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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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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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总是会混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有一定关联,但法律依据以及适用情形等存在明显的差别,接下来我们将对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分析。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简而概之:

1、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兼得(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但是该种观点笔者认为是没有理解两者的本质);

2、针对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请求不清的,裁判者一般会对劳动者进行释明;

3、字面意思对于理解本质很重要,经济补偿金重在补偿,赔偿金则重在赔偿二字;


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就是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合法性不同


用人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即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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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步骤不同


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赔偿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对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认定为解除、终止合同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救济措施劳动者可以直接请求用人单位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对赔偿金数额有异议时,可以采取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五、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同


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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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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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5.21

小满

一、法律规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也即是6万元至200万元为数额较大,2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对于量刑,自然人犯该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6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2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

5.21

小满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目的犯,行为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从反面解释可以认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从搞好双方的业务关系为出发点,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的话,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2021

5.21

小满

三、不起诉案例分析

深龙检刑不诉[2018]285号——本案的行贿金额以及是否涉及单位行贿尚未查清,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刘某某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甬镇检刑不诉[2018]73号——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开检诉刑不诉[2018]3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其及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事实。


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6]21号——本案中,柳某某虽通过转账向汤某某给付了人民币20万元,但是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给付款项的目的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5]55号——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某某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不符合起诉条件。


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5]号——根据顾爱平的供述及辩解,其公司送好处费的目的是为了能及时收到货款,不让验收、使用部门拖延验收。根据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可以表明,上海弘枫公司的产品质量优良,其向上述两公司的供货价格均低于其公司同期供货价格。在经济活动中,供货方及时收取货款是正当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海弘枫公司的行为属于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雷石普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2021

5.21

小满

四、无罪案例分析

肖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挪用公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宜中刑二终字第38号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整体购买伟星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认定肖某送给颜某某20%股权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充分,指控肖某对颜某某行贿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公诉机关指控肖某向余某甲行贿,仅有肖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属孤证,该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杜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220号


本院认为,众森公司经合法程序取得原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利州区南河的27亩工业划拨用地土地开发资格,于2008年1月8日,又与一建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由一建公司负责拆除众森公司所拍土地上的房屋”。在一建公司迟迟不配合进行拆迁的情况下,众森公司承诺给法人姬某某一定的好处,但众森公司所要取得的是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指控的该罪名不成立。


绍兴和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晟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行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证据不足,对此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锃钥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锃钥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候某某受贿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4)庆中刑再字第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唐某向张某乙、候某某行贿的事实属实,其妻因保险业务促成领取佣金的事实亦属实,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及甘肃省人寿保险公司佣金管理规范的规定,其妻所得的佣金并非从投保单位取得,也非不正当利益,而是一种合法收入,与行贿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从行贿的目的看,唐某是为给在保险公司担任营销员的妻子承揽业务而获取保险行业规定的佣金,张某甲是为给单位提高业务量,促成保险业务而以保险公司单位名义向张某乙、候某某行贿,从行贿行为看,联系业务到签订保险合同、返还回扣,都是以庆城县保险公司的名义与对方联系实施的,庆城县保险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相关领导也曾参与、决定,从行贿的资金来源看,是由唐某先行垫付,后由保险公司报销,行贿款是保险公司给付的公款而不是个人款项。故本案中的行贿情形符合单位行贿的行为特征,唐某的行为不是个人行贿行为。因唐某的行贿数额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只能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五、总结

本罪构成要件中的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是重点,具体可以分为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和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可以理解为“本不能得而得到的利益”,如不正当获得某个项目、某个业务、某个补贴指标等。程序上的利益,可以从《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进行反面解释,如果行为人谋取的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并且获得该利益并没有享受到程序上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就应当认定为正当利益。如果不满足上面的要求,就不构成本罪。

雷石普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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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用人单位如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雷石普法|用人单位如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雷石普法|用人单位如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雷石普法

LEISHILAW

2021

5.21

小满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本就是双方互相考核适应的阶段,如劳动者没有达到用人单位的期待值,就可以依法直接辞退,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文针对用人单位如何解除与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关系问题,进行探讨。

2021

5.21

小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以上是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法律依据,现实中,在试用期期间被辞退的理由主要是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司法实践中,仲裁委或法院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雷石普法|用人单位如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尹程香律师


2021

5.21

小满

笔者经查阅北京市相关判例,针对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情况,总结出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大概包括:

(A)在录用劳动者时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及职位职责,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B)针对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告知劳动者试用期期间的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后果,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考核标准尽量客观化、明细化;

(C)试用期期满时,将考核结果(不是领导或同事之间的评价,注意保留考核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并附后)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D)如考核不合格,应在试用期期满之时,发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雷石普法|用人单位如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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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浅析继承之“遗产管理人”

雷石普法|浅析继承之“遗产管理人”

雷石普法|浅析继承之“遗产管理人”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其继承编中增添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自然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设立遗嘱来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也可以按照自己意愿指定遗嘱执行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身份将转化为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报告遗产情况,防止遗产的毁损、灭失以及对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处理。



二、遗产管理人产生的情形,自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随之转化为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当通过协商及时的推选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没有推选或者推选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另,当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那就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其遗产继承人,当然这种情形出现的机率是很小的。如果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不能达成一致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由其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雷石普法|浅析继承之“遗产管理人”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德良律师


三、遗产管理人应尽之职责,及时清理被继承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且需制作详细的遗产清单,向继承人阐述报告遗产类别具体情况,并在遗产可能处于毁损、灭失风险情形下及时采取相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危险,保护好遗产;审查、核实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尽心、妥善的处理债权债务;按照被继承人遗嘱内容确定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公平的分割遗产,不偏不倚,否则,将会承担就其过错给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例简情: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李某被其他继承人推选为遗产管理人,李某清理遗产时私自隐匿部分遗产,又在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时私自掩盖了一笔债权,依自己谋划好的方式进行了遗产分割及交付,李某以为万事大吉,后来却东窗事发,被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发现,要求其返还并赔偿损失,协商无果,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并承担因其蓄意造成其他继承人、债权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四、结语,《民法典》增添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将逐步促进此制度的完善、全面,以提高遗产继承过程的公正、客观、透明和效率,对“遗产管理人”赋予权益,并明确其过错致损的民事责任,相辅相成,以期“遗产管理人”制度发挥更大作用,保障继承的合法、效率,促进家庭的团结、和睦。

雷石普法|浅析继承之“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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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从250万元顶格处罚看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雷石普法|从250万元顶格处罚看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雷石普法|从250万元顶格处罚看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雷石普法

LEISHILAW

背景介绍


近日,作业帮在其官方网站谎称“与联合国合作”、虚构教师任教经历、引用不真实用户评价。


猿辅导在其网站谎称“班主任1对1同步辅导”、“微信1对1辅导”、“您的4名好友已抢购成功……点我抢报”,虚构教师任教经历等不实内容。


因上述虚假宣传行为,2021年5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作业帮和猿辅导两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均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雷石普法|从250万元顶格处罚看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分析总结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判断商业宣传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重心在于是否足以引人误解,也即是说,即使在宣传中关于其实质表述不存在虚假,但是只要在最终消费者的选择中存在误解、欺骗性的引导,也属于虚假宣传。同时要注意,如果是明显夸大的形式进行宣传,那么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虚假宣传,而像吃XXX永葆青春活力,明显属于违背常识的宣传,不会引起误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宣传。

    

具体到此次事件,两家公司均有借虚假宣传招揽顾客的倾向,而且作业帮还在其网店中标注限时低价抢购等,但并无原价销售的记录,虽然表面上告示降价,但实际上价格未变或略有降低,有的广告以降低价格来招来顾客,但实际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来还要高,同样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一般只是给予行政处罚,停止宣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停止其广告业务。如果构成犯罪,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规避此类风险,建议品牌方和广告经营者尽早将业务合规提上日程。此外,对于商家和媒体而言,行政处罚只是反面监督其依法宣传、诚信经营的一种方式,最重要的还是品牌方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切实注重自己商业信誉、品牌形象的建设与维护。

雷石普法|从250万元顶格处罚看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从250万元顶格处罚看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